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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礎設施融資方式的運用分析畢業論文
論文對絕大多數的朋友們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為了讓朋友們都能順利的編寫出所需的論文,論文頻道小編專門編輯了“城市基礎設施融資方式的運用分析”,希望可以助朋友們一臂之力!一、基礎設施融資現狀的分析
目前,我國城市基礎設施供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建設資金短缺和融資渠道不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資金(包括土地出讓收入等)和銀行貸款。政府財政資金有限,難以滿足對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需要。當前作為主導性的基礎設施融資渠道銀行貸款,一方面,占整個銀行貸款總量比重過高,蘊藏的金融系統性風險較大。數據顯示,截止2010年6月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余額達7.66萬億元;另一方面,占基礎設施融資總量比重也過高,容易造成受困于國家貨幣信貸政策,比如,受2010年國家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清理與今年貨幣緊縮調控政策的影響,許多地方融資平臺由于過度依賴銀行貸款并且使用不規范,導致基礎設施項目運作困難,面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再加上銀行貸款金額與使用時間有限,財務成本高,財務風險大,為基礎設施建設帶來較重的債務負擔。
因此,為解決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矛盾,如何拓寬新的融資渠道,實現融資方式創新,合理、經濟、有效的籌集資金,成為基礎設施建設的首要問題。
二、基礎設施融資方式的運用分析
(一)債券融資
1、債券融資的優勢分析
債券融資作為基礎設施融資的主要途徑之一,能為有巨大資金需求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開辟新的融資渠道。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推出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以來,債券融資方式被廣泛地運用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2009年企業債券融資總額為4252.33億元,達到歷史最高水平。其中,地方政府投融平臺的“準市政債券”占了很大比例,債券融資具有明顯的優勢:
(1)降低融資成本,提供穩定長期資金。債券融資與銀行貸款相比,具有融資成本低,期限長,融資額大等特點,跟基礎設施建設周期長,投資額大,現金流穩定的特征相匹配。債券融資期限較長,一般多在5至10年,與銀行貸款相比,能提供更為穩定的長期資金,和基礎設施建設周期也更加吻合。
(2)債券資金用途較廣泛。不僅可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而且也可用于收購產權(股權)、調整資本結構和補充營運資金。尤其是調整資本結構,目前,地方政府投融平臺普遍存在資產負債率較高,資產結構與負債結構不匹配,負債結構不合理的狀況,可以通過債券融資調整負債結構,使長期資產和長期負債,短期資產和短期負債合理配置,降低財務風險,達到最優的資本結構。
(3)稅盾與財務杠桿作用明顯。相對于股票融資而言,債券融資具有稅盾作用,即債券利息支出計入成本,沖減稅基的作用。這種優勢直接給企業及企業的股東增加收益;債券融資只需按事先約定的利率支付固定利息,剩余部分經營收益將全部為原有股東所分享。如果納稅付息前利潤率高于利息率,負債經營就可以增加稅后利潤,從而使股東收益增加。
2、債券融資的劣勢分析
債券融資受限制的條件較多,包括發債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發債條件限制。尤其是發債財務指標——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利息的要求,使許多純公益性的基礎設施項目無法通過發債融資。此外,還受債券發行制度、二級市場債券流通、利率市場化等限制影響,也使基礎設施項目無法正常通過發債從市場融資。
(二)BOT融資
BOT是指項目所在地政府或所屬機構將一個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許期內負責項目設計、融資、建設和運營,并在期限內回收成本、嘗還債務、承擔風險、賺取利潤,特許期結束后根據協議將項目所有權無償地移交給政府機構。
1、BOT融資方式的優勢分析
BOT融資方式作為一種有效的融資手段,以突出的特點,被越來越多地應用在許多大型基礎設施項目中,以其明顯的優越性獲得青睞。從政府部門角度看,其優勢之處有三方面內容。
(1)資金利用方面:政府采用BOT方式能吸收大量的民營資本和國外資金,以解決建設資金的缺口問題,減少政府的直接財政負擔;另外,BOT方式還有利于政府調整利用外資結構,把外資引導到基礎設施的建設上,以便于政府可以集中有限資源投入到那些無法通過市場化操作但又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上。
(2)項目運作效率方面:項目公司為了降低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的成本和風險,獲得較多的利潤回報,必然引進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方法,運用成熟的經營機制,按市場化原則對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經營和管理,從而有助于提高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效率、效益,提高基礎設施服務質量,避免項目建設超額投資等弊端。
(3)技術和管理水平方面:由外國公司運作BOT項目,會給項目所在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由于項目公司中大多有本國的承包公司參與,這樣可以為這些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同時也促進了國際經濟的融合。
2、BOT融資方式的劣勢分析
采用BOT方式,基礎設施項目在特許權規定的期限內將全權交由項目公司去建設和經營。而此時,政府對項目的影響力、控制力通常較弱;對于政府而言,相當于讓渡了一定時期項目的產權。在這期間,就意味著失去了項目運營中產生的經濟效益,同時也無法考慮基礎設施的公益性。
對于BOT項目,在項目轉讓到政府之前,政府對項目的控制難度相對加大;由于大量項目建設的風險轉移到項目公司,這時項目公司往往要求有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來補償其所受的風險。如果在運營期中增關設卡,提高交易費用,以加速其成本回收及利潤獲取,而此時政府又無能為力,其結果往往與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產生矛盾。筆者認為,政府應盡快完善與BOT相配套的法律和政策,對項目公司進行必要的約束和引導,使BOT項目運作規范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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