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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卷煙消費稅率的現實效應
提高卷煙消費稅率的現實效應
【摘要】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做了重大調整,這次卷煙消費稅政策的改革旨在適當增加財政收入,完善煙產品消費稅,控制煙產品消費,那么這個目的能否通過這次稅制改革來實現呢?這是本文討論分析的主題。
【關鍵詞】煙產品;消費稅改革;效應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做了重大調整,把消費稅率最高調至56%的同時,額外再加征5%的從價稅,新政策從2009年5月1日起執行。
這項改革引起了社會上的廣泛關注。
一、卷煙消費稅政策的發展歷程
我國卷煙消費稅政策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1)1994年以前,煙草業與其他行業一樣統一征收60%的產品稅。
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將產品稅改征增值稅,并新增了消費稅種,煙草制品成為消費稅的主要稅目。
1994年各類卷煙按出廠價統一計征40%的消費稅。
(2)1998年7月1日,為促使卷煙產品結構合理化,對卷煙消費稅稅制再次進行改革,調整了卷煙消費稅的稅率結構。
將消費稅稅率調整為三檔;一類煙50%,二、三類煙40%,四、五類煙25%。
(3)2001年6月1日起,對卷煙消費稅的計稅方法和稅率進行了調整。
實行從量與從價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即按量每5萬支卷煙計征150元的定額稅;從價計征從過去的三檔調整為二檔,即每條調撥價為50元以上的稅率為45%,50元以下的稅率為30%。
(4)2009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煙產品消費稅制度,是對1994年建立的消費稅制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2009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煙產品消費稅制度,其調整的內容主要有:第一,提高了煙產品消費稅的從價稅率。
甲類煙的稅率原來的45%調整至56%,乙類煙由30%調整至36%,雪茄煙由25%調整至36%。
第二,調整了甲乙類卷煙的劃分標準。
原來50元的分界線調整為70元,即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為甲類卷煙,不足70元的為乙類卷煙。
第三,增加征收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
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都要按批發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計算繳納稅率為5%的批發環節消費稅。
這樣,煙產品就由征一道消費稅改為征兩道消費稅。
二、新卷煙消費稅政策實施的目的及存在問題
消費稅作為國家的一個稅收政策工具,其立法意圖或政策意圖,就是期望通過調節人們的消費需求,引導社會資源配置或調節社會財富分配,實現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
高比例對卷煙征稅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對這次提高煙產品消費稅負的目的社會上有各種不同的看法。
一般認為有控煙與增收雙重意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也說“是為了適當增加財政收入,完善煙產品消費稅”。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該政策的宗旨實現了嗎?筆者認為對限制煙產品消費的作用并不是很明顯。
首先,據財政部的統計和分析,受金融危機的影響,2008年下半年以來,我國經濟增長放緩,企業效益下滑,財政收入來源減少;去年下半年,全國財政收入增幅逐月回落。
今年雖然隨著經濟的回暖,財政收入有所好轉,但減收數額仍比較大。
煙產品是國家限制發展的產品,對其增稅,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
雖然提高煙稅會減少香煙的銷售量,但是由于吸煙的成癮性,消費減少的比例通常要低于稅率提高的比例,其結果是提高了總的稅收額。
基于香煙-0140的價格彈性,香煙稅率提高1%,銷量減少014%,也就是說,因銷量減少所損失的稅收將被稅率提高所增加的稅收所抵消而且還有盈余。
其次,提高煙產品的消費稅,控煙的作用有限。
很多控煙組織認為提高稅率能夠減少煙草危害,但筆者認為,提高煙草消費稅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是肯定的,但能不能達到控制煙草消費的目的,還有待觀察。
我國的消費稅是價內稅,提高消費稅,在我國不一定引起產品銷售價格的上升,達到限制購買與消費的目的。
另外,由于我國煙草產品消費者的特殊性,提高煙產品消費稅,可見,提高煙產品的消費稅,,只是改變吸煙者所吸的煙的品牌,選擇較低價格的品牌,使得在不改變煙量的情況下,亦不增加開支。
三、卷煙消費稅政策改革的建議
無論從增加財政收入,還是優化稅制,減少吸煙者來看,提高煙產品的消費稅是必要的,可行的,但是我們也看到卷煙消費稅率的提高對國家增加財政收入有直接作用,但對調節消費者消費,真正達到控制卷煙消費的效果沒有明顯影響,目前的政策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同時,針對本文提到的卷煙消費稅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筆者認為有以下措施對其進行完善。
首先,改變消費稅的價內稅為價外稅。
消費稅屬于間接稅。
如此,不僅可提高價格、稅金的透明度,以利于發揮價格稅收各自的獨特作用,更重要的是,能讓購買者或消費者清楚地知道獲取某種商品或服務付出的實物代價和稅收代價各是多少,使消費稅成為購買決策不可忽視的因素,便于對購買的得失進行最合理的權衡。
毫無疑問,它將增強消費者的稅收意識,使消費稅真正成為購買行為或消費行為一種有效的約束機制。
其次,僅僅通過提高卷煙的消費稅稅率來達到調節卷煙消費是不夠的,還必須輔以其他手段,例如:端正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官員對禁煙的認識,帶頭不吸煙。
同時,要改變把煙的生產和銷售作為財政收入重要來源的觀念;加大對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
同時,禁止在公共場所和各種媒體做香煙廣告等等。
再次,改實行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為適當兼用累進稅率我國現行消費稅實行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而以比例稅率為主。
比例稅率的特點是:同一消費品、同一消費行為維持同一稅負水平,在一般情況下體現了“平等”原則。
但比例稅率對不合理消費非公平消費缺乏“懲戒”功能。
若適當采用累進稅率則調節消費的效果會得到明顯提高。
第四,改消費稅主要在商品流轉的起點征稅向批發零售環節延伸。
我國現行消費稅的征稅作業一直依原稅制安排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亦即國內商品流通的入口處。
這種稅制設計給納稅人規避納稅提供了條件,例如應稅生產企業往往通過申辦銷售公司,采用“定價轉讓”方式減少納稅。
這不僅造成國家本應取得的財政收入流失,而且削弱了消費稅應發揮的作用甚至使消費稅形同虛設。
因此,應考慮將消費稅的征納稅環節向前延伸,盡可能轉移到批發乃至零售環節,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征管辦法,將消費稅由間接稅轉型為直接稅,使納稅人與負稅人相統一,稅負不再轉嫁,在征稅作業上直接體現誰購買(消費)誰交稅的原則。
可以肯定,消費稅的效能將得到明顯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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