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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診療機構承諾書
動物診療機構就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作出如下承諾:
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在診療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和公示從業人員基本情況。
二、按照國家獸藥管理的規定使用獸藥,不得使用假劣獸藥和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三、使用規范的病歷、處方箋,病歷、處方箋應當印有動物診療機構名稱。病歷檔案應當保存3年以上。
四、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發現動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時,不得擅自進行治療。
五、嚴格按照農業部規定處理病死動物和動物病理組織。參照《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醫療廢棄物。
六、配合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流行病學調查和監測工作。
七、定期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培訓。
八、不隨意拋棄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和醫療廢棄物,不得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診療廢水。
九、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動物診療活動情況向發證機關報告。
動物診療機構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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