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關于民事訴訟答辯狀
導語:這個世界公平原則只試用于強者,永遠會公平地對待同等的人,不公平地對待不平等的人,這是社會補償的標準,是我們不得不承認的現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篇1】
答辯人:解德祥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中鐵國際多式聯運阿克蘇項目部 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解海村
被答辯人:康環英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高海村
答辯人因康環英訴離婚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依法判令雙方離婚。
2、婚生女孩解曉柔由答辯人撫養,由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用。
3、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2004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并于2004年5月1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曉柔;楹蠓蚱薷星椴缓,為了整個家庭,答辯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將收入除去生活費用外全部給于家庭。而被答辯人不求上進,好吃懶做,將自己封
閉于家中。該種性格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帶來了嚴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語言表達能力較差。
2、被答辯人自婚后一直沒有生活來源,全憑答辯人全力支撐家庭收入、開支。被答辯人嚴重的缺乏預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曉柔20xx年12月16日出生,至20xx年2月28日時,未辦理上戶手續并將此事不告知答辯人。以上兩種情況,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受教育等帶來極大的`不穩定性和不良影響。
3、目前答辯人工作穩定,收入均衡,能給婚生女孩解曉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條件。
所以請求法院秉著為婚生女孩解曉柔將來負責的原則,將婚生女孩判給答辯人撫養。
此致
巨野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篇2】
答辯人:劉晟澤,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小學文憑,戶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鎮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丹與劉晟澤于1994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與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 17 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晟澤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劉晟澤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 1986 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 所以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晟澤
20xx年3月18號
附:答辯狀副本1 份。
其它證明文件 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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