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第三人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下面是YJBYS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訴訟第三人答辯狀,希望大家喜歡。
第三人行政答辯狀【1】
第三人:XXX 女 46歲 住揚州市廣陵區XXXX鄉龍泉村大一組27號
原告:XXX住所:揚州市東方國際食品城XXXX室
被告: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揚州市揚子江中路746號
原告XXX因不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揚人社工認字【2012】第XXX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第三人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部(廣陵區XX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
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2010年12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XXX(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后由揚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
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14年10 月 9日
第三人答辯狀【2】
核心提示:因被答辯人訴XXX市人民政府撤銷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頒發給答辯人第1988-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辯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即便被答辯人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過當時的法律法規主張權利,而不應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三、 被答辯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XXX村遷往呼和浩特,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擁有住房。
被答辯人請求撤銷1988-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之規定,被答辯人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為本村村民,自籌資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領取了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其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而被答辯人在沒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及已經擁有住房的情況下,鑒于目前房價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驅使,不顧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權威,肆意編造謊言,已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且被答辯人根本不具備訴爭土地及房產的訴訟主體資格,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此致
橋西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二零xx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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