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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離婚答辯狀
答辯狀分為刑事答辯狀和民事答辯狀兩種。現如今,我們很多糾紛都會選擇在法庭上解決,大家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第二次離婚答辯狀,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二次離婚答辯狀 篇1
答辯人(被告):靳xx 男 漢 現住xx縣xx鎮xx村
身份證:xxxx 電話:xxx
被答辯人(原告):周xx 女 漢 現住xx縣xx鎮xx村
身份證:xxxxxxx 電話:xxxx
答辯請求:
1、周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
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
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2、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上訴理由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經熟人介紹相識,后經二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我們彼此快樂開心,彼此傾訴雙方的家庭背景,隨著時間的發展,我們的感情日益升華,彼此都見到雙方父母,并且給雙方父母留下了良好的印象,答辯人還按風俗送彩禮,得到被答辯人的同意。
于20xx年5月雙方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婚宴,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20xx年4月20日生育兒子靳佳樂。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基礎良好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人介紹相識,兩年的戀愛,相互了解,有深后的感情基礎,雙方的性格相近,愛好相同,婚前婚后均能和睦相處,感情較好。
兩年的戀愛,走入婚姻必然是深思熟慮的結果。
雙方結婚時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對對方有深入的了解,婚后一起度過了三年多的幸福生活。
這些基本的事實,是被答辯人不能否認得。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談到的婚后經常吵架,不是事實。
吵架不是沒有,但沒有經常吵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起在被答辯人家中生活了一年多,在此期間被答辯人的父母及家人,對我很好,待我像親生兒子及親兄弟一樣,與其父母及家人從沒有發生過口角。
在居住期間,家人們也幫助我解決很多問題,比如工作問題,洗衣做飯等等。
這些事實,也是被答辯人及其家人不能否認的。
(四)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二、懇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
1、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
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疙瘩”,幫助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
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答辯人愿意給予更多的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愿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兒子,讓兒子從小在殘缺的家庭中生活成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中的離婚事由,故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系,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起訴。
此致
xx礦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第二次離婚答辯狀 篇2
答辯人: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XXXX起訴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實不符。
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答辯人同意離婚。
1、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在家中無事生非,常常人為制造矛盾和磨擦,導致感情破裂與實不符。
實際情況是,被答辯人及家人重男輕女,其家人對答辯人揚言“生男管,生女不管”,在答辯人生下一女孩后,根本沒有準備任何孩子用品(包括奶粉),一切都是答辯人母親準備的,被答辯人和他的家人不聞不問,因為是女孩,被答辯人家中十分不滿,答辯人還在做月子期間,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置之不理,更談不上照顧日常生活,答辯人無奈,強忍著熬過月子,滿月后沒有辦法為了照顧孩子才借錢回娘家生活。
而不是象被答辯人所說的制造矛盾后不辭而別。
2、答辯人于2009年確曾因感情破裂提起過離婚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被答辯人威脅答辯人,如果離婚要傷害答辯人家人等等,答辯人及于被答辯人的強勢威脅,在法官做工作的前提下,無奈才撤回訴訟,但這并不表明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系,事實上被答辯人的行為讓答辯人傷透了心,失望至極,答辯人日日都在盼望能從這個婚姻中解脫出來。
3、被答辯人主張多次前往答辯人娘家看望,與實不符。
自答辯人無奈回娘家后,被答辯人只去過一次,且沒有給女兒任何撫養費用,無論從感情上還是金錢上,答辯人都愧對為人父的責任。
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無論從性格還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但答辯人都有思想準備,也在努力去做,為的就是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要為對方多考慮,要為孩子多考慮,要為家庭多考慮,所以答辯人在與被答辯人生活中能忍則忍,能讓則讓,為的就是家庭能夠和諧美好。
但被答辯人及其家人的行為太讓其失望,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子女不管不問,不承擔撫養義務,虐待答辯人,威脅答辯人的行為已徹底傷透了答辯人的心,夫妻感情也確已破裂,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二、婚生女孩XXX由答辯人撫養,被答辯人按法律規定承擔撫養費用。
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女兒。
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孩子從出生一直由答辯人撫養,其已經適應目前的生活方式,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孩子不管不問,跟隨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二、孩子現在不滿兩歲,日常生活需要母親照顧,且女孩跟隨母親無論從以后的生活還是生理期教育都對孩子有益。
三、被答辯人長期跑業務,根本無暇照顧孩子,孩子跟隨其生活不利用孩子的健康成長。
綜上,及于孩子成長考慮,由答辯人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費用。
撫養費義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撫養費用也是法定的費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之規定,子女不管跟隨哪方撫養,對方都要承擔撫養費用,據此,依照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費用。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雙方結婚后,對家庭房屋進行了翻新加工,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四、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10000元
答辯人結婚后辭去了工作,在家照顧家庭,懷育孩子,不是為了家庭的幸福生活,答辯人是不可能將來之不易的工作給辭去,答辯人之所以這么做,是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將后半生,甚至是一輩子托付給了自己最親近的人。
然世事難料,現在被答辯人起訴要求離婚,答辯人現無住房,經濟條件比較困難,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之規定,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以便答辯人渡過難關,保護答辯人作為婦女的合法權益。
綜上,答辯人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第二次離婚答辯狀 篇3
答辯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xxxxxxx。
現居住于xx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xxx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
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雙方系自由戀愛并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
這一點被答辯人是認可的(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婚姻開始時,感情尚可”)。
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
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
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
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
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
什么雙方性格不合,如果真的是性格不合,被答辯人又為何要與答辯人結婚呢?這只不過是被答辯人沒有正當離婚理由的一中托詞。
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
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更何況雙方還存在著維系婚姻關系的重要因素——兒子xxx。
為了孩子,也應恢復正常的夫妻關系。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于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尚小且患病,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xxx。
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
更何況兒子現在剛滿一周歲,還是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小嬰兒,且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更加需要父母雙方共同的呵護與關愛。
反之,將會不利于孩子的病情,嚴重影響女兒的就醫治療。
兒子長大后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為宜。
在兒子xxx出生后,被答辯人就對兒子極其冷淡、漠不關心,兒子的一切生活都是由答辯人一人負責,被答辯人未盡到做父親的監護職責。
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另外,雙方的兒子xxx剛滿一周歲,尚未斷奶,更需要母親的照顧與關愛,一旦雙方離婚,從有利于孩子哺育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男方撫養。
但男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
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x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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