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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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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第三人答辯狀 【1】
答辯人?XXX?女?漢族?1947 年 8 月 22 日生?XXXX 人。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23 年 12 月 27 日生?原 XXXX 人。
因被答辯人訴 XXX 市人民政府撤銷原 XXX 市郊區人民政府頒發給答辯人第1988?011 號宅基地使用權證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辯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1988?011 號宅基地及其以上房產系答辯人合法財產?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原系 XXX 村村民?參加工作后于 1950 年從 XXX 村遷往呼和浩特?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1975 年被答辯人之子XXX 從內蒙古生產建設兵團返回 XXX 村?并于當年與答辯人結婚?當時所爭議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間?但因年久失修?破損不堪幾乎已無法居住?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辯人曾對其子 XXX 明確表示?“有錢你們早點蓋?沒錢就晚蓋幾年?經濟上你們慢慢想辦法吧?反正我們也不準備回去了?以后這個家就是你的?你怎么蓋我們也沒意見。
”答辯人與其丈夫自 1976 年至1982 年?歷經數年艱辛?努力備料?經老人同意?拆掉了破舊的西屋?在 1983年春夏之際蓋上了六間北屋?以后幾年又緊衣縮食蓋了一間東屋和大門。
1988 年原 XXX 市郊區人民政府對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記造冊?由于被答辯人及其子已非 XXX 村村民?也非農業戶口?且被答辯人在呼和浩特擁有住房?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被答辯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體擁有宅基地的條件。
而由于答辯人一直系 XXX 村村民?亦是農業戶口?原 XXX 市效區人民政府于1988 年 11 月 30 日向答辯人發放了 1988?011 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答辯人名下。
根據 1987 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農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請?經村民討論?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農村五保戶、外遷戶等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
”及第四十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無房居住?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
”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及其子在 1988 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記時已不符合在村集體擁有宅基地的條件?XXX 村民委員會依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將該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給符合條件的答辯人?以及原 XXX 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發放 1988?011 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由于該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辯人夫婦出資重建?因此答辯人對該宅基地及房產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及所有權。
二、被答辯人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 1、2000 年答辯人的兒子結婚?被答辯人專程從呼和浩特趕回參加婚禮?在此期間答辯人之夫 XXX 與被答辯人經常談論在村里買樓一事。
XXX 向被答辯人說明?正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證已經確權在答辯人名下?所以答辯人才有資格用該宅基地使用權證購買了現在居住的 90 號樓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權證便收歸集體。
后被答辯人于 2002 年春節回來之際?答辯人之夫 XXX 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及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 20 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 5 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 1988 年原 XXX 郊區人民政府將 1988?011 號宅基地使用權證確權在答辯人名下這一事實至少在 2000 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辯人于 2008 年才提起行政訴訟?顯然不符合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已超過起訴期限。
2、退一步講?被答辯人即便于 2008 年才知道 011 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已確權在答辯人名下?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亦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請示的答復?答復如下?“行政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后即 1990 年 10 月 1 日以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的計算應當適用本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最高法院在承認四十二條溯及力的同時?對溯及時間也做了嚴格的限定?即只有在 1990 年 10 月 1 日以后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是可訴對象。
而原 XXX 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發放 1988?011 號宅基地使用權證是在 1988 年?是在 1990 年 10 月 1 日《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前。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批復如下?“行政侵權行為?案發在行政訴訟施行之前?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即便被答辯人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過當時的法律法規主張權利?而不應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三、 被答辯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 1950 年從 XXX 村遷往呼和浩特?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 XXX 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擁有住房。
被答辯人請求撤銷 1988?011 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之規定?被答辯人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為本村村民?自籌資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領取了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其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而被答辯人在沒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及已經擁有住房的情況下?鑒于目前房價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驅使?不顧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權威?肆意編造謊言?已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且被答辯人根本不具備訴爭土地及房產的訴訟主體資格?原 XXX 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此致 橋西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答 辯 狀【2】
(2014)TL商初字第 號
答辯人:AG,男,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住:T州市L橋區J鎮F村花園新村3幢1單元201室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T州市L橋區 大道92號
法定代表人:
同案被告: A ,女,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住:T州市L橋區J鎮(具體不詳)
同案被告:R,男,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住:T州市L橋區J鎮F村花園新村3幢1單元201室
答 辯 請 求
依法駁回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事 實 和 理 由
早在200 年 月 日,答辯人AG與同案被告A 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已經在所提交的《離婚協議書》上明確約定:涉案標的物即坐落在T州市L橋區J鎮F村花園新村3幢1單元201室的房地產權歸屬同案被告 R 所有。
而且,就是根據該份《離婚協議書》,答辯人在領取T州市L橋區婚姻登記處所頒發的《離婚證》之后,答辯人AG與同案被告A已經將涉案的房地產實際交付給同案被告R居住并管業至今。
2014年3月4日,答辯人AG與同案的二位被告A。
R,因T州市L橋房管處等職能部門的強制性要求,當時是被這一些部門的經辦人員口頭告知:不能根據前述《離婚協議書》上的約定辦理涉案房地產的過戶手續,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根據指點,三人一起去T州市D公證處辦理了涉案房地產權的《贈與協議書》的公證手續,并當場附交了前述的《離婚協議書》一份給D公證處的公證員,其實,答辯人AG當時就認為此舉純粹屬于“畫蛇添足”,但答辯人AG覺得很無奈,只能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去辦妥了涉案房地產權的過戶手續。
有鑒于此,答辯人AG認為:T州市L橋區婚姻登記處根據前述《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核發了《離婚證》,故前述《離婚協議書》是已經被行政職能部門確認生效了的法律文書,且各方都已經據此切實履行。
因此,除非經過法定程序撤銷,《離婚協議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何況,T州市D公證處在對涉案的法律文書即(2014)ZT商證民字第318號《公證書》及其相關的內容事項,作合法性審查時,也將前述《離婚協議書》作為有效證據收入了檔案。
既然D公證處以此為據并進一步依法出具了另外一份也已經生效了的法律文書即《贈與協議書》,這就足以證明:前述《離婚協議書》與《贈與協議書》上的內容均系答辯人AG等涉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法,雖然表述的方式方法上有所不同,但其所要達到的本質目的是一致的,故答辯人AG等涉案當事人的該項民事法律行為完全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不可撤銷的。
特別是,T州市L橋房管處等職能部門也根據上述二份法律文書的相應內容,依法準許了答辯人AG等涉案當事人的涉案房地產權的過戶行為,并及時核發了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書。
故該項行政行為合法有效。
未經司法程序宣告無效,同樣不可撤銷。
因此,答辯人AG認為: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實屬無理無據。
理由是:從程序上講,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漏列了相關的當事人如T州市D公證處等,針對該項實務,雖然答辯人AG曾經書面提出,依法申請追加T州市D公證處為本案共同被告,但未被貴院準許,實屬遺憾。
從實體上講,涉案房地產權的變更登記,實際上僅僅系答辯人AG等涉案當事人的家庭財產的析產行為而已,并不存在任何的答辯人AG規避資產的情形。
這可從涉案房地產權實際變更時的時間節點看得出來。
即遠遠早于答辯人AG向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貳拾萬元人民幣的時間的。
所以,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書中所陳述的事實并不存在。
又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答辯人AG等涉案當事人,所辦理的涉案房地產變更登記行為,既不是答辯人AG個人的無償轉讓財產行為,也不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故都沒有觸犯上述法律規定,故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謂的撤銷權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答辯人AG堅持認為:被答辯人T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不能成立,因依法予以駁回。
以上答辯,懇請支持,將不勝感激。
此致
T州市L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5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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