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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二審答辯狀
離婚案二審答辯狀屬于民事答辯狀,大家要學習書寫民事答辯狀,可以先了解它的格式!以下是小編分享的:民事訴訟二審答辯狀范文,請閱讀!
離婚糾紛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史某,男,**年1月1日生,漢族,高中文化,住市區**路259號。
被答辯人:周某,男,**年1月1日生,漢族,住址同上。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針對其上訴狀,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判決孩子由答辯人撫養是正確的。
1、婚生兒子出生于**年1月1日,自出生之日起,孩子就與其爺爺奶奶共同生活,被答辯人終日借口工作繁忙,不予照顧孩子,直至答辯人的兩次訴訟期間,被答辯人也沒有前往答辯人處探望過孩子,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及撫養條件,以及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實際情況,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的情況,判決由答辯人撫養是正確的。
2、孩子一直由答辯人的父母撫養,一直生活在爺爺奶奶的周圍是有目共睹的,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不利的。
3、被答辯人2008年曾因刑事犯罪被判處刑罰,至今仍在緩刑期間,孩子其由撫養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不利的。
4、關于孩子的撫養費也是以被答辯人自己認可的工資數額計算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孩子撫養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由被答辯人支付孩子撫養費能夠保障孩子的教育及健康成長。
總之,一審法院對子女撫養問題,依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判決由答辯人撫養是正確的。
二、上訴人聲稱的借款是虛擬的,我們在共同生活期間,從沒有向任何人借款,我們一直經營服裝生意,效益可觀,錢財一直由被答辯人保管,這是客觀事實。
并且上訴人自述經營服裝生意每年純收入在萬元以上,又怎么會有借款呢?上訴人在一審期間,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且債權人是其父母,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具有利害關系,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是正確的。
三、在一審開庭期間,上訴人自己認可月收入在2200元以上,且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不具備要求提供經濟補助的條件。
而且上訴人在一審開庭時,也自己認可沒有任何陪嫁物品,現在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提出要求返還陪嫁物品的主張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史某
20XX年1月1日
離婚答辯狀【2】
答辯人XXX,男,1981年10月9日生,漢族,住臨漳縣杜村集鄉宋村。
被答辯人XXX,女,1982年4月6日生,漢族,住臨漳縣狄邱鄉北孔村。
2011年11月14日,答辯人收到臨漳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XXX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為,原告并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
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基礎穩固,且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法定離婚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2008年春節,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因對彼此都很滿意,雙方很快墜入愛河,并與同年農歷2月月舉行婚禮。
婚后雙方感情穩固,家庭幸福,同年農歷11月,雙方迎來了自己的愛情結晶——兒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奮斗上進,并無《婚姻法》第
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不良行為及其他情形。
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二、關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一)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XXX,答辯人認為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反之,會使孩子的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因此,維持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由于原告堅持選擇離婚,并同時爭取孩子撫養權;答辯人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認為即便雙方最終離婚,孩子也應當由答辯人撫養。
1、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原告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 2010年,在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由于對孩子監護不力,使孩子誤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經送往醫院搶救(另:醫院病例資料正在調取中),才得以生還,此事給孩子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靈上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其他原告未盡到監護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2、原告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質,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現在的物質生活水平,原告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難提供給孩子,何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答辯人收入遠遠高于原告,且收入穩定,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根據《婚姻法》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以上事例來衡量,無論是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
綜上,答辯人認為,原告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答辯人不能接受。
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臨漳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XX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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