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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答辯狀校園
民事訴訟答辯狀校園,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復和辯駁的一種書狀,下面帶來民事訴訟答辯狀校園范文,歡迎閱讀。
民事訴訟答辯狀校園【1】
答辯人(被上訴人):宜章縣某中
法定代表人:了X,系該校校長;電話:0735-DDDD275.
地址:宜章縣XX鎮環城西路XX
因上訴人(一審被告) 李DDD不服(20xx)宜民一初字第17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針對其上訴理由,答辯人作出書面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宜章縣法院的(20xx)宜民一初字第17S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對上訴人李XX的判決公正合理,李S濤應當承擔80%責任。
理由有如下:
一、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上訴人既然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其就應舉證證明答辯人宜章縣X中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及證明宜章縣X中有過錯,否則宜章縣X中不承擔責任。
顯然,上訴人在一、二審沒有舉出證明X中承擔責任的情形,而學校雖然不承擔自己過錯的舉證,但X中本著對本案負責任的態度,舉出了相關證據,還原了本案事實及經過,這些證據恰恰可以真實地證實X中盡到了教育、監管責任,從該事件發生到處理結果八中盡到了 “五及時”,即及時發現打架,及時報告班主任,及時與家長聯系,及時送醫院救治,及時調解化矛盾。
可見,答辯人宜章縣X中完全盡到教育、監管的責任,沒有過錯,故不應該承擔責任。
二、答辯人盡到了學校應盡的教育、監管責任,在此次打架事件中沒有過錯,所以沒有承擔賠償劉俊各項損失的責任與義務。
(一)、答辯人盡到了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
X 中一直堅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每學期,X中利用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包括安全在內的多方面教育。
X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日常教育教學活動中,做到了對學生的管理教育工作。
至于保護,X中門衛、教師、職工時時注意到校園安全、學生安全,敢于同危害校園安全,危害學生的不法分子做斗爭,以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二)、X中盡到了對原告劉俊的救護責任。
原告受傷后,X中的巡邏老師曾DD發現后,即時報告了打架的學生班主任,班主任彭DD老師迅速與家長聯系,并采取相應的救護措施,及時組織將原告送到宜章縣中醫院救治,避免了原告的傷情惡化。
同時,把原告打架受傷的事情上報學校政教處、年級組與學校管理學生保險的老師,盡到了教育者應盡的責任。
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學校亦不應承擔責任。
(三)、X中在事后協助原告處理其賠償事宜。
原告受傷后,學校政教處、初二年級組曾經多次組織打架雙方家長進行調解,但由于雙方家長分歧過大,最終未達成調解協議。
三、被告李SD 違反了校紀校規,其明知打架行為可能會對原告造成傷害,仍然對原告實施毆打致原告受傷。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李DD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原告各項費用的主要責任。
被告李DD是本起打架事件引起及擴大者,其打架行為已違反《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在這起打架事件里,由于他對原告的挑釁以致引發打架。
其后,李DS又對原告劉俊掐脖子,把原告推到升旗臺的柱子上,造成原告劉X受傷。
被告李梓濤其明知他的掐脖子行為是極其危險的事情,仍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
故宜章縣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其與監護人應當承擔對原告傷害賠償的 80%的責任,這完全是正確的。
四、原告劉X違反了校紀校規,其本人對其與李梓濤打架有不可推卸的嚴重過錯,理應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作為初二通學生,這一段時間應該家長監管期間,提前在課外時間到校,違反我校的通學生管理制度,從原告提交的證據及律師對X中老師進行的律師調查筆錄可以看出,劉X是本起打架事件擴大者,其如果能冷靜克制報告班主任解決,這起打架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但其對被告李XX的挑釁,選擇了以暴制暴的方式解決,以致自己被打傷的事件發生,這嚴重違反校紀校規。
根據國家《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原告所受的傷害應由原告自己依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宜章縣人民法院認定其與監護人應當承擔對傷害賠償的20%的責任,亦完全正確。
五、上訴人在上訴狀里歪曲事實,與自己在一審法院所訴完全相背,甚至是顛倒是非,望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維持原判決。
被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平公正,請求貴院判決維持原判,以解決累訴為感。
此致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校園【2】
答 辯 狀
原告:yyy性別:女,xx歲;漢族;籍貫:xx省xx市;住所xx市xx小區xx幢x室
答辯人(被告):xxxx;男,xx歲;漢族,籍貫:xx省xx市人,現住xx市xx路xx號。
委托代理人:xx市xx法律服務所
答辯人(被告)因原告訴訟解除事實婚姻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解除事實婚姻,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被告)與原告夫妻系事實婚姻,并生有x個女兒,xx多年來一直感情很好;
二、原、被告性格基本相近,本人性格雖然內向,但一直對有病在身的原告給予關懷和安慰,只是財力有限,只能白天干、晚上干,干活的時間較長,對夫妻關系存在疏遠的因素;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特別是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一直勤奮工作,對有病的女兒傾力照顧,全家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針對原告在訴狀中談到的毆打情節給予否定。
這不是事實,肯定是沒有毆打這回事,否則,原告可以舉證。
回顧這二十多年來的和睦生活,只是由于近年來答辯人的經濟收入少,特別是。,面店生意清淡,才對家庭的生活產生影響。
雙方吵架不是沒有,但沒有經常吵架,也沒有時間吵架。
答辯人對原告所謂由于被打變成痛風之說,認為是沒有科學根據的。
對此指責,被告很傷心。
原告風濕性關節炎是一個事實,是否是先天的因素,在沒有認定前不能確定。
不過,原告的女兒也由于遺傳的原因,也有風濕性心臟病。
另外,由于孩子開刀手術,被告把掙的錢多用光了。
原告只能在生意清淡的情況下,增加了營業的時間。
這樣,由于原被告住在xx親屬家,且被告掙錢不力,經常被xxxx指罵,.......,但這不是答辯人的自愿,這也影響了夫妻關系。
盡管如此,這不影響雙方的感情基礎,只要被告的生意改善,隨著,經濟收入的提高,這一切會得到改變的。
答辯人駁斥原告的對被告所謂長期姘居的這一指責!那個外省服務員,是原告介紹到被告的面店的,是一個有丈夫的人。
由于在店內工作,。
很多客戶誤叫老板娘。
但被告沒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對于對方的提出的這一指責,要求對方舉證。
關于共同財產登記表中所謂xx萬元的房產,要求原告舉證xx萬元的根據。
據于上述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提出要求解除事實婚姻的請求不予同意,還是請求她慎重考慮,女兒已大,從傳統的婚姻觀念看,如果離婚對她們的影響肯定是非常大的;被告還是希望原告能夠珍惜這個家庭。
而且雙方關系疏遠,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原告及其親屬對被告不能掙錢的因素引起的,才會對被告不滿。
所以被告認為如果原告能夠擺正自己的一些想法,彼此抱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共渡難關。
被告堅決不希望解除事實婚姻,要求夫妻和好。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xx法庭
答辯人:xxxx 代理人:韶佑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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