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精選
導語:答辯狀是就訴狀所指控的內容作出答辯理由,并闡明自己的觀點。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精選,歡迎參考。
錫山區人民法院:
2011年03月03日,貴院就原告鹿路生訴無錫韻達快遞公司違約和侵權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今天原告依法出庭。原告現根據前面的證據交換和庭審調查及其答辯等,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堅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為。被告非法解除與原告的《合同書》是一種違約行為,貴院已經認定無錫韻達快遞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原告訂立的“合同”是違約行為。
原告與被告訂立的《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合同是真實的,合同的部分條款是“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條明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這些格式條款不公平不合理,嚴重損害了原告的權利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定,此合同中,凡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的條款一律無效。《合同書》的許多條款是無效的格式條款,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不受法律保護。假定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受法律保護,原告也沒有達到收回承包區的投訴標準,況且原告一次投訴也沒有。《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明確:“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假設原告真的違約了,被告要解除合同,也得書面通知原告才合法。事實上,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也沒有任何過錯,被告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法的,且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為維護法律的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并賠償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固定資產折扣費壹拾伍萬零柒佰叁拾伍元整(¥150735.00元。)
二、自2009年9月6日至2010年3月31日,原告實際承包東亭友誼路以東市場以來,被告一直以種種原因不肯與原告結算有償派送費用,根據韻達網絡有償派送實施細則及處理(罰)規定第四款第4條“獨立公司不得對派送費用進行截留,必須嚴格按規定落實到各分部。”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之規定,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結算原告應得勞務費包括有償派送費用共計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三、2010年4月1日,被告在事先沒有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單方面停止原告的派件、攬件、發件,同時向原告區域市場新老客戶發出通知,之后,原告市場區域客戶的快件被以下承包區負責人攬件發出。分別為王煥龍、王煥利、王龍、王波、王合理、葉未來、徐華、徐嚴、沈立松、鄭維運、吳本蘇、吳偉義、劉夕超、鄭斌、小周、唐永明、李永朋、王祥、劉亮、六部錢峰、市區三分部等承包區攬件發出。致使原告可預見可實現的未來利益滅失。這種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是無錫韻達公司應當預見到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民法通則》第112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損失。”根據《合同法》“ 第113條”,“民法通則第112條”,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市場客戶經濟損失費即最低可得利益損失為壹拾捌萬叁仟伍佰陸拾元整(¥183560.00元)。
四、2010年4月1日通知下達后,原告八分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八分部組成人員即兩位司機,一位摩托車派件人員、一位電動車派件人員和一位話務員突然失去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原告額外支付八分部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因為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本人解約之事,使本人無法提前一個月告之八分部員工,雖然原告與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非聘用關系,但原告和八分部員工卻是實實在在的聘用關系,因為韻達公司違約,所以原告已經支付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理應由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負擔。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韻達快遞公司賠償原告已經支付的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
五、原告自簽訂合同以來,原告的業務員業務水平高,業務員經手的收簽和派攬快件沒有出現差錯。業務員一直是工作態度良好,以客戶為上帝,以優質服務為宗旨,深得客戶好評,在被告單方面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后,仍有一些客戶前來原告處辦理快遞業務。足以證明“原告的業務員業務水平高,工作態度好,服務質量高,”否則,在通知下達后,不會有客戶還在原告處郵寄快件的。2010年4月1日,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給原告的新老客戶發出通知說:“因前期業務員服務質量差,業務水平低,工作態度不認真等等原因”,無錫韻達快遞公司主觀上實施誹謗詆毀等損壞名譽權的惡意行為,客觀上散布虛假事實,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原告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112條, “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里“對方還有其它損失的”,就可以包括非財產上的損害造成的這一損失。名譽權損失的賠償屬于本案的連帶關系,理應在本案中受理。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名譽權損失費伍仟元整(¥5000.00元)。
六、2010年4月1日,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單方面實質性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后,原告無法在韻達公司直接進行快件業務了,但原告的一些客戶還是照樣來原告處辦理快遞業務,原告將業務委托給原韻達同事或別的快遞公司辦理。2010年4月13日,本人委托韻達同事代發快件共34票,當天正常發走的快件10票;剩余14票被韻達公司故意扣留,經客戶催促和投訴后,4月14日又發走的快件8票;4月15號又發走4票;4月16日又發走1票;后重新改韻達面單或改其它快遞面單發走6票;還有1票為無錫強達金屬制品廠的貨因為被扣,對方客戶停產,經強達公司多次催促,后來退回強達公司,強達公司又委托原告從天天快遞特急發出;還有1票為貴夫人即無錫雷迪迅浦貿易有限公司的一票貨被扣,經多次催促,后由現韻達業務人員拿著裸機退回貴夫人公司,后來由原告代表韻達公司賠償客戶100元結束;還有1票為瑞力生公司的貨至今扣留沒有歸還;最后有2票為西施美公司的貨至今扣留沒有歸還。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得知: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的一件貨(價值189.00元)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兩件貨(價值14850.00元),是原告委托別人辦理的,且這兩家尚有原告月結快遞費用沒有結算,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便將兩家貨給予故意扣留。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的這一行為,給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同時兩家公司明確表態,退回所扣貨物后再結算原告月結快遞費用。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返還或者賠償4月13日韻達扣留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壹件貨物(韻達單號1000072048621,價值189.00元)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貳件貨物(韻達單號1000073943191和1000073943190,價值14850.00元)。合計壹萬伍仟零叁拾玖元(15039.00元)。
七、2010年6月14日,原告委托原韻達同事李響代原告發往溧陽的一箱貨(韻達單號為1000073955943),當晚,李響將此貨交于韻達,并作了網上掃描記錄,但貨物至今客戶沒有收到,客戶去無錫韻達公司查說沒有此貨。快遞作業是個操作非常嚴謹的工作流程,這一箱貨大概有30公斤左右,白色蛇皮袋包裝,不可能無原無故就不見了,從韻達公司沒有主動去調查此事,沒有積極去調監控查找此貨,而只是一味的對客戶說“此貨不在韻達公司,誰拿你的貨,你找誰去”。從網上掃描記錄上可以斷定,此貨運單號碼被無錫韻達公司覺察是原告所發,給予故意扣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歸還6月14日扣留原告客戶的一箱貨物。
八、2010年12月12日,簽訂合同時,原告共上繳押金4500元,在原告要求開具收據的情況下,王主管給本人開具一張3500元的收據,解釋為:其中1000元作為承包費。因為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所以應當返還實交押金叁仟伍百元整(¥3500.00元)。
九、從2009年12月12日簽定合同至2010年3月31日韻達單方面終止合同,原告承包東亭鎮友誼路以東(包括友誼路單號)市場共計三個月另20天。按照唐傳喜簽定合同當天對原告口頭承諾半年之內按每個月1000元承包費用計算,原告共上繳5000元承包費(有收條為證),無錫韻達公司多收原告一個月另11天的承包費。
每月承包費為1000元,每天承包費為33元,所以一個月另11天的承包費為1000+33X11=1363
2010年4月1日無錫韻達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應形成違約,應退還原告一個月另11天的承包費用為壹仟叁佰陸拾叁元整(¥1363元)。
十、賠償完全閑置的兩輛機動車蘇BOK895和蘇BNV285車輛保險共計6040元;
自4月1日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通知單方面突然解除原告合同,并于當天停止原告市場的派件、攬件、發件。使正常服務于八分部的三輛機動車輛(蘇BOK895、蘇BNV285蘇B9G391),無法正常服務,閑置至今,給原告造成重大財產缺失。
考慮本人也是司機,偶爾也開一下車,所以只要求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承擔其中完全閑置的兩輛機動車的保險。
蘇BOK89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350元;
蘇BNV28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30元;
蘇BNV285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共計:2660元;
機動車保險總計:6040元。
十一、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有67條指定原告的投訴、15000元欠條、遺失的保價物品、2月3月中轉費和承重費明細,以上已經都質證為虛假的證據。無錫韻達公司主觀上存在惡意,且完全具有過錯責任,完全為了損害原告的利益。賠償方面應該具有懲罰性。
十二、原告5月21日委托李響發往徐州豐縣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為1000073955309),韻達網站一直沒有任何記錄,原告也問過李響多次,說確實交到公司了,沒有做掃描是因為唐亮查原告的轉件太嚴, 6月2日發件方又查此貨,我再次去網上調了單號,發現有一條6月1日無錫韻達公司指定李響派送的記錄,這條記錄是確定證明這件貨就在無錫韻達公司無疑。
十三、原告5月11日委托李響發往泰州的一票文件(韻達單號為1000073955513),網上沒有記錄,這票件李想說確實交到韻達公司了;這件貨就在無錫韻達公司無疑,請韻達公司予以查實,并退還文件。
十四、原告委托劉亮發往天津的一票12.75公斤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為1000073955527),網上記錄顯示5月12日到天津滯留后,在5月18日退回無錫公司,原告曾委托劉亮去公司查找,但沒有找到此貨。這件貨就在無錫韻達公司無疑。
十五、無錫韻達公司違約,被告應該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十六、關于本案屬于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的答復。
本人在法庭上回答這個問題是屬于違約和賠償之訴。可能回答的不是很清楚,現解釋如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違約之訴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所以實際上本案自立案時已經定位為侵權之訴。從合同角度出發,無錫韻達公司屬于違約行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從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和原告對客戶快件的合法占有權角度來說,無錫韻達公司屬于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始終認為無錫韻達公司違約并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和原告對于客戶貨物的合法占有權,本案屬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竟合情形。我們的起訴方式也一直是違約和侵權訴請。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條是違約和侵權的竟合的法律依據。尊重事實,本案實際上是侵權之訴。最低也是違約基礎上的侵權之訴。
綜上所述,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物權法》及其它法律的相關規定,原告請求人民法院支持以下訴訟請求:
1、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并賠償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固定資產折扣費壹拾伍萬零柒佰叁拾伍元整(¥150735.00元。)
2、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結算原告的應得勞務費包括有償派送費用共計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3、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法解除合同,賠償原告市場客戶經濟損失費即最低可得利益損失為:壹拾捌萬叁仟伍佰陸拾元整(¥183560.00元)。
4、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經支付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整(7800.00元)。
5、賠償原告名譽權損失費伍仟元整(¥5000.00元)。
6、返還(否則賠償)4月13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壹件貨(韻達單號1000072048621)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貳件貨(韻達單號1000073943191和1000073943190)。
7、返還(否則賠償)6月14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托原韻達同事李響代發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為1000073955943)。
8、退還原告實交押金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9、退還多收的承包費用共計壹仟叁佰陸拾叁元整(¥1363元)。
10、賠償完全閑置的兩輛機動車蘇BOK895和蘇BNV285車輛保險共計6040元;
11、被告在法庭上已經出示虛假證據材料,原告將訴訟請求中的名譽權損失費追加至伍萬元,同時將訴訟請求中的第1條固定資產直接經濟損失50%的折扣確定為不打折。
12、返還(否則賠償)5月21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托李響發往徐州豐縣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為1000073955309)。
13、返還(否則賠償)5月11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托李響發往泰州的一票文件(韻達單號為1000073955513)。
14、返還(否則賠償)5月11日原告委托劉亮發往天津的一票12.75公斤的一件貨,在5月18日退到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被扣留(韻達單號為1000073955527)。
1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謹呈
錫山區人民法院
原告:鹿路生
2011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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