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答辯狀范例
導語:答辯狀是被告的一種權利,書寫答辯狀能夠維護自身權益。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房屋糾紛答辯狀范例,歡迎參考。
房屋糾紛答辯狀范例(一)
答辯人:li,男,生于1957年12月10日,漢族,大專文化,南江縣煙草公司職工,住南江縣煙草公司。
被答辯人:yi,男,漢族,現年55歲,巴中市煙草公司退休職工,住巴中市煙草公司職工。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照法律和事實特做如下答辯。
答辯人認為:雙方在訂立該《住房買賣協議》時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分權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雙方可以協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
一、本協議的簽定違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則”。在簽定當時,答辯人先是以租賃方式將房屋出租給被答辯人,有證據證明雙方租賃關系是存在的。答辯人當時因經濟緊張,急需用錢的情況下,被答辯人同意借給答辯人68000元人民幣,因債權保障趁人之危、脅迫就范、同時附加了口頭約定條件“還款退房”的基本事實。答辯人產生重大誤解的這種情況下才簽定了這個不平等的“割房賠款”協議。其本質上開始是抵押協議,將房屋兩證“產權、土地證”、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辯人手上,保證債權放心。其實答辯人沒有賣房的真實意思,答辯人一時糊涂,法制意識不夠,為了盡快借到68000元現金救急,才被迫地簽定了該不平等買賣協議。事后雙方還多次就還款贖房問題進行磋商。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不應該強人所難、奪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協議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就是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合同主體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公平合理,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本協議的簽定亦失去了這個原則,2002年巴中房價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價應在當時1000元左右趨于合理,現在價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帶裝修的房屋豈只值68000元,顯然價值是不對等的。不公平、不誠實是雙方當事人造成本協議無效的重要原因。一個是急需用錢解難,不顧后果、不加辨別亂簽協議。一個是投機取巧,心機多變,從租賃到抵押演變成買賣。難怪協議義務難以履行就不難理解了。
三、本協議的簽定損害了他人利益,違背了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合同訂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護。這個房屋所有權是不是答辯人一個人所有呢?答辯人有沒有獨立的處分權呢?雙方擅自處分時該不該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將有證據證明該買賣協議損害了他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本案真實實際情況,因此答辯人認為該協議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既然該《房屋買賣協議》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就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雙方可以協商解除,或另行商議補救。同時本案涉及的是不動產買賣,是以登記形式為要件,目前產權所有權性質沒有發生改變,《房屋買賣協議》沒有產生法律效力,協議約定也不是全面明確,且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達,能夠說明雙方原口頭協議承諾附加條件真實存在,如果雙方不能友好協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巴州區人民法院
房屋糾紛答辯狀范例(二)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XXXX。
答辯人(原審原告):孫XX,男,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XX。系原審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黃XX,女,漢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市XXXXXXX,身份證號41010X1XXXXXX。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XXX置業公司,住所地:XX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辯人因與黃XX、XXX置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XXX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XXX置業公司以答辯人未取得涉訴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為由提起上訴,并由此認為答辯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辯人認為,如果XXX置業公司不是為了拖延訴訟的話,那么其上訴就明顯屬于無理取鬧。按照上訴人的邏輯,因答辯人現尚未領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因此答辯人在法律上還不能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及其他相應民事權利,在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看來,盡管答辯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備案登記,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在答辯人取得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答辯人購買的這個房屋在法律上就是無主財產,社會上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占有、使用、處分該房屋并取得相應收益,對此答辯人無權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讓答辯人感到欣慰的是,還好,上訴人的這個上訴意見幸好只是上訴人XXX置業公司自己的錯誤認識而已。如果該意見是法律規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話,那不知道全中國會亂成什么樣。嚴肅地講,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的此上訴意見,根本無法答辯,因為我國包括《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對此都早已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按相應法律規定,答辯人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支付了相應購房款后已對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權在內的相應的民事權益。對此,希望上訴人XXX置業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訴狀這樣嚴肅的法律文書中陳述如此與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顯然,上訴人基于上述觀點下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黃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黃XX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運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1、上訴人黃XX故意混淆事實,顛倒黑白。在相關法院已查明答辯人與XXX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自欺欺人的說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進行訴訟,顯然不可取。
本來,任何一個心態正常的人都不會對答辯人與XXX置業公司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提出異議,更不該對答辯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提出異議。但是經受XXX置業公司欺騙之苦的黃XX已被XXX置業公司的欺騙行為氣昏了,所以其在上訴狀中也顧不上那么多了,死馬當成活馬醫吧,再信XXX置業公司一次,先按XXX置業公司說的假話先上訴上去再說,如果打不贏官司,回頭再告XXX置業公司。這就是黃XX的二審訴訟心態。答辯人再次明確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所列的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共計16份證據,已充分的證實了答辯人簽訂的購房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實,只能適得其反。
2、XXX置業公司因管理混亂,嚴重不負責任,惡意將房屋一房二賣,并為此長期押著答辯人的購房發票不給答辯人。答辯人不明白,黃XX和答辯人都是XXX置業公司害苦的人,你黃XX怎么還用XXX置業公司說的假話為上訴理由來上訴呢?黃XX,你還是抓緊時間醒醒吧,早日對XXX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才是你正確的選擇。
3、關于答辯人支付給XXX置業公司的購房款問題,答辯人早已用XXX置業公司給答辯人的集資款、借款及這些款項的利息、違約金抵付了部分購房款。黃XX以此為由的上訴均屬想故意混淆事實。
4、黃XX以一審中二答辯人曾與XXX置業公司及黃XX調解過為由提起上訴,明顯荒唐可笑。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5、黃XX不止一次的說二答辯人在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對此,連XXX置業公司都在一審庭審上以發誓般的語言認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既然如此,XXX置業公司不申請對答辯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黃XX也可以申請的,那么,你黃XX為何不申請鑒定呢?二七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書不會也是假的.吧。黃XX對相關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視而不見,這不是應有的、正確的民事訴訟心態。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無論從答辯人李XX與上訴人XXX置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并在XX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來看,還是從XX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鄭房他字第XXXX房屋他項權證顯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XX的物權公示內容來看,或者從XX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決書認定涉案房產為二答辯人共同財產、要求二答辯人償還XXXX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購買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證據來看,涉案房產毫無疑問的為二答辯人所有,二答辯人也已經還清按揭貸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上訴人黃XX無正當原因居住涉案房屋,嚴重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二答辯人要求其停止侵權、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據。至于因上訴人XXX置業公司不講誠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二答辯人的情況下,仍采用欺詐手段騙取上訴人黃XX的購房款,應該在二上訴人之間解決,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和本案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孫XX
二答辯人代理人:王XX
20XX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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