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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糾紛答辯狀范本
遺產糾紛答辯狀范本,小編為各位準備好的遺產糾紛答辯狀范本,歡迎閱讀借鑒。
遺產糾紛答辯狀范本【1】
答辯人:AXX,女,192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1101XXXXXX,住址: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X里XX號樓XX號
因原告陳X訴我遺產繼承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供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及被繼承人去世后的遺產范圍。
答辯人AXX與被繼承人陳X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3年11月22日結婚,兩人都是再婚,婚后無共同子女。
陳X有婚前子女陳S、陳D和繼子女李XX三人;答辯人有婚前子女周XX、周XS二人。
兩人再婚后于1997年及1999年5月8日出資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朝陽區X里X16樓13層3號房屋和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X里2X號樓X號房屋兩套。
2003年2月27日被繼承人陳X去世,留有房屋及部分現金存款作為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兩套房屋及現金存款屬于答辯人和陳X夫妻共同財產,答辯人享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額,另外二分之一屬于陳X的份額即房屋和現金存款的一半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無遺囑前提下應由其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規定處理。
二、繼承人之間關于遺產份額贈與達成的協議及效力認定。
被繼承人陳X去世后,其繼承人經過友好協商,本著便于析產的目的自愿達成相關互贈協議如下:1,陳S、陳D分別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X里X號樓X房的繼承份額贈與給答辯人。
2,答辯人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X里甲X樓13層X號房的繼承份額贈與給陳S。
3,陳S、陳D分別將現金存款的繼承份額贈與給答辯人。
對以上房屋產權繼承份額的互相贈與,雖名為贈與,實為互相交換以便于析產。
以上贈與協議中,因對房屋繼承份額的贈與未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因此,如S或D提出撤銷,則答辯人也將撤銷贈與,撤銷贈與后所涉及的繼承份額仍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對存款部分的贈與則因存款部分實際由答辯人掌管和使用,贈與協議簽字后就已經成立并生效。
對遺產中存款部應由另一繼承人李XX繼承的份額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關于遺產中兩套房產的歸屬及分割方式。
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X東里X號樓X號房屋的遺產歸屬上,如陳S\陳D分別將其所繼承享有的該房屋的1/8產權份額贈與給答辯人,則該房屋由答辯人和另一繼承人李XX按份共有。
其中,答辯人擁有7/8的份額,李XX擁有1/8的份額。
如sd分別撤銷贈與,則答辯人對此房屋擁有5/8產權,其余三位繼承人各擁有1/8產權。
因為該房屋系答辯人所在單位國家XX總局出售給職工的成本性住房,且該房屋一直由答辯人管理、占有和使用。
其他繼承人也知道此情況。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因此,為了便于保留該房屋的現狀及房屋的管理和使用方便,答辯人愿意就房屋現值給其它繼承人所繼承的份額予以折價補償,以取得該房屋的完整產權。
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X里甲X樓X層X號房屋的繼承份額如答辯人的贈與未撤銷,則答辯人將1/8的繼承份額贈與給S后,該房屋由答辯人、SD和李XX按份共有,其中,答辯人仍享有該房屋4/8的產權,S享有2/8產權、 D及李XX則分別享有1/8產權。
考慮到原告S曾與答辯人有過事先溝通,如雙方的互相贈與不作撤銷,則答辯人愿意將本屬于自己的一半產權份額按市場估值折價轉讓給原告S,以便其實際管理和使用該房屋。
如雙方互相撤銷贈與,則該房屋的一半產權作為遺產分割,應依照法定繼承方式處理,依法確認答辯人對該房屋享有的5/8產權份額(其中包括1/8的繼承份額)。
四、關于遺產中現金存款的歸屬。
被繼承人陳X去世時留有現金存款人民幣95000元、美元10161元、國庫券17000元,該財產為陳X和答辯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并由答辯人保管和使用。
后經友好協商,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被繼承人SD將該現金存款遺產中自己的份額贈與給答辯人。
另外,為料理陳X后事,共花費喪葬費17275元,墓地費5000元等雜項費用,答辯人與被繼承人再婚后,盡到了更多的扶養義務,理應適當多分遺產。
因此,該款項如需分割,可按法定繼承處理,將屬于其它繼承人未贈與的部分予以依法分割。
此致
北京市 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委托代理人:
201x年 月 日
遺產糾紛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陳**,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陳**訴我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答辯人是按照父親的遺囑合法繼承爭議房屋。
答辯人之父在臨終彌留之際立下口頭遺囑將爭議房屋全部交由答辯人繼承,其他子女不得繼承。
所以,爭議房屋的繼承權早已確認為答辯人所有。
第二、答辯人一直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且答辯人生活貧困,所以即使是通過法定繼承,在分配遺產時對于答辯人也應當多分。
第三、原告在訴狀中提到父母曾問其借款的事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實,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調解書只是體現原告同其前夫關于財產的處分,不能在雙方協議中強加義務給第三人,所以調解書中關于欠款的描述沒有法律效力。
且照原告的說法,如果這筆欠款真的存在也是25年前的事情,距離法院調解書的下達也有17余年的時間,早已超過了最長訴訟時效。
所以,請求法院不予認定這筆莫須有的欠款。
綜上所述,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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