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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民事答辯狀
相鄰權民事答辯狀【1】
原告:熊XX,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永州市冷水灘區珊瑚鄉湖塘村臘樹嶺組,電話:13174268087
原告:雷XX(系熊忠福之妻),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電話:15111658482
被告:陳XX,男,1950年9月3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永州市冷水灘區珊瑚鄉湖塘村湖塘組。
被告:熊XX(系陳景彪之妻),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房屋的繼續侵權行為,并排除妨害。
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侵權所帶來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 20萬元。
3、請求依法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近鄰,被告經有關部門批準于19XX年建成現房,原告于19XX年經有關部門批準建成現房,原告在建房時為了處理好與被告之間的相鄰關系,
要求國土部門在原告北面墻體距被告南面墻體之間特地預留了2.5m的間隔距離,以保證原告的墻腳不被被告的滴水侵害。
20XX年,被告在未與原告商量的情況下,私自在原告預留的2.5m的間距范圍內修建了約2m高的圍墻,其圍墻的墻腳侵占了原告房屋北墻的墻腳30cm。
之后,被告又于20XX年2月8日在圍墻上搭蓋了石棉瓦, 兩原告當時就制止其侵權行為,但兩被告的兒子陳順良拿著釘錘闖進的原告家中,并叫囂著要打人,逼迫原告不敢吱聲。
每逢下雨之際,石棉瓦上的水就沖向原告房屋北墻,導致原告房屋北墻滲水發霉,嚴重影響原告房屋主體結構的安全,給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上述事實形成之后,原告曾本著團結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則多次找兩被告,希望通過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矛盾,然而兩被告卻不愿做出絲毫讓步。
迫于無奈,原告于20XX年3月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其不法侵害,拆除侵權構筑物,原一、二審判決,雖然對被告的侵權事實予以了確認,
但由于原判決措辭含糊,又未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因而至今兩被告不但沒有停止其侵權行為,反而變本加厲對原告的房屋進行侵害,
甚至直接將生活污水排進原告的承重墻,致使原告的墻基下陷造成圈梁斷裂,此位置正好在原告的樓梯間承重處。
20XX年6月21日,因為下雨時被告排進的雨水導致原告踏步處異常濕滑,原告雷柱德在樓梯踏步處摔倒受傷,其后被送進永州市中醫院治療,
被診斷為右橈骨小頭骨折,住院6天,花費醫療費共計6000余元,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正面臨著嚴重的威脅。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因相鄰關系處理不當,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被告作為原告的近鄰,因違法修建的圍墻離原告的房屋北墻太近,其搭蓋在上面的石棉瓦滴水和被告平時排放的生活污水給原告房屋北墻及其基腳造成了嚴重損害,
己危及到原告和其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附:1、起訴狀副本2份
2、證據清單一份
相鄰權民事答辯狀【2】
原告:李XX,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XX巷1XX號,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顏宇丹,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322992959
被告:深圳市寶安區XX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地址:深圳市XX路XX號,組織機構代碼:C17561370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鄰權及生命健康權的違章建筑,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減少的房租收入伍萬元人民幣;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位于深圳市寶安區XX街道XX社區XX村XX巷X號房屋的所有權人,原告于19XX年X月X日向深圳市寶安縣建設委員會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粵房字第XX號。
被告于 年 月在沒有任何合法報建手續的情況下,在原告上述房屋前修建垃圾站,于 年 月再次在該違章建筑上加大擴建二層,用于變電所。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該變電所延伸距離不足5米,違反國家電力線路保護區規定,嚴重影響了原告房屋內租賃人員的生活、
居住的安全;根據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限值》的規定,涉案變電所造成對環境的噪聲污染;同時被告使用該變電所及變壓器存在油泄漏污染,氣體污染的安全隱患,嚴重侵犯了原告及原告租賃方的相鄰權及生命健康權。
為此,原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0XX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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