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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關土地糾紛答辯狀范文
導語:土地糾紛是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最新有關土地糾紛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答辯人:扶綏縣渠黎鎮渠新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覃XX 渠新村委會主任
被答辯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組
因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組申請扶綏縣人民政府責令我村委會土地侵權,把姑良(地名)28.46畝確權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組所有,土地權屬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 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所指 “姑良”地糾紛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相符。
1986年-1987年渠新村公所(即現在的渠新村委會)按照縣、鎮兩級農村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村集體土地,大搞農業生產,對全村范圍內屬于村集體多年荒蕪沒有耕種閑地利用機進行翻犁,當時翻犁“姑良”地的10.5畝土地時由于屬于村集體閑散荒地,所以第三生產隊(即現在的第三小組)沒有群眾及隊干提出異議,然后由村委會統一發包給群眾經營。
1988年村委會發包“姑良”地面積10.5畝,期限1988年8月-1996年8月共8年,由渠新村三隊村民覃宏保承包,并且到扶綏縣公證處公證。
1997年繼續發包給渠新村三隊村民覃宏保至2025年1月1日,面積是8.5畝,面積比1988年減少2畝,原因是附近的酒精廠排放污水污染泡水使得面積減少2畝。
從1986開墾,1988年8月發包8年,到期又發包28年,這個期間渠新村委會連續發包使用28年,第三村民小組沒有提出過土地權屬爭議,而今年3月由于征用土地到“姑良”才提出土地爭議。
依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答辯人使用爭議地近三十年,無論其權屬原來是無主地,還是屬于何人,經過三十年的發包使用,此地的權屬早已歸答辯人渠新村委會所有。
因此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主張的答辯人“歸還被侵占土地“的事實不能成立。
渠新村這個事實有1988年渠新村公所(即現在的渠新村委會)與承包人覃宏保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1997年渠新村公所(即現在的渠新村委會)與承包人覃宏
保簽訂的《耕地、開荒地承包合同書》內容證明渠新村委會實際屬于權屬人所種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會集體的土地,這近四十畝的土地,位于牙叉鎮志道村委會集體土地范圍內的“什清萬”地,此地既不屬于方口經濟社,也不屬于那放村,是四荒無主地。
答辯人從1981年時就開始在此開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種植山茅油,從2005年開始種植馬占樹、橡膠樹。
2004年被答辯人方口經濟社通過不正當程序將這塊地圈入其版圖內,非法擁有白集有(2004)第34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便向答辯人主張權利,要求答辯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
被答辯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四答辯人使用爭議地近三十年,無論其權屬原來是無主地,還是屬于何人,經過三十年的種植,此地的權屬早已歸四答辯人所有。
因此被答辯人在起訴書中主張的答辯人“歸還被侵占土地“的事實不能成立。
二、 答辯人在“姑良”發包的土地屬于渠新村委會土地的,白集有(2004)第341
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取得非
法,答辯人已對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土地證。
2004年被答辯人方口經濟社未與那放村答辯人等土地實際占有人協商,自作主張與國土局重新劃定界限。
將答辯人等的土地劃入其版圖內,并以此為依據取得此爭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志道村委會根據土地的實際占用情況,認為方口經濟社將答辯人村還有幾個村的村民所種植的土地圈入其集體土地證中,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便提出對國土局為方口經濟社新設的土地界限進行撤銷。
志道村委會的請求得到了鎮政府的支持,2009年志道村委會的書記符文榮在牙叉鎮開會時將方口經濟社土地界限被撤銷一事進行傳達,并說方口村與那放村兩村之間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繼續在原來的土地上進行種植。
方口經濟社的人因知道此次會議對其不利而拒絕參加會議。
被答辯人白集有(2004)第34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因其土地界限圖被撤銷而失去參考依據,不能作為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存在土地侵權的證據。
三、 被答辯人所說的答辯人將其耕牛獵殺殆盡更是子虛烏有之事。
被答辯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將其耕牛四處散放,耕牛丟失后便遷怒于在附近從事種植的答辯人,四答辯人從未獵殺過一頭被答辯人所在村的耕牛。
相反,答辯人的地卻因被答辯人的耕牛來踐踏而常常被踩壞,答辯人還未向其提出賠償請求,被
答辯人竟惡人先告狀。
被答辯人的此種說法是沒有任何根據的胡亂猜疑,損害了答辯人的名譽權,答辯人對此不負責任的說法提出抗議。
以上是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主要問題所作的答辯。
請法庭查明實情,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辯狀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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