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合同糾紛答辯狀
建設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怎么寫?答辯狀是專業的法律文書,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好的建設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請參考!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咸陽博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陽市人民路25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陜西金銀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陽市渭陽路78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貴院已經受理,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2007年8月16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條“合同價款 暫定價 31535818.17元(以決算為準) 文明工地施工費: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2 “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
(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工程結算時,按2006年8月26日協議條款及雙方承諾方式另行結算。
”之約定,答辯人付款的依據應是雙方的結算的合同價款,但雙方至今尚未進行結算。
其次,2010年6月13日,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委托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決算,2010年10月16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了《工程決算書》。
但2011年3月24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
并建議雙方通過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該工程結算問題。
至此雙方委托第三方決算仍無結果。
綜上,至今為止,雙方未進行結算,委托第三方決算亦無結果。
因此在本案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之前,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尚無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另,“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并不是具體的數額,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二、關于“判令答辯人賠償損失6549555元”之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答辯人訴稱“二是因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的邏輯是, 造成其6549555元損失的原因是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
那么答辯人是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付款呢,根據2007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內付清。
”之約定,答辯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點為兩個,一是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
答辯人是否違約答辯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施工到竣工驗收結束時,從未給答辯人報送工程進度,答辯人只能根據被答辯人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根據2007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第9.2條“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和下月進度計劃報表”、第25.1條“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進度)的報告”之約定,因被答辯人從未給發包方答辯人報送過任何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因此,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其次,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認為的工程總價款34143752.42元的80%計算,應是27315001.936元。
根據2007年6月11日至2010年4月30日《王城國際工程款明細單》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2010年10月28日付款50萬元、2010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2010年2月11日付款5萬元共計29576822.75元。
因此答辯人在2010年4月底竣工時,已經支付了工程總價款的86.62%。
更何況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
因此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第三、既使因為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那么是否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應由答辯人舉證證明,并在法庭審理中有待進一步查證。
綜上,支付工程進度款答辯人并未違約,被答辯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因為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值得提醒的是,答辯人已經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共計29576822.75元,而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1874595.18元。
三、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因答辯人現在已不存在違約事實,因此該項訴請應予駁回。
此違約金的計算應是根據2010年6月11日在任某主持下達成的《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
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決算結果若甲方付超,乙方應當在三日內向甲方退還多付的款項,逾期未付清的,按應退未退的百分之零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之約定,應付未付款為45609元。
但2011年3月24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
因此,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仍無據算結論。
故2010年6月11日《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
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因該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
綜上,因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該項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四、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第一、根據被答辯人 “另,定額站對王城國際工程決算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這兩項費用也應由答辯人承擔。
” 之訴稱,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
首先,如果被答辯人嚴格按照2010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么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即使并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被答辯人亦應按照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執行;
其次,如果被答辯人不按2010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么定額站的決算結果亦不應作為被答辯人計算工程余款的依據,即第一項訴訟請求“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無任何決算依據,理應予以駁回。
最后,在第一項訴訟請求與第四項訴訟請求之間,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選擇第一項訴訟請求,則第四項訴訟請求順理成章應被駁回,而第一項訴訟請求因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而無法認定;選擇第四項訴訟請求,則表明被答辯人自己已經不認可2010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因自相矛盾而無法認定具體數額,況且第四項訴訟請求被答辯人應舉證證明,并在審理中查明。
第二,消防工程是答辯人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在被答辯人施工結束并撤離工地后才開始進行的施工,在施消防工程工期間,被答辯人未進行過任何配合工作,也不存在所謂的消防工程管理費,所以該項訴請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更何況消防工程是在被答辯人撤離工地后由其他公司施工的,因此該項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五、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租用發電及費用230000元” 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同上述第四項第一部分答辯。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山東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張店區南定車站街69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被答辯人:XXX,男,1958年3月1日生,漢族,住XXXXXX.
因被答辯人XXX訴答辯人山東XXX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作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存在嚴重違約情形,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
2007年6月15日、2007年7月26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了兩份合同:《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與《梭式窯建造合同》。
其中《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承包該輥道窯的建造任務,負責工程設計施工、包工包料、包調試,答辯人根據工程完成情況分批支付工程款。
但根據被答辯人的實際履行情況,被答辯人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施工合同,其中工程的結構、建筑材料等方面存在嚴重違約情形。
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但被答辯人對《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的履行卻存在十余處違約,屬于嚴重違約情形。
根據《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及其工程技術指標《HC24.96-0.8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技術附件》的約定,被答辯人的違約情形總結如下:
1. 被答辯人逾期履行
合同規定:該窯爐由被答辯人負責設計并在現場制作、施工、安裝,自收到定金日起50日內(即2007年8月16日前),被答辯人應完成窯爐的設計,制作,施工,安裝及調試工作。
但根據實際的工程進展情況,被答辯人10月20日才完工,開始冷態調試。
2. 被答辯人履行嚴重不符合合同,與合同不符之處多達十處,給答辯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具體違約情況總結如下:
(1) 傳動調速范圍不合要求:最高速度即為常用速度(4.16m/h),不能在2-8m/h范圍內調速。
運行速度的不可調,造成產品的生產速度不可控制,嚴重影響產品生產效率。
(2) 窯爐加熱區數不合要求:合同規定為8節,實際為7節;相應的加熱元件布置不符合合同規定:硅碳加熱棒減少一區;溫控點數也相應減少了1點。
以上配件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設備無法達到目標功率,溫區不溫,從而產品質量不穩,產品出廢率明顯升高。
(3) 額定加熱功率由210KW增加到330KW乙方未及時通知答辯人,使答辯人配置的變壓器和電纜超負荷運行,存在安全隱患。
(對此,淄川區昆侖鴻鵬窯業設備加工廠蘇宗朋已出具書面材料確認。)
(4)窯頂結構不符合合同規定,由橫向整塊過橋磚改為橫向多塊吊頂磚。
窯頂結構變更后,會使窯爐的保溫效果降低,降低窯爐溫度。
(此項已由淄川區昆侖鴻鵬窯業設備加工廠蘇宗朋已出具書面材料確認。
(5)窯爐內壁,除高溫段外,未按合同規定粘貼耐火纖維氈。
(6)溫度控制儀表方面,均未達到合同要求:
K分度號熱電偶由7支減為5支;S分度號熱電偶由5支減為3支; B分度號熱電偶應為4支,實際未安裝;智能儀表由9塊減為7塊;單顯表由5塊減為3塊;晶閘管模塊由8塊減為7塊。
(7)窯體建造所用耐火材料變更:未按照合同采用宜興摩根熱陶瓷的耐火材料,而使用了河南低價耐材。
工程實際使用的耐火材料低于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該耐火材料容易斷裂,斷裂后會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
(此項已由淄川區昆侖鴻鵬窯業設備加工廠蘇家朋已出具書面材料確認。
(8)傳動系統:只實現前進,擺動功能,且擺動達不到一周,無法實現事故處理中的保護棍棒,沒有后退功能。
(9)由于加熱區數的減少,加熱元件超負荷運行,損壞加快,且ф25/800/500硅碳棒不能達到要求。
(10) 輥棒由側面入窯,由于兩側窯墻孔不同心及機械機構問題,輥棒損壞率極高,高鋁輥棒每班次損壞3-8支不等。
二、工程未能通過驗收,無從談起工程已經超過了質保期。
被答辯人施工完畢后對工程進行了實驗調試,并于2007年10月30日出具《28.08m煅燒窯變更》的材料,書面確認了實際工程與合同約定的三處不相符之處。
當然,在答辯狀前半部分答辯人就已經對被答辯人十余處違約情形進行了總結,不再累述。
而且,事后答辯人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而將該工程空置,未能實際使用該工程。
所以,被答辯人出具的書面材料能夠證明,由于被答辯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使該輥道窯工程無法通過驗收。
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當然,由于被答辯人的過錯工程沒有通過驗收,故該建設工程無從談起超過了合同約定的保質期。
可見,被答辯人對合同的履行并不像其在起訴書所主張的那樣“已經完全履行并且已經過了合同約定的質保期”,而且,兩座窯爐也未投入實際使用。
相反,由于被答辯人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無償返工義務。
根據《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程質量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安裝規范標準,乙方必須無償返工。
由于原告拒絕履行返工義務,經被告與原告多次交涉,仍無法就工程質量問題達成協議。
原告違約情節非常嚴重,施工質量幾乎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事后又拒絕采取補救措施,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
答辯人建造輥道窯的目的完全落空,合同期待利益無法獲得,從而繼續履行合同已無實際意義,故答辯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答辯人就其不當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并對因此給答辯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答辯人保留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駁回。
答辯人:山東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 1月 日
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答辯狀【3】
答辯人:周**,男,39歲,漢族,住黃*區黃*辦事處周花園社區h
代理人:王軍律師 135 0180 99 23 上海君然律師事務所
因山東玉皇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綠化種植義務。
雙方于2012年2月29日簽訂的玉皇新村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工期為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4月8日。
答辯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綠化種植義務,并通過了原告驗收。
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按照約定支付了總工程款的50%,即原告訴稱的96906元。
此款項支付了是答辯人履行種植部分義務的工程款,是總工程款的一半,并非全部工程款。
因此,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此款項不應當返還。
二、答辯人對草坪維護管理了三個月,原告應當支付這部分費用。
在完成合同約定的種植工作后,答辯人從2012年4月9日起對合同約定的草坪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維護和管理。
并因此發生了較大數額費用,原告因此獲得利益。
原告應將此費用支付答辯人。
三、答辯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經過原告同意,并將管理權交給原告的。
因原告測算工程面積不合理、不提供維護水源等原因,答辯人向原告提出交涉。
根據雙方協商,答辯人按照原告要求寫了書面申請,將草坪的維護管理工作交給玉皇新村項目部劉**、陳**等人,并約定由二人領取剩余工程款。
在交付草坪管理權時,原告對草坪狀況并無異議,答辯人還將用于維護草坪的草坪機兩部一并交給了項目部。
此后,原告從未與答辯人就此事進行聯系。
由于原告疏于管理,為推卸責任將答辯人起訴。
四、原告現將本案爭議草坪管理權另行發包給他人。
如果原告否認答辯人將管理權交還的事實,那么,首先應當向法院主張要求答辯人繼續進行維護管理,而不應要求返還工程款。
原告一方面訴稱雙方未解除該合同,另一方面又將該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發包,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
原告首先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答辯人已按合同約定工期完成綠化種植義務,原告支付的是種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辯人無須返還。
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自擔。
另外,原告應當支付答辯人所支出的草坪維護管理部分的費用,原告對此保留訴權。
此 致
黃*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周**
2012年10月20日
【建設合同糾紛答辯狀】相關文章: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答辯狀10-06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答辯狀10-08
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10-07
合同糾紛答辯狀10-01
2022合同糾紛答辯狀12-02
合同糾紛被告答辯狀10-08
合同糾紛仲裁答辯狀10-05
承攬合同糾紛答辯狀10-08
貸款合同糾紛答辯狀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