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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的寫作要求
【1】民事答辯狀寫作要求
(一)概述
民事答辯狀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的起訴或上訴人的上訴予以答復和辯駁的法律文書。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答辯狀的提交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答辯狀應在被告或被上訴人收到起訴書或上訴書副本后15日內提出。
雖然逾期提出甚至不提出答辯書對人民法院的審理并無影響,但從答辯人的角度而言,答辯狀的制作使用卻是行使自身訴訟權利,充分表達個人意見的最好途徑,因此如需書面答辯,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提交給法院,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寫作內容與制作方法
1.首部
(1)標題。
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內容。
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應按責任大小的順序寫明。
如果原告或被告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及其與原告或被告的關系。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答辯緣由。
寫明:答辯人因某案進行答辯。
2 .正文
(1 )答辯的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和辯解。
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原告、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
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的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
這是答辯人在闡述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
應寫明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訴請求。
(3)證據。
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姓名、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并加蓋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
(1)本答辯狀副本份數。
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按其他當事人(含第三人)的人數提交。
(2)其他有關證據及證明材料。
【2】民事答辯狀寫作要求
答辯人:黑龍江省Q廠
住所地:J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廠長
被答辯人: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J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所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是“以水泥面為計算單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的“工程價款路面三層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辯人的確是在2002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
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認為被答辯人“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提前竣工”。
因為:一方面,截止到2002年9月21日,被答辯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
而按照合同的約定,工程的內容除路面以外還包括“路肩、邊溝、橋涵和路燈”等附屬工程,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實際上并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另一方面,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2002年9月30日(含養生期)。
按照公路施工技術規范的要求,養生期一般在14—21天。
照此計算,被答辯人應當在2002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才可以說是“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
可是,一直到 2002年9月21日,被答辯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誰違約顯而易見。
第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并未按照施工進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實。
按照雙方代表于2002年10月18日簽字確認的《Q廠支路路面實測結果》可以確認:路面面積是8,246.32平方米。
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價格計算,合同價款總額應當是1,484,337.60元。
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累計支付工程款120萬余元。
這怎么能說答辯人沒有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呢?況且,該項工程并沒有通過黑龍江省JF公路工程指揮部組織的統一驗收,因此,雙方也沒有進行最后的工程結算。
在這種情況下,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顯然是于法無據的。
第四,答辯人承認設計變更部分導致了工程價款的增加,但是,在設計單位沒有提供預算資料之前,答辯人無法確認該部分價款。
答辯人承諾,在設計單位提供預算資料或者工程經過指揮部驗收合格并確認工程量之后,答辯人可以先參照去年的工程定額費用撥付工程款,待統一決算后進行最后的結算。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一種明顯的惡意訴訟行為,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同時,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或者另行起訴的權利。
此致
黑龍江省J市中級法院
答辯人:黑龍江省Q廠
2002年12月12日
【3】民事答辯狀寫作要求
答辯人:北京R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PM工業區177號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P市X公司
住所地:遼寧省P市X區工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D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D商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提起的上訴作出答辯如下:
第一,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如何定性并不會對本案產生任何程序或者實體上的影響,況且被答辯人在原審答辯狀中已經自認了“實際履行時雙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約定履行”的事實。
因此,原審以買賣合同糾紛立案并判決并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第二,被答辯人在原審中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料價格上漲”的事實,因此,原審判決根據被答辯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顯示的價格,認定雙方交易的單價為每噸16,900元是正確的。
第三,由于被答辯人是在其設在D市的加工廠將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該加工廠距離約定交貨的地點不足3公里,被答辯人的代理人在原審過程中自認兩地點之間的運費是每噸15元。
原審判決在被答辯人自認的基礎上作出相關認定并無不當。
第四,被答辯人已經在原審答辯狀中自認:“在合同期間我公司提供的貨物其中有一批36噸,以抽檢不合格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異議后,并請原告檢驗人員重新檢驗為合格”。
但是,被答辯人并未提供能夠證明被退回的36噸貨物再次交付給原告的證據。
因此,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也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此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R公司
20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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