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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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民事答辯狀應注意事項【1】
制作一審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
起訴狀中的內容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針鋒相對,直接指出并予以反駁;沒有明顯錯誤的,可以根據被告的觀點進行立論。
案例 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訴黑龍江省Q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XX年7月初,原告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與被告黑龍江省Q廠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國道主干線至被告廠區的公路施工工程,工期為60天,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合格標準,工程價款以路面面積為計算單位,每平方米180元。
由于勘查不到位,施工路段存在的軟基路段沒有事先勘查出來,導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設計變更。
設計單位在作出設計變更決定時,只對工程量作出了預算,沒有對工程價款作出預算。
原告按照設計變更繼續施工。
至20XX年9月21日,路面工程完工,路肩、邊溝、橋涵、路燈安裝工程沒有全部完工。
20XX年11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價款101萬元。
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筆者認真審閱了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到施工路段實地察看了施工現場的現狀,還到設計單位咨詢了工程施工方面的一些專業問題。
在基本了解案情和理清雙方爭議焦點的基礎上,代被告制作了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黑龍江省Q廠
住所地:J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廠長
被答辯人: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J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所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是“以水泥面為計算單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的“工程價款路面三層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辯人的確是在20XX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
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認為被答辯人“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提前竣工”。
因為:一方面,截止到20XX年9月21日,被答辯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
而按照合同的約定,工程的內容除路面以外還包括“路肩、邊溝、橋涵和路燈”等附屬工程,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實際上并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另一方面,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20XX年9月30日(含養生期)。
按照公路施工技術規范的要求,養生期一般在14—21天。
照此計算,被答辯人應當在20XX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才可以說是“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
可是,一直到20XX年9月21日,被答辯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誰違約顯而易見。
第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并未按照施工進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實。
按照雙方代表于20XX年10月18日簽字確認的《Q廠支路路面實測結果》可以確認:路面面積是8,246.32平方米。
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價格計算,合同價款總額應當是1,484,337.60元。
而截止到20XX年10月底,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累計支付工程款120萬余元。
這怎么能說答辯人沒有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呢?況且,該項工程并沒有通過黑龍江省JF公路工程指揮部組織的統一驗收,因此,雙方也沒有進行最后的工程結算。
在這種情況下,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顯然是于法無據的。
第四,答辯人承認設計變更部分導致了工程價款的增加,但是,在設計單位沒有提供預算資料之前,答辯人無法確認該部分價款。
答辯人承諾,在設計單位提供預算資料或者工程經過指揮部驗收合格并確認工程量之后,答辯人可以先參照去年的工程定額費用撥付工程款,待統一決算后進行最后的結算。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一種明顯的惡意訴訟行為,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同時,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或者另行起訴的權利。
此致
黑龍江省J市中級法院
答辯人:黑龍江省Q廠
20XX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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