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答辯狀參考
答辯人:××市林業多種經營管理局,××市××街×號。
法定代表人:李××,副局長。
因原告張××指控我局所作《(200×)×林罰字第×處罰決定》對其處罰不當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市郊松山林區發生火災的情況:
××市北郊松山林區為一國營林區。××市已有多次發布禁止游人在松山林區野炊、玩火等文告。特別在冬春干燥少雨季節,更是嚴格禁止游人組織各種活動。今年春季,由林業多種經營管理局會同公安局、教育局共同發布通知,禁止學生去松山組織春游,以防發生火災。××市××中學也在學校廣播中和教職員大會上將上述通知予以全文傳達。但該校××班學員依然違反規定,利用假日私自組織學生去松山春游。作為班主任的張××,不但不加勸阻、制止,反而出資支持幫助,并親自參加,這實際已成為此次違紀違法去松山林區春游的組織者;在春游中又公然與學生一起搞野炊、烤魚煮飯,當學生李×肆意玩火時又不加管束制止,終造成此次火災,致過火面達O.667公頃之多,燒死幼樹1000多株;加上緊急動員附近工廠農村群眾等參加救火人員300多人的半天的奮力撲救工作,使用汽車8輛,共為國家和集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3000余元,并給××市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事后,我局會同公安局、教育局對此次事件的責任人員分別作了處理。除直接肇事者××中學高二學生李×已被公安局拘留外,對××中學的張××作出了處以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并責令其通過此次事件作出深刻檢查,并建議學校給予應有的校紀處理。
但是××中學張××,不但不服處罰,還向人民法院對我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并歪曲事實地謊稱,他并非此次春游活動的組織者,并積極地參加了救火活動,對他的處罰屬于處罰不當,構成侵權。現就張××在訴訟中對我局的指控和狡辯作如下答辯。
一、張××稱,他僅僅是此次活動的被邀請者,而非組織者。張××身為××中學高二×班的班主任,是對該班學生負有行政責任的教師,特別是對學生班集 體的活動應成為負有指導責任的校方代表。學生組織該班參加政府明令禁止的活動,作為班主任本應明確表態制止,而現在張××不但不加以制止,還出錢資助,親自參加,這實際已成為此項違紀違法活動的組織者和支持者。因此張××對于這次發生火災的惡果負有不容推卸的法律責任。
二、張××在訴狀中自稱,在火災發生后曾“親自率領學生積極撲火”。此點也與事實根本不符。火災發生后,曾有三名同學積極參加撲救,但火勢越燒越旺,難以遏制,張××見勢不妙,急令學生收拾野炊現場,并讓學生趕快脫離火場,逃離下山。只是在附近群眾前來救火人群的裹挾下,才不得不重新跟著救火群眾上山撲救,并非什么“親自率領學生積極撲火”。張××之所以制造這種謊言,其目的無非是想推卸自身的責任。
三、張××身為中學教師,對于政府的禁令明知故犯,知法犯法,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其訴狀中竟然把自己降低到一個不懂法、不明理的普通青少年的水準之下,為自己的行為狡辯開脫,說什么只顧“照顧學生的情緒”,“為了維護班集體的團結”才同意組織此次春游,這顯然也是一種無理的辯解,是站不住腳的。
總之,張××的行為已明顯地違犯了××市政府的政令,也觸犯我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構成了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我局對他的處罰并無不當。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林業多種經營管理局
代表人:郭××
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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