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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答辯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二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稅務行政訴訟答辯狀【1】
稅務行政訴訟答辯狀制作要點
一、內部結構要有序組合 內部結構中各部分是一種相對獨立、相互依 存的關系。
該文書從內部結構上講,按制作內容 有的分為“標題”、“首部”、“答辯理由及答辯 意見”、“尾部”和“附項”五個部分,有的分為 “首部”、“答辯理由”、“尾部”和“附項”四個 部分。
筆者認為,不管分為幾部分,都要對“首 部”、“正文”、“尾部”這三個部分進行有序排 列組合。
首部。
主要由標題、答辯人基本情況兩部分內容組成。
1.標題。
此標題有各種不同的表述,有的稱 為“行政訴訟答辯書”,有的稱為“答辯狀(行政 訴訟)”,還有的稱為“行政答辯狀”。
根據工作實 踐,筆者認為可用“行政訴訟答辯狀”作為標題 名稱;如果需要突出行業特點,也可用“稅務行 政訴訟答辯狀”作為標題。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在標題之下,直接書 寫答辯人的有關情況:被告稅務機關的單位名稱、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負責人的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職務,聯系電話。
然后,另起一行 逐一列寫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職務。
正文。
它是稅務行政訴訟答辯狀的主要部分,一般由答辯案由、答辯理由、答辯意見三 部分內容組成。
1.答辯案由。
對這部分內容,未經復議和經 過復議的寫法有所不同。
如果未經復議,可主要 文書與檔案 SECRETARY’SCOMPANION 學習與修養 201 寫明對原告因何種具體行政行為起訴進行答辯,涉及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的內容可寫可不寫。
具體寫法:“答辯人于 日收到貴院發送原告提起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 現提出如下答辯:”或“答辯人就原告不服稅務機 日向貴院起訴,現對起訴答辯如下:”或“答辯人對原告 (相對人) 提起 (案由, 即具體行政行為名稱) 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對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而原告依法起訴 的可寫為:“關于原告不服局或政府 第號《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行政復議決定書》所作出的復議決定而提起的稅務行政訴 訟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辯:”。
2.答辯理由。
這是稅務行政訴訟答辯狀的主 體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就案件事實存在的真實性進行答辯。
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所敘述的案件事實經過與實際情 況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須明確予以糾正,以正視 聽。
如果起訴狀中所說的事實存在,也應明確說 明與事實沒有出入。
就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性進行答辯。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 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 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根據 這一規定,可以按照案件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 的方法答辯。
如認為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完全正確, 則明確指出原告起訴無理。
這里必須針對原告起 訴的論點,提出確切真實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案件 事實的存在,列舉有關的法律規定,并適當摘引 相應的條款予以反駁,說明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 為所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確的。
如果被 告是復議機關,還須闡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理由和根據,并說明改變的正確性。
如認為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欠缺,先 就具體行政行為正確的部分,根據事實、證據及 所依據的法律規定進行答辯,然后再實事求是地 說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不妥之處,并提出改正 意見。
3答辯意見。
從總體上講,應從客觀事實和 法律規定方面陳述自己的意見,表明自己的態度, 而不能一律否認或詭辯。
同時,要提出自己的答 辯請求,如請求人民法院對原告提請之要求予以 全部否定或部分否定。
尾部。
這部分主要由送達人民法院的名稱、被告稅務機關的公章、答辯日期和附項四部 分內容組成。
其中附項內容應寫明本狀副本份數, 書證、物證份數 (包括所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 種類、數量等)。
二、證據材料要真實可靠 眾所周知,行政訴訟是“官”民之訴,而證 據材料是行政訴訟活動的核心,是司法裁判的基 礎,是影響行政訴訟結果的決定性因素。
每一起 行政官司的審理都圍繞著“取證、舉證、質證與 認證”而展開,因此在制作時尤其要注意以下兩 必須熟悉有關證據的規定。
一是《行政訴訟法》第五章關于證據(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證據(第二十六條至三十一條) 的規定,三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 (法釋〔2002〕2號,共有八十條)。
提供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證據有以下幾 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 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 證據需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稅務機關執法所收集的證據應與 《行政訴訟法》 規定的證據分類一致,還必須體現以下特征: 真實性。
一切證據都必須表明涉稅案件事 實的客觀存在,能客觀反映涉稅案件的事實真相。
2關聯性。
證據與違法事實必須有內在聯系, 形成證據鏈,能直接或間接證明違法事實的全部 或者某一部分。
3合法性。
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主要體現在證據取得的主體合法、手段合法、形 式合法。
以上證據的“三性”是統一的,不可分割。
同時,證據的收集、調查、審查核實,必須符合 文書與檔案 32 SECRETARY’S COMPANION 學習與修養 201 法律規定的程序。
三、文體特色要充分體現 必須熟悉復議情況。
稅務機關作為被告,在收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制作 答辯狀時,應先了解復議訴訟情況,有針對性組 織材料、提出答辯。
1.如果適用行政復議前置原則,可依據 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 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以下 簡稱《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 《復議法實施條例》)、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以下簡稱 《復議規則》) 的相關規定處理。
在適用行政復議前置的情況下, 相對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產生爭議時,必 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依法申請行 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能出現以下4 種情況: 復議機關在法定的期限內做出了復議決定,相對人對此沒有異議的,則無需再提起稅務 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做出了復議決定,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則在接到復議決定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相對人可在不予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做出復議決定的,相對人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 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2.如果適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選擇原則,可 依據 《征管法》 《復議法》 《復議法實施條例》 《復議規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在行政復議與行政 訴訟選擇的情況下,可能出現以下7 種情況: 如果相對人選擇了稅務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也受理了案件,在法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內不 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如果相對人選擇了稅務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案件,則不得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如果相對人選擇稅務行政復議后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依法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如果相對人選擇了稅務行政訴訟,則不得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如果相對人對征稅行為以外的稅務行政行為不服,既可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又可提起稅務 行政訴訟。
如果復議機關先收到相對人的申請書, 則由復議機關受理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先收到相 對人的起訴狀,則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如果復 議機關與人民法院同時收到相對人的申請書與起 訴狀,或者無法確定誰先收到申請書與起訴狀, 則由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就受理案件進行協商; 協商不成的,應由相對人再一次選擇受理案件的 機關。
相對人因不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在復議機關做出復議決定 前撤回了復議申請,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 訟,如果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程 序(如對征稅行為不服的),則相對人撤回復議申 請后不得再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相對人因不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做 出裁判前,相對人撤訴,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 議,無論是否已超過法定的申請復議期限,行政 復議機關都不予受理。
必須按法律規定要求提出有效的答辯狀。
在時間上,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必須在收到 人民法院發送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 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 答辯狀。
在內容上,要注意以下四點:一要澄清 爭議焦點。
答辯狀要寫明原告指控的行政行為發 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結果等具體情況,并要 按事實的本來面目如實表述。
二要提出主張觀點。
揭示原告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依據的不實之處, 提出自己的看法,引用法律規定證明自己實施的 具體行政行為正確及合法。
三要明確證據來源。
提供的證據必須有效,并注明證據可證明的事實。
四要用語準確通俗。
運用規范語言,避免簡單生 硬和亂扣帽子的用語。
四、答辯應訴要通盤考慮 在制作答辯狀時,要一并考慮應訴意見,使 文書與檔案 33 SECRETARY’S COMPANION 學習與修養 201 答辯與應訴的材料相一致。
這方面主要要做好以下工作: 針對原告起訴案情,確定應訴工作人員。
在接到人民法院發送的起訴狀副本后,應立 即針對案情確定應訴工作人員。
按《行政訴訟法》 和《應訴工作規程》的規定,法定代表人可直接 出庭應訴,也可委托代理人代為應訴。
應訴人員 代表被告稅務機關具體辦理應訴事務。
被告稅務 機關委托代理人的,應填寫授權委托書,標明代 理人姓名及權限,并以名字先后分清主次,明確 應訴的主要負責人。
收集核對案件材料,形成答辯應訴意見。
被告稅務機關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收集案件 材料,分析原告起訴原因,在法定期限內迅速完 成“稅務行政訴訟答辯狀”和形成“應訴意見”。
在制作“稅務行政訴訟答辯狀”、“應訴意見” 時,應做到“三復查、三對照、三確認”。
“三復 查”:復查原告起訴狀副本,明確原告的基本情況 及訴訟請求;復查案卷的所有材料,了解案件處 理的全過程,從實體和程序掌握案件的全面情況; 復查案件運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正確適當情況。
“三對照”:對照法律規定看人民法院是否具有此 案管轄權、原告起訴是否超過了訴訟時限、是否 符合“復議前置”規定等,如存在以上問題,應 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對照起訴狀掌握原告對案 件爭執的焦點,確定答辯重點;對照案件卷宗核 對有無漏洞,案卷材料是否齊備。
“三確認”:確 認案件事實是否真實可靠,認定違法事實是否準 確;確認違法事實的直接證據(原始證據)、間接 證據、派生證據是否齊全;確認做出具體行政行 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是否準確有效。
做好出庭應訴準備,模擬法庭辯論情景。
一要把“應訴意見”變成法庭辯論提綱。
法 庭辯論提綱要具體到案情的每一個細節,具體到 每一個法律規定的條文款項。
應訴人員不但要熟 悉起訴狀提出的具體事實和根據 (證據、理由、 依據),而且要掌握案件的全面情況。
二要模擬法 庭情景進行應訴辯論。
應訴人員既要注意舉止儀 表、語氣,又要注意回答審判人員的詢問,言辭 表達要簡潔明了。
三要學會運用法庭辯論技巧。
一聽。
應訴人員要聽清楚對方提出的事實、證據、 引用法律具體條款的說明,迅速予以回應,并提 出新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
二答。
答要 有理有據、層次分明,不能強詞奪理。
三攻。
針 對原告在辯論中的謬誤,排列主次、逐條反駁。
四防。
針對原告的要求和提問,動用事實、證據、 依據防備。
五變。
在辯論時,要迅速抓住辯論中 突然出現的問題,運用事實證據予以駁辯,并點 破對方提出問題的片面性。
六歸納辯論發言。
明 確指出原告的種種錯誤,聲明原告的訴訟理由不 能成立,陳述自己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正確, 證據的充分,法律運用的準確,辦案程序的合法, 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自己的正確 主張。
稅務行政訴訟答辯狀【2】
答辯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職務:局長
地址:XX市*路*大廈
被答辯人:XX市XX區*房產開發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關于被答辯人請求撤銷答辯人和市*局作出的《關于置換調整XX縣*房產開發公司位于XX工業區用地的決定》(下稱《調地決定》)和注銷原告國用(1998)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決定(下稱注銷決定)一案,現答辯如下:
根據《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答辯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作,答辯人的派出機構在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轄區內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規劃要求,答辯人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作出的《調地決定》和注銷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于2003年6月編制完成,2003年*月15日經XX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涉案宗地國用(1998)字第*地塊正位于XX工業區內,原用地功能為商住用地,而《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涉案宗地的規劃是工業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條“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市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依法做出的置換、收回等調整用地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與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答辯人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市*局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依照法定職權作出《調地決定》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并注銷了被答辯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二、答辯人作出調地、注銷被答辯人國有土地使用證決定的程序合法。
20XX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報》刊登公告,告知答辯人調地答辯人前來辦理調地手續,已經履行告知義務,但答辯人一直未能前來辦理手續。
答辯人作出調整用地的決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無須進行聽證。
三、置換用地也是被答辯人主動提出的,調地決定已經充分保障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20XX年9月13日,被答辯人主動向XX工業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為避免擴大損失,懇請及時置換土地給被答辯人。
調地決定已經充分考慮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雖然面積有所減少,但明確了調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變,可建設的規模不變,對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并沒有實質影響,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被答辯人起訴理由缺乏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維持答辯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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