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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應訴答辯狀
行政訴訟的答辯狀是一種辯駁性質的法律文書。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幾篇關于行政應訴的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行政應訴答辯書一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應訴答辯狀
答辯單位名稱: 地址和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因______一案,答辯如下:(根據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意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簽名 答辯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附:1?本狀正本一式____份。
2?證據材料____份。
文書要點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應訴答辯狀是作為被告的勞動行政部門針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做出的書面答復。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應訴答辯狀應載明以下主要情況:答辯單位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答辯的根據和理由;答辯意見等。
特別提示
制作答辯狀基本要求是:針對起訴書中起訴的事實和理由,闡述自己辯護的觀點,證明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正確性。
由于行政訴訟的被告人負有舉證義務,因此,在答辯狀中應當詳細引用相關證據材料,說明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
在答辯狀的尾部應寫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答辯機構名稱、法人代表簽章以及答辯日期,并注明所附答辯狀和證據材料的份數。
行政應訴答辯書二
泰州市AAAA橡塑廠訴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泰州市社保局”)行政確認糾紛一案,答辯人作為第三人,現針對原告泰州市AAAA橡塑廠的起訴,做出如下幾點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 泰州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傷認定事實和程序均符合法律依據
在事實方面,泰州市社保局依據工傷認定申請書,泰州市AAAA橡塑廠兩員工的證人證言,泰州市AAAA橡塑廠實際經營者XXX的電話錄音等證據,泰州市社保局作出的認定答辯人為工傷的行政確認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
在程序方面,泰州市社保局在受理答辯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依法向原告送達了舉證通知書和告知書,要求原告在法定的期間內予以舉證說明,但是原告沒有舉證,原告應當承擔怠于舉證的法律后果。
泰州市社保局在依法作出工傷認定后,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了送達,答辯人認為泰州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傷認定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規定。
二、 泰州市社保局有權對勞動關系直接確認,無需再次進行勞動關系確認
本案中,原告認為泰州市社保局在答辯人未進行勞動關系確認的情況就受理答辯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屬于違法,對此答辯人認為,泰州市社保局在答辯人未進行勞動關系確認的情況下受理工傷認定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表現。
泰州市社保局具有工傷認定程序中對勞動關系確認的責任和權力。
《勞動法》第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賦予了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勞動關系的職權以及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對勞動關系確認的職能;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他字第12號司法解釋明確答復,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2015年6月1日起生效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第15條也特別說明了在原告怠于舉證的情況下,泰州市社保局有權依據所核實的事實直接作出工傷認定的行政確認。
一個普通職工發生工傷在沒有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想要獲得工傷賠償要經歷如下階段:
工傷認定→勞動關系確認仲裁→ 勞動關系一審→ 勞動關系二審→恢復工傷認定→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一審→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二審→勞動能力鑒定→重新鑒定→工傷待遇勞動仲裁→工傷保險待遇一審→工傷待遇二審→申請執行
本案就是如此,答辯人進入原告單位以來,原告未給原告繳納過社會保險,沒有與答辯人簽訂過勞動合同,給答辯人支付的工資均是現金發放。
原告所做的一切就只有一個目的:逃避用工責任,否認勞動關系!本案中,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目的是否認事實,但實際目的在于故意拖延時間,耗費司法資源。
正是因為原告知曉工傷案件程序無比繁瑣,冗長的現狀,原告的實際經營者朱泰華才敢隨意辱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隨意侵犯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泰州市社保局依法履行職權,依職權確認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認定答辯人所受傷害為工傷。
答辯人認為泰州市社保局的行政行為完全合法、合理,減輕了答辯人的維權負擔,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為民行政,對此應當予以鼓勵和表揚!
答辯人深知維權不易,但是面對原告的多次恐嚇和傲慢,答辯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即使是遲來的正義,答辯人也要爭取,因為答辯人知道,正義或許不再當下,但我們等得到!
此致
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行政應訴答辯書三
答辯單位:xx縣公安局
答辯人:周某男32歲漢族xx縣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縣公安局行政行為一案被告代理人。
現對原告范某不服xx縣公安局2003年8月2511作出的247號治安管處罰裁決書,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訴訟,答辯如
卜:
2003年2月22日,趙某到劉某家討還其丈夫徐某曾給劉某墊付的外出務工路費時,劉某讓妻子李某帶著趙某前往劉x家去借錢,恰遇到某學校為女兒送飯的范某。
范某與趙某以那些外出務工人員路費為題發生口角,范某指責趙某剛才不該向她打聽去劉某家的路,趙某便說“象你這號人,出不了門,出門問不了路,就呆到你那個屋里算了”。
范某以為趙某責難她家房子差,繼而雙方山爭吵發展到往攏撲、開始撕挖,趙某抓破了范某的臉,范某也扯掉了趙某上面衣服的扣子。
直到李某把雙方擋開后,這才各自走開。
2003年2月23日趙某再次到劉某家討還路費,范某見到趙某就質問趙,昨天說的話是個啥意思,是不是說她修不起房子,并對趙某講“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個請你”。
趙某回答她說“你修金房子、銀房子與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
范某回家做好飯后,端著碗邊吃邊往劉某家走,到了劉某家范某再次質問趙某,說她修金房子、銀房子是個啥意思。
趙某說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聽別人說而已,雙方再度發生口角。
劉某讓她們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
趙、范二人從劉的家門出來,剛走到院壩邊,范某舉起端著的飯碗一碗打在趙某臉上,趙某的臉被打腫,趙某也順手從劉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約2尺長、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頭部致流血。
范某沖上來抓住趙某的領口、抓破趙某的胸部。
劉某急忙上前將趙、范二人拉開。
趙某的傷情經xx縣人民醫院2003年2月25日診斷為:面部及胸部軟組織挫傷;范某的傷情經xx縣中醫院2003年2月28日診斷為:頭皮裂傷(創口3x0.5cm)。
2003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這起案件分別在xx村委會、城郊派出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處理。
是雙方意見分歧太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
2003年8月15日,我公安機關在召集雙方做最后一次調解失敗后,遂依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雙方的違法行為送達了《告知通知書》,擬對她們的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
并告知雙方民事賠償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告誡雙方,此案在處理過程中,絕不許任何人到對方家去取鬧。
調解結束不到一小時,范某無視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的嚴令,竄到趙某家去找趙某。
趙某的父親趙大(66歲,有病)告訴范某,趙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來再說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處理。
范某全然不顧派出所的告誡,和年老、體弱多病的趙大的勸阻,要闖進趙某的家到趙某的臥室床上胡鬧。
趙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著年輕就勢把趙大往出拖,直至把趙大拖倒在地,趙大經xx縣中醫院2003年8月18日診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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