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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對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的法律深思
摘 要 近年來隨著民間融資的蓬勃發展,有關民間融資的法律理由也逐漸突顯出來,尤其是近幾年間發生的溫州融資案,讓人們對民間融資有了更大的關注,民間融資行為亟需國家出臺一項有效的法律來規制規范,使得民間融資行為有法可依,有法可查。本文通過闡述目前有關民間融資的法律理由的目前狀況及存在的理由,從民間融資在金融界的必要性,從法律的角度提出需要完善的途徑,從而為民間融資的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效的保障通道。
關鍵詞 民間融資 非法集資 法律理由
一、引言
民間融資作為金融體系中的一種有效融資手段,已經成為我國金融體系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補充銀行資金不足、有效配置資源。但是民間融資又是把雙刃劍,一方面民間融資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理由,另一方面民間融資的法律的不健全被一些人利用,且造成大量資金被抽離出實體經濟,給人民生活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我國民間融資法律的目前狀況及存在的理由,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讓民間融資在同等金融環境下可以合理分布,規范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
二、民間融資的概述
(一)民間融資的定義與認定
民間融資的定義沒有統一的標準,民間融資一般指的是借貸雙方之間的資金來往,為了高額利息或為獲取資金使用權為目的的融資。民間融資大多采用民間借貸、中介式融資、投資性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交換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
民間融資在國外的記錄中,大多稱之為“非正式金融”,沒有經過政府批準和監管的金融活動,介于法律制度邊緣的金融行為。民間融資作為金融創新的一種融資行為,一方面由于很多非公有制經濟為主的企業或個人很難從銀行的正規金融渠道獲取資金,另一方面加上國內投資渠道有限,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經濟投資的需求;這時民間融資就應運而生,還能很好地滿足市場經濟主體的資金需求,順應了市場經濟規律的發展。
(二)民間融資的形式
根據融資主體和融資方式的不同,民間融資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民間借貸是有特定的借貸目標,大多數是親朋好友、鄰里同事之間相互幫助融資,基本是不求利率回報,低利息甚至無利息的借貸,解決短時期的資金周轉和暫時性的當務之急;中介式融資大多為一些投資公司、典當行、寄賣行、物資調劑機構,以特定的物資作抵押、質押、典當,將其轉換為資金來進行民間融資;一般借貸的利息普遍較高。還有一些企業內部集資、合會融資、融資租賃、私募基金等。
(三)我國民間融資的必要性
民間融資是可以衡量金融體系是否健康的一個重要指標。經過我國多年實踐已經證明,民間融資的適度發展有助于彌補目前我國金融業服務規則復雜,門檻高、品種單一的不足,可以比較及時有效的滿足中小企業因缺少資金周轉又無法從正規金融得到解決的的迫切需要。第二,民間融資的利率是由雙方借貸人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協商而定的,可以比較真實的反映金融供給市場的資金機會成本和供求狀況,有助于形成比較符合市場的利率化。第三,民間融資有利于民間資金在當地的融資在一起,有利于滿足本地生產性資金的的大量需求,優化資源配置。總之,在目前中國間接融資占比過高的情況下,民間融資不僅優化了融資結構,為中小企業、縣域經濟融資開辟了新途徑,分散與轉移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我國民間融資的法制目前狀況及理由分析
(一)我國民間融資的法律規制目前狀況
我國民間融資的主體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兩個機構監管,具體的法律定位沒有系統的法制規定,只是零星的在民法、刑法等各種法律法制中出現,在《合同法》中規定了民間融資的民事責任;在《銀行業監督法》和《取締辦法》中規定了民間融資的具體行政責任和范圍;在《刑法》中規定了民間融資的形事責任。關于民間融資法律定位的規定的條文就是相互沖突,沒能具體從哪條明文規定中去尋找關于民間融資的如何合法的規定,及其融資的方式、借貸利率、渠道等實施條文。
目前,我國民間融資已成為我國社會融資中的一種不可忽視的形式,民間融資并以蓬勃的不可阻擋的發展趨勢,但是由于我國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的法律法制體系不健全,導致民間融資對社會產生了不良的影響,還衍生了各種非法的民間高利息貸款、非法集資的各種非法獲取高利的融資行為。盡管我國憲法對民間融資有過一些規定性原則的調整,但是在法律法制方面還有著一些嚴重的欠缺。
(二)我國民間融資法律規制存在的理由分析
1.民間融資法律規范籠統,難具操作性
由于我國民間融資法律缺乏規范性,很難具體操作。我國沒有對民間融資的法律進行專門立法,民間融資出現什么法律理由就很難依法執行。我國《刑法》中規定了非法集資屬于犯罪,但并未對這種行為具體劃分范圍;即使《取締辦法》為認定非法集資提供了依據,但并不能成為刑法可行的證據。在《取締辦法》中如果沒有經金融管理機關批準而從事的融資,那么就認定為是非法融資行為。但是由于憲法和行政法規之間沒有法律的確切規定,所以對民間融資實行限制或認定就缺乏完整性的法律規定。由于法律的缺位,也使得相關行駛民間融資的主體難以判斷所涉及的民間融資是否合法,從而致使同一種民間融資行為的判定有可能因為依據法律制度的不同而判定的結果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征信體系的不健全、對借貸款人權益的保障不足等造成法律漏洞,導致借貸雙方的資金財產都無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阻礙了民間融資的健康有序發展。
2.法律對民間融資的規定有待完善
我國法律缺乏對民間融資的專門立法和認定,致使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兩者之間的認定不清,造成了法律漏洞,讓非法集資給人民財產產生了損失。兩者之間的模糊判定,就有可能會出現同樣的一個集資情況,在很大一部分人眼里,普通群眾眼里就覺得是正常融資,為社會經濟做出貢獻。而在另外一些人眼中卻是犯罪行為, 按照各自的依據去辨別融資的錯對。關鍵就在于法律無明文規定,沒有明確的規定來支撐各自的判定。雖然近年來,很多企業因為獲取資金以“非法集資”的行為而受到刑罰處罰。但是關于民間融資的具體立法就有待完善,以和一些非法集資區分開來,在法律上制定出條條框框,來判定什么行為屬于民間融資,才是正常融資,什么是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行為。《刑法》的規定還不能保證民間融資行為的正常運轉,保障民間融資的規范化和秩序化。目前關于融資犯罪的法律體系包括三個具體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公司、股票、企業債券罪,和集資詐騙罪。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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