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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反洗錢情況調查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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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報告顯示,與其它金融行業相比,保險業目前遭遇的洗錢沖擊相對較小,但保險產品和保險交易的固有特性為洗錢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臺。保險公司一旦卷入洗錢活動,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和經營風險。加強保險業反洗錢理論研究和實踐調研,對于進一步防范洗錢風險、促進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反洗錢定義與保險業反洗錢工作基本情況
(一)反洗錢定義
1.洗錢與保險洗錢
洗錢在不同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之間界定不同。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關于防止罪犯利用銀行系統洗錢的聲明》中將洗錢定義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系統被利用作為轉移或者儲存來自犯罪活動資金的工具;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支付,將資金從一個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賬戶;隱瞞資金來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過安全儲存設施對于銀行支票提供保管。
根據全球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定義,凡是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的性質、來源、地點、流轉或協助任何非法活動行為人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為均屬洗錢。
美國作為最早對洗錢進行法律規制的國家,在1986年的《洗錢控制法》中界定了洗錢行為:洗錢是指為掩飾非法收入的存在、來源或使用,就該收入設置假相而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的過程。
我國《刑法》第191條設定了洗錢罪,即明知是du品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s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偷運犯罪、貪腐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同時,《刑法》第312條設立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以上兩個條款將所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都納入了我國刑事打擊的范圍。
盡管不同主體對洗錢定義不盡相同,但都反映了洗錢的基本涵義:(1)洗錢是在已經實施犯罪行為并獲得贓款的基礎上進行的不法行為;(2)洗錢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清洗;(3)通過金融機構或其他方式轉移或轉換犯罪所得;(4)企圖掩蓋犯罪行為并使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
隨著經濟全球化、資本國際化的迅猛發展,洗錢行為在概念、手段、范圍等各個方面出現了新趨勢。隨之,洗錢的外延也擴展到:(1)把合法資金洗成“黑錢”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銀行貸款通過洗錢用于偷運;(2)把一種合法的資金洗成另一種表面也合法的資金,如把國有資產通過洗錢轉移到個人賬戶達到侵占目的;(3)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逃避監管,如外資企業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轉移到境外。
保險洗錢目前在國際上尚無明確界定。根據fatf所作的調查,保險洗錢多是利用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和再保險進行,三種方式所占比例分別為65% ,30% ,5% 。fatf歸納了九種保險洗錢行為:(1)躉繳期領。洗錢者躉交繳大量保費,將不法資金投入保險公司,包裝成保單的投資,從保險公司領取經過清洗的資金。(2)提前退保。洗錢者投保后再退保,即使承擔較大退保損失也在所不惜。從保險公司得到的退保款項,就成為洗錢者合法的資金來源。(3)購買高價值資產,再通過保險欺昨洗錢。洗錢者利用“黑錢”購買高價值資產,然后偽造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賠。若索賠成功,則實現了“黑錢洗白”的目的。(4)以現金形式投資于保險產品。在發展中國家,保險公司的現金交易普遍存在,為洗錢者提供了清洗途徑;在發達國家,不法分子也能夠借助保險中介機構的現金交易達到同樣的目的。(5)在保單“猶豫期”內取消保單。人壽保險產品允許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無條件取消保單,保險公司將已繳納保費如數退還投保人。該規定的初衷是保護
投保人利益,卻被洗錢者利用,得以在較短時間內以最小成本完成洗錢。(6)與保險中介或保險公司員工勾結洗錢。保險中介或保險公司員工明知投保人的資金來源有問題,但為獲得高額傭金或其它好處,幫助洗錢者辦理相關保險業務。(7)通過第三方支付掩蓋保費來源。保險公司承保時需識別投保人的身份,洗錢者利用識別范圍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保費。保險公司通常難以確定該第三方與投保人的關系及保費資金來源。(8)通過跨國保險交易洗錢。跨國保險交易通常涉及從外國銀行賬戶支付國內保險費,或從國內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到國外銀行賬戶。由于各國法律法規差異較大,保險公司難以準確核查。(9)以欺騙方式染指商業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洗錢者通過參股保險公司或直接設立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方式,直接操縱洗錢。
2.保險業反洗錢
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反洗錢法》是我國反洗錢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其中,第二條明確指出“本法所稱的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du品犯罪、黑s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偷運犯罪、貪腐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該條款規定了我國反洗錢的法律定義。
保險業反洗錢概念在我國尚無統一界定。依據反洗錢的法律定義和洗錢行為的新發展,有的學者將保險業反洗錢概括為“政府通過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調動有關組織特別是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合規識別、監控、記錄和報告保險洗錢行為,并對發現的保險洗錢者予以必要處罰,以阻止或抑制保險洗錢的全過程。
(二)保險公司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
自2007年1月《反洗錢法》頒布實施以來,保險公司在反洗錢組織制度建設、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宣傳培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1.建立健全組織
各保險公司按照要求成立了專門組織機構,承擔本公司的反洗錢工作。明確高層人員專門負責反洗錢合規工作,確保反洗錢合規管理人員和各業務條線上反洗錢相關人員能夠及時獲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資源。如太平人壽在反洗錢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同時指定合規責任崗及責任人負責反洗錢工作。
2.制定完善制度
各公司基本建立了本公司的反洗錢制度,反洗錢內控制度體系初步形成。一是在公司基本制度層面,明確要求執行反洗錢法律、開展三項基本工作、加強宣傳培訓、嚴格保密和加強審計等,如人保財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工作暫行辦法》。二是在具體操作層面分別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明確了具體操作要求,如陽光產險的《關于補充收集客戶資料的通知》。
3.識別客戶身份
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在各個業務環節和業務渠道均識別客戶身份。如新華人壽結合自身實際作出了嚴于上述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保全、理賠業務,無論金額大小,一律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太保產險壽等適時修改第三方合作協議,明確合作雙方的反洗錢職責。
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各公司在綜合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背景等因素基礎上制定了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管理辦法。如中宏人壽為使風險劃分標準更為科學準確,購買了專門軟件,實現了檢索不法分子和外國政要名單的功能,并在實踐中成功發現一例臺灣政要疑似洗錢案例,客戶風險等級管理發揮了實效。
4.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各公司在內控制度中均規定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不得少于5年。多數公司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要求同時以紙質版和掃描版形式歸檔,專人專室保管存放,并采取保密措施。
5.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
目前,多數保險公司已開發了反洗錢信息收集和報送系統,實現了直接從核心業務系統中抓取大額交易和符合條件的可疑交易。自2007年10月1日始,保險機構正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截至2008年底,共報送大額交易報告3. 66萬筆、可疑交易報告17.50萬份。
6.開展反洗錢宣傳培訓和內部審計
各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實施了全員反洗錢培訓計劃劃,中國人壽等公司還將培訓情況納入考核體系。同時,各公司做了大量反洗錢宣傳工作,如在營業場所張貼國家反洗錢政策的宣傳條幅、印制反洗錢宣傳資料等。另外,保險公司不斷加強反洗錢內部審計,逐步將反洗錢審計納入公司常規審計。
(三)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反洗錢的監督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和保監會按照《反洗錢法》和報國務院批準實施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反洗錢工作。
1.人民銀行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檢查
(1)非現場監管。人民銀行對保險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主要采用年度和季度報表的形式。通過對非現場監管報表內容的審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保險公司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情況。對發現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確認的,通過現場檢查等其他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
(2)現場檢查。2007年人民銀行共檢查保險公司528家(含其分支機構數),處罰了11家法人機構,包括3家產險公司、8家壽險公司。要求11家公司限期整改;對其中1家產險公司、2家壽險公司罰款,共計33. 6萬元。
2008年人民銀行共檢查保險公司1765家(含其分支機構數),處罰了24家法人機構,包括9家產險公司、15家壽險公司。其中,要求6家產險公司、15家壽險公司限期整改;對8家產險公司、7家壽險公司罰款,共計243.7萬元。
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未按規定識別客戶身份;未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所有被查機構不同程度地存在反洗錢內控制度不健全問題。
2.保險監管部門開展的反洗錢工作
(1)制度機制建設。保監會認真落實《反洗錢法》,不斷加強制度機制建設。一是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反洗錢法>,防范保險業洗錢風險的通知》,進一步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二是初步建立了反洗錢工作機制,建立監管部門與保險公司的反洗錢聯絡人制度。三是推動反洗錢協調機制的建立,加強與人民銀行和其他部門的溝通協調。四是成立了保險業反洗錢監管機構。明確由稽查局協助人民銀行負責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稽查局為行使好該項職責成立了反洗錢處。
(2)監督檢查。保險監管部門將反洗錢納入日常監管工作。一是嚴把市場準入關,從源頭上強化風險防范。二是將反洗錢內控制度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強化對法人機構反洗錢責任的追究。三是配合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
(3)培訓宣傳。保監會2008年舉辦了兩期系統反洗錢培訓班,邀請專家學者就保險反洗錢法律法規、保險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違法案件分析等內容進行培訓指導。各派出機構通過多種方式,積極開展轄區內反洗錢教育宣傳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二、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總體評價
1.反洗錢能力和水平相對較低
保險業反洗錢只經歷了兩年時間,處于起步階段。反洗錢的能力和水平相對較低。其理由,一是防范保險洗錢風險的難度較大。保險具有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繳費方式靈活、可以保單貸款等特點,客觀上使其具有較大的洗錢風險,洗錢手段的多樣化和隱蔽性也給防范保險洗錢帶來難度。二是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技術力量和人才資源。制定完善有力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包括引進專業人才、利用新技術手段和獲取信息需要保險公司承擔較大的經營成本,以其現階段發展水平,很難在短期內實現此目標。三是監管部門對保險反洗錢缺乏有力的監督指導。監管部門在指導保險反洗錢方面無經驗可循,對保險反洗錢的理論研究和監管投入不足。
2.反洗錢制度建設較為薄弱
從國家法律制度層面看,保險業反洗錢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保險業反洗錢的制度依據主要是《反洗錢法》和人民銀行的配套部門規章,沒有保險業的專門法律規章制度。已有的制度更多考慮了銀行業的反洗錢需求,對保險業反洗錢缺乏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從公司內控制度層面看,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相對薄弱。保險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多是應監管部門的要求制定,一些公司為應對監管部門檢查,草率出臺反洗錢內控制度。
3.反洗錢意識有待加強
一是保險消費者的反洗錢意識較為淡漠。在保險公司履行正當反洗錢職責,要求客戶出示身份證件或收集機構客戶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信息時,保險消費者誤以為保險公司在故意刁難或侵犯其隱私權,經常以各種形式拒絕和抵制。二是保險公司自身的反洗錢意識有待加強。各公司對洗錢行為的危害性缺乏足夠認識,認為履行反洗錢職責是替政府分擔事務,以違規換業績的短視行為仍不同程度存在。
(二)存在的問題
1.客戶身份識別的制度依據和現實手段不完善
(1)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無依據。劃分客戶風險等級是有效識別客戶身份的基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保險公司需在規定時期內完成新老客戶的風險等級劃分工作,但監管部門未給出關于劃分標準的指導意見。另外,多數保險公司沒有統一渠道獲取各類高風險客戶名單,包括恐怖組織、不法分子名單,以及各類犯罪嫌疑人、通緝犯名單等。
(2)缺乏有效手段收集客戶信息。一是無法核實個人身份證件的真實性。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還沒有向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通,從公安系統網站上查詢公民身份信息成本太高。二是難以全面收集機構和團險客戶的信息。客戶不愿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文件等。通過工商管理部門查詢則成本過高。
(3)代理業務中的反洗錢職責劃分存在障礙。一是在銀郵業務中,銀行等單位不愿就反洗錢職責劃分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或不完全按照協議要求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等反洗錢職責,保險公司又難以單獨承擔該類業務中的反洗錢職責。二是保險代理人不屬于法律上的反洗錢義務主體,保險公司無權強制要求保險代理人配合履行反洗錢職責。在代理人不配合履行反洗錢職責時,保險公司別無它法。
(4)某些制度規定不符合保險業反洗錢實際。如根據人民銀行《關于反洗錢工作有關問題意見的復函》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第12條規定的“保費金額”應按照客戶在保險合同中應繳納的所有保費來計算,既包括客戶已繳納保費,也包括應繳納而未繳納的部分。該規定在實踐中防范洗錢的效果并不明顯,因為犯罪分子通常不會用較長時間清洗一筆資金。另外,對一些繳費方式靈活且為終身繳費的產品,難以計算其“總應繳保費”。
2.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求的操作性不強
(1)現行規定中“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過于寬泛。目前,保險公司判定可疑交易的依據是《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17 +1” 標準。其中,“大額”、“明顯超額”等規定難以量化,“沒有合理原因”、“不能合理解釋”等判斷主觀性過強,各保險公司在業務操作中做法各不相同,各地監管部門分支機構對此掌握的標準也不一致。同時,現行可疑交易認定標準沒有最低數額限制,各公司報告的可疑交易中,許多報告的單筆保費只有幾百元,數據質量較低。
(2)不同類型保險公司執行無差異化的報告標準。以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為例,其客戶結構相對單一、交易對手資信良好、資金模式較為安全,存在的洗錢風險明顯小于其他類型的保險公司。但現有的反洗錢制度未規定適用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可疑交易判斷標準。同樣的問題也存在于產險、養老險、再保險等其他類型保險公司。
3.監管部門的管理和服務不到位
(1)監管部門對公司的報告不做反饋。保險公司按照要求向人民銀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后,交易行為是否存在洗錢嫌疑、是否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洗錢犯罪或相關罪行是否成立等,監管部門不做信息反饋。
(2)有些監管要求不符合保險業實際。如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要求將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人民銀行反洗錢報送系統進行對接。但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報送系統主要結合銀行業的特點開發,與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很難兼容。再如,非現場監管報表中客戶身份識別的統計口徑更適用于銀行,不完全適用于保險公司。
(3)缺乏權威系統的反洗錢培訓交流。監管部門開展的針對保險公司的反洗錢培訓較少,公司間缺乏反洗錢經驗交流。
(三)風險要素
1.復雜的保險合同關系提供洗錢條件
保險合同關系方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各關系方既可分離又可融合,尤其是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角色分置,使得保險利益可通過轉讓保險金請求權實現轉移,從而使保險利益分配流向呈現多樣性與可變性。如洗錢者和第三者約定由第三者為洗錢者投保壽險,受益人是洗錢者,第三者交付支票,洗錢者可以領取到現金。
2.固有的產品屬性降低洗錢成本
保險因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繳費方式靈活等特點客觀上使保險洗錢更具復雜性和隱蔽性。另外,投連險等新型保險產品還具有一定投資和儲蓄功能,購買該類產品不僅能把“黑錢洗白”,甚至還能使“黑錢”增值。早在1995年英國向外公布的涉嫌洗錢犯罪案件中,用于購買躉繳壽險的資金占23%,購買年金險的占 17%,其嚴重程度可見一斑。l
3.極大的信息不對稱增加洗錢可能
保險市場存在極大的信息不對稱。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掌握的信息要遠遠多于保險人。洗錢者完全有機會通過對保險標的并購、轉讓、參股等方式控制保險標的,再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從而達到清洗資金的非法目的。
4.大量的中介業務模糊洗錢信息
中介業務在保險公司中占據重要地位。以2008年為例,全國中介業務實現保費8043億元,占總保費收入的82% 由于中介不是法律上的反洗錢義務主體,對保險洗錢往往傾向于“不作為”,即使保險公司與中介就履行反洗錢職責有所約定,中介承擔的也僅是契約義務,保險公司很難有效約束其反洗錢行為、準確了解客戶身份和資金來源。真實信息在“委托—代理”銷售模式中趨于淡化、模糊或流失。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制度建設
一是流理保監會制定的與反洗錢相關的制度。根據《反洗錢法》和新修訂的《保險法》,結合保險業反洗錢實際情況,對現有制度作系統化的修訂和完善,使各項制度之間相互銜接。二是細化現有的制度。保險監管部門應充分調研保險公司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與人民銀行聯合出臺指導性工作細則,增強反洗錢制度的可操作性。三是爭取將反洗錢條款列入保險中介代理合同模板,明確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在代理業務中的反洗錢職責。
(二)加強與人民銀行的溝通交流
一是抓緊建立與人民銀行之間的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相互通報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日常情況、重大或突發事件。二是建立反洗錢協作機制。發揮人民銀行和保監會各自在保險業反洗錢方面的有利條件,通過成立聯合調查組、互派人員協助監督檢查等多種方式,開展深層次的反洗錢交流協作。三是加強與人民銀行的日常溝通。及時反映并協調解決保險公司在開展反洗錢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如針對保險公司在客戶身份識別環節遇到的諸多困難,協調人民銀行逐步向保險公司開放其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統,為保險公司獲取高風險客戶名單提供條件。
(三)加強反洗錢的監督檢查
一是通過修訂現有監管制度,將監督檢查反洗錢內控制度建立健全情況納人常規監管內容。二是將反洗錢內控制度監督檢查與綜合性檢查相結合。將反洗錢內控作為對公司法人機構檢查的內容之一,使檢查內容更具科學性和完整性。三是充分發揮保監局在反洗錢監督指導中的作用,通過上下聯動的檢查方式,督促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并切實執行反洗錢內控制度,履行好保險監管部門的反洗錢職責。四是實現反洗錢監督檢查形式的多樣化,采取公司自查和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由內而外的反洗錢工作機制。
(四)加強培訓宣傳和交流研討
一是推動保險業反洗錢的理論研究。研究國外保險業先進的反洗錢經驗和國內其他金融行業的有效做法,組織力量中請完成保監會部級研究課題、編寫教材。二是加大對監管部門的反洗錢培訓整合保監會培訓機構、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的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的反洗錢培訓。三是舉辦保險公司反洗錢交流研討。目前,已經有很多公司成功進行了可疑交易的報告,為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供了寶貴的信息情報。監管部門應牽頭舉辦深層次的行業間交流研討,既能及時掌握了解行業反洗錢新發展,也為各公司互相學習提供交流平臺。四是加大對保險消費者的反洗錢宣傳,為保險公司順利開展反洗錢工作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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