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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組稿法院通過了明確罪犯監外執行標準
導語:為確保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依法規范開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生活自理影響程度分為三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內容,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為確保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依法規范開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生活自理影響程度分為三類:完全不能自主完成(不能完成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四項內容中任一項全過程)、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能夠完成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四項內容中任一項全過程,但十分困難)、部分不能自主完成(完成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四項內容中任一項全過程有困難)。
據介紹,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規定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因有嚴重疾病、婦女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的,有關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由人民法院負責組織進行。同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發布《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明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的,對其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由人民法院依照規定程序組織進行。
據了解,《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對罪犯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范圍有明確界定,但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的規定過于原則,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準確把握適用,為規范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
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從完善科學標準和便于實踐操作的角度出發,研究制定了《標準》,為罪犯是否因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提供了明確鑒別標準和規范判斷依據。
據介紹,《標準》共分為范圍、術語和定義、總則、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條款、附錄A(生活不能自理鑒別基準和方法)、附錄B(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對照表)等6個部分,根據人體系統布局,綜
合了《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相關
標準,對罪犯因疾病、殘疾、年老體弱等原因造成的生活不能自理情形進行了列舉式表述,并對所列情形影響生活自理能力的機理進行了詳細的表述,非常便于實際操作。
據法晚(微信公號:fzwb_52165216)記者了解,《標準》對罪犯因疾病、傷殘、年老體弱等原因造成身體機能下降而不能自主處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況進行全面鑒別,從進食、大小便、穿衣
洗漱、行動(翻身和自主行動)等四方面來綜合評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所參照的考量標準與目前國際衛生組織(WHO)最新公布《國際功能分類》有關“自理”的標準一致,實現了與有關
國際標準的有機銜接。
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條款
1智力殘疾二級以上;
2精神殘疾二級以上;
3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完全性失用或失認;
4不完全失寫、失讀、失認、失用具有三項以上者;
5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
6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7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拇指均受累);
8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9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10脊柱并兩個以上主要關節(肩、肘、髖、膝)強直畸形,功能喪失;
11手或足部分缺失及關節功能障礙累積分值>150;
12雙手部分缺失以及關節功能障礙累積分值均>40并伴雙前足以上缺失;
13一手或一足缺失,另一肢體兩個以上大關節功能完全喪失或達不到功能位;
14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髖、膝關節之一對稱性非功能位僵直;
16肩、肘、髖、膝中有三個關節功能喪失或達不到功能位;
17雙側前庭功能喪失,不能并足站立,睜眼行走困難;
18張口困難II度以上;
19無吞咽功能;
20雙側上或下頜骨完全缺失;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22一側上或下頜骨缺失,伴對側頜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30平方厘米;
23咽喉損傷、食管閉鎖或者切除術后,攝食依賴胃造口或者空腸造口;
24食管重建術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25消化吸收功能喪失,完全依賴腸外營養;
26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27心功能三級以上;
28大、小便失禁;
29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
30上述條款未涉及的殘疾,影響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翻身、自主行動)四項內容,其中一項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項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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