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17關于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最新解讀)
導語: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本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7關于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想要知更多的資訊,請多多留意文書幫!
全面掌握職工福利費財稅核算范圍
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通過舉辦集體福利設施、設立各種補貼、提供服務等形式,為職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質量所提供的物質幫助。
職工福利包括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兩部分,以集體福利為主。
集體福利有兩個顯著特點:
一是免費或優待(包括低廉收費),帶有補貼性。
二是以消費的形式滿足廣大職工的共同需要,每個職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權利,如職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設施。
個人福利主要是為個別職工的特殊生活困難提供必要的貨幣補貼,直接支付給困難者,如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等。
財務方面規定,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明確:
(1)補充養老保險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范疇,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共同組成。
(2)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
(3)對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之前已經離退休或者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內退而未納入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的'養老費用,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稅收方面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費用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退休職工的費用,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職工勞動保護費,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的補助,職工的學習費,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等。
國稅函[2009]3號文件所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包括的范圍,與我們通常所說“企業職工福利”相比大大縮小,如企業發給員工的“年貨”、“過節費”、節假日物資及組織員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
稅收上對職工福利費的核算有嚴格的要求,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
國稅函[2009]3號文件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而有的企業在管理費項下設“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這類企業應及時調整賬冊,將員工福利歸集到“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
對此,建議企業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歸集核算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企業也可以采取平時預提、年終結算的方式核算職工福利費,但核算比較復雜。需要注意的是,稅收上認可的'“職工福利費余額”與會計上“職工福利費余額”并不一致,此外,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并不一定等于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要先沖減“職工福利費余額”。
職工福利費支出必須有合法憑據:關于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問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在《企業所得稅法》下,職工福利費支出是否必須憑合法發票列支是納稅人目前十分關注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合理性原則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釋,職工福利費屬于企業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要具體事項具體對待。如職工困難補助費,只要是能夠代表職工利益的決定就可以作為合法憑據,合理的福利費列支范圍的人員工資、補貼是不需要發票的,對購買屬于職工福利費列支范圍的實物資產和對外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取得合法發票。如果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前仍未將跨年度的福利費發票處理到位,一旦被查實,就得作出相應的納稅調整,并補繳相關稅款。
當前企業列支的職工福利費的“合理性”證據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入賬憑證不合法,如企業職工食堂的采購支出,如果沒有取得發票,不允許稅前扣除,外購物品未取得發票或取得的發票不符合規定;
二是自制支付憑證手續不齊全,收款人未簽字確認或由他人代簽字;
三是金額較大的支出無董事會決議;
四是有關補貼項目無發放依據。
核算職工福利費的支出要準確
企業不按照開支范圍核算現象較為普遍,
一是把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在其它會計科目中列支,如:企業食堂人員工資、食堂房屋設備的修理費等直接在生產成本或管理費用中列支;企業向職工發放的交通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等費用支出直接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企業接送職工上下班的'專用車輛的修理費、燃油費、駕駛員工資等支出直接在成本、管理費用中列支。
二是把不屬于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的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最典型的是不少企業把應該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禮品、食品、茶葉、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游產生的費用等支出作為企業內部職工的集體福利支出,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以為這樣只要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就能全額稅前扣除,若作為業務招待費列支,則只能按實際發生額的60%限額扣除。
三是把應由職工個人承擔的費用如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代繳的社會保險金個人承擔的部分、企業領導個人消費的費用等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企業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是否規范,是否到位,應重點把握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是否單獨設置賬冊核算;
二是支出是否符合開支范圍;
三是是否在工資總額的14%限額內扣除;
四是有沒有首先沖減以前年度結余的應付職工福利費,結余金額是否改變用途;
五是計算稅前扣除限額的工資總額是否合理;
六是列支的職工福利費是否是合理的、真實的,入賬的憑證是否合法。
(一)扣除范圍與核算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是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是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hiweb_break]路費等。筆者認為職工回家探親途中發生的車費、住宿費、餐費等,如果企業采取按相應發票報銷的方式發放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但如果是以現金形式發放的,應按工資、薪金支出來處理;對于企業年底請員工抽獎活動發生的費用支出,屬于人人有份的福利性開支,可以在“職工福利費”列支。
四是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二)職工福利費計算基數的確定
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稅前允許扣除的最高限額為工資、薪金總額的14%。稅法上工資、薪金總額與會計上的有所不同,主要是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準予稅前扣除,才能作為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基數。(1)工資、薪金已實際發放;(2)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對于國有性質的企業,稅務上對工資、薪金總額作了特別規定,除以上條件外,規定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于工資、薪金總額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限額的依據。
(三)職工福利費計稅基數確定
稅法上職工福利費計稅基數與會計賬務中職工福利費的發生額大多數情況下并不一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年初職工福利費有余額的情況下,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并不等于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要先沖減“職工福利費余額”。在新稅法執行前,稅收的福利費計稅基數是“計算扣除”,一般稅局在執行時要求已作會計處理的情況下扣除,包括預提應付職工福利費計入企業成本費用部分,可以暫不實[hiweb_break]際使用,但職工福利費必須在規定的開支范圍內使用。
在確定職工福利費計稅基數時,主要步驟如下:第一步,確定按原稅法累計計提的工資總額14%減去實際使用的福利費累計數;第二步,確定會計上職工福利費余額即賬上的余額;第三步,確定福利費當年發生額;第四步,確定余額使用是否改變了用途,因為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最后確定職工福利費計稅基數。對于超過計稅基數的部分,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處理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小編認為在年初有余額的情況下,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理:(1)年初余額均為原稅法規定的計提數。此時應先使用余額,當年實際發生額大于原余額并且差額小于工資薪金總額14%時,差額部分直接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對于超過計稅基數的部分,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處理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年初余額除原稅法規定的計提數外,還有已做納稅調增的部分。此時也應先使用余額,當年實際發生額大于原余額并且差額小于工資薪金總額14%時,差額部分直接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對于超過計稅基數的部分,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處理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原已做納稅調增的部分使用時,不再作調增處理或作為納稅調增的減項處理。在實務中要特別注意的是非貨幣性福利,容易被忽視。例如通信企業免費給職工使用電話,屬于非貨幣性福利,以及企業為接送職工發生的租車費、汽油費、人工費用等都應屬于非貨幣性福利。
發放員工福利,哪些需要扣稅?
我國明文規定福利發放范圍:
按照國稅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現有的福利費通常指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這就涵蓋了國有及民營各類企業的發實物及購物卡、消費券行為。
(一)女職工領取的生育保險津貼沒有扣除個人所得稅,而且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生育津貼出于對女職工勞動權益的保護,免征個人所得稅,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獲得生育津貼,減輕女職工因生育子女帶來的經濟壓力。
(二)特定節假日期間個人從單位取得湯圓、米酒、粽子等實物福利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公司在端午節送粽子、元宵節送湯圓、中秋節送月餅等給員工,應按稅法規定并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單位員工因為著裝不符合單位要求,企業處以一定罰款(罰款從工資中扣除),罰款不并入實際收入中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種罰款在勞動法規定的范圍,因此,個人應按自己實際取得的收入額計征個人所得稅,罰款沒有發給個人不需要并入收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年終單位以實物、購物卡等形式發放給員工的福利,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年終單位以實物、購物卡等形式發放給員工的福利,按規定需要合并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福利費過渡到顯性現金薪酬是大勢所趨。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決算顯示,僅央企福利費支出水平不一,福利費高可占工資總額20%-30%,低則不足每年百元。福利費支付不合理,無疑擴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最新解讀】相關文章:
2017關于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01-25
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財稅差異分析財務論文03-22
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全新」01-26
語文新課程標準解讀心得最新12-16
解讀最新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07-12
新課程標準解讀心得體會06-19
初中數學課程標準解讀心得11-17
標準離職證明最新03-29
標準實習證明最新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