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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若干規定
導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若干規定》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0年9月22日通過,現予以公布。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若干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
第三條 為了保證臨床用血需要及安全和防止血液浪費,自治區對獻血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有計劃地安排采血、供血。
第四條 適齡健康公民可以由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獻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規定的采血點獻血。
第五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醫療機構應按照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收取臨床用血費(包括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測等費用)。
第六條 無償獻血的公民,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書用血,享有下列用血權利:
(一)獻血者自獻血之日起5年內不限量免費用血;5年后按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獻血累計達800毫升以上的,終身免費用血;
(二)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按其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
第七條 下列公民需要臨床用血的,須到所在地獻血管理機構辦理用血證明,并交納臨床用血費和兩倍于臨床用血費的血互助金:
(一)有工作單位,其所在單位未完成年度獻血任務,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均未獻血的;
(二)無工作單位,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均未獻血的。
55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臨床用血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用血,交納臨床用血費,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八條 本規定第 七條第一款所列公民臨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獻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退還公民交納的用血互助金:
(一)其所在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年度獻血任務的;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規定期限內獻血的;
(三)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均因年齡或者健康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
獻血管理機構對公民交納的用血互助金無故拖延不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逾期不退還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用血互助金由獻血管理機構管理,財政專戶儲存。
用血互助金除本規定第 八條規定用途之外,只可用于無償獻血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急診患者需要臨術用血的,醫療機構應當先提供所需血液,再限其補辦用血手續。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到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領取血液,并嚴格遵守臨床輸血技術規范。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無經核查或者經核查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不得用于臨術。
醫療機構在患者臨床用血前,必須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和核對用血證件及有關證件。
第十二條 血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以保證采血、供血的安全。
第十三條 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重大軍事行動等特殊情況需要大量用血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單位緊急組織公民獻血。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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