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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預備性仲裁請求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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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大多數仲裁案件中,仲裁請求都是明確具體的,但是在一些案件中,申請人提出多項仲裁請求,并且這些請求是相互矛盾的,申請人希望仲裁庭對其部分仲裁請求給予支持,這被稱為“選擇性仲裁請求”或“預備性仲裁請求”。我國相關的仲裁與訴訟法律中對此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法院往往接受這種請求方式并作出判決。那么,這種請求方式是否可行,仲裁庭又應如何處理,在此從具體案例著手分析。
論文關鍵詞 預備性仲裁請求 選擇性仲裁請求 程序擴容 預備合并之訴
仲裁實踐中,申請人在同一仲裁案件中提出多項仲裁請求的情形是時常發生的,例如買賣合同糾紛中,買受人要求出賣人交付貨物,同時支付延遲交貨的違約金。這兩項仲裁請求之間不會發生相互矛盾。但有時,我們也會碰到這樣的情形:在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買受人已按房屋買賣合同支付給賣房人部分購房款,房屋所有權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而在此期間,賣房人又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購房款全部付清,并且已經交房,但也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此時,第一個購房者申請仲裁,并提出兩項仲裁請求:一為要求賣房人,即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交付與過戶登記手續;二為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
上述案例中,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即為比較典型的預備性仲裁請求。預備性仲裁請求大多是申請人為了避免敗訴的風險而提起,利用一個預備性請求來對主位請求進行補救。這種請求在實踐中并不常見,仲裁法及大多數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對此亦無明確的規定。實踐中,預備性仲裁請求將產生怎樣的效果,仲裁庭又應否受理預備性仲裁請求,筆者將在下文進行分析。
一、預備性仲裁請求的定義、特征和目的
(一)預備性仲裁請求的定義
預備性仲裁請求,是指申請人在提起主位仲裁請求的同時,提起預備性仲裁請求,以備主位仲裁請求得不到支持時,請求仲裁庭支持其預備性仲裁請求。也就是說,申請人在提起主位仲裁請求時,因預計到自己主位仲裁請求可能不被仲裁庭支持,所以提起一個預備性仲裁請求,以對主位仲裁請求進行補救。在上述案例中,申請人的主位仲裁請求為:要求賣房人,即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交付與過戶登記手續;同時提出的預備性仲裁請求為:若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則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
(二)預備性仲裁請求的特征
首先,主位仲裁請求與預備仲裁請求互相排斥,比如上述案例中,出賣人不可能同時獲得房屋所有權和購房款;仲裁庭也不可能同時裁決繼續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
其次,主位仲裁請求與預備仲裁請求之又相互關聯,在本質上是基于相同的事實關系而且追求之目的相同。也正是由于主位請求與預備請求這種密切的關聯關系,才使得申請人難于在其中作出取舍,選擇將二者同時提出。
最后,主位請求與預備請求之間又存在先后的次序,即主位請求與預備請求之間呈現先后主次關系,申請人首先選擇主位請求,只有當主位請求被裁決不予支持的情形下,才選擇預備請求,主位請求的審理是要先于預備請求的。預備性仲裁請求在某種程度上是申請人的最后一道防線,如若沒有預備性仲裁請求,那么主位仲裁請求就顯得尤為重要。一旦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由于仲裁“一裁終局”和“一事不再理”原則,申請人沒有再次提出其他仲裁請求的權利,也不得再將案件交由法院審理解決,申請人將面臨整個仲裁案件的失敗。如此分析,預備性仲裁請求對申請人是極為有利的。
二、受理預備性仲裁請求的正面效果
仲裁機構受理預備性仲裁請求,有如下積極意義:
(一)受理預備性請求有利于提高仲裁的程序效益
允許當事人提出預備請求,可以達到程序擴容的效果。程序擴容,是指在經濟成本不變甚至有所減少的情況下,通過增加程序解決多個當事人的糾紛或者一個當事人的多個請求實現,來擴大訴訟、仲裁等糾紛解決程序的程序功能。申請人的數個不能相容的請求,可以在一個程序中提出,當事人僅通過一次程序的啟動和投入,即可就多個不能并存的仲裁請求獲得仲裁機構的裁判。同樣,對于被申請人而言,在一個仲裁程序中對申請人的全部救濟方式進行集中抗辯,可以避免重復舉證、委托代理人、答辯、開庭、提出反請求等訟累。
(二)受理預備性請求有利于裁判的統一
仲裁員通過審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這一過程是帶有較強的主觀色彩的。允許當事人將主位請求和預備請求合并到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可以避免不同的仲裁員對事實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斷,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保證一定的統一性。
(三)受理預備性仲裁請求有利于凸顯仲裁相對于訴訟的優勢
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立案的條件規定得十分嚴格,法官的辦案壓力大,法官一般不希望一個案件中當事人同時提出過多的訴訟請求,所以法院一般不允許當事人提出預備性訴訟請求。而仲裁機構如果能從減少當事人糾紛解決成本的角度出發,受理預備性仲裁請求,更能發揮仲裁相對于訴訟的程序性優勢。
三、預備性仲裁請求應否被受理
實踐中,各個仲裁機構對預備性仲裁請求的態度并不統一。主要的爭議焦點是仲裁請求是否明確,由于預備性仲裁請求是作為主位請求的備位請求而存在的,其是否作為明確的仲裁請求要求仲裁庭審理是以主位請求是否被駁回為前提的,因此預備請求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一)司法實踐分析
這種請求的提出方式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并不鮮見,還相應地被稱為預備性(或選擇性)訴訟請求,主位訴訟和預備訴訟合并提起,就形成了預備合并之訴。相關訴訟法對預備合并之訴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從審判實踐來看,部分法院允許當事人提出這樣的訴訟請求。持肯定態度的一方認為,提出這種訴訟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樣的訴訟請求不但便于當事人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隨時作出最有利的選擇,真正地體現法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司法為民的目的,也便于法院根據案件已有情況及時作出判決,體現了講求司法效率的精神。從另外的角度來講,預備性訴訟請求給了當事人更多的選擇機會,包括給對方當事人更多的選擇機會,有利于糾紛的順利解決。以上分析在預備性仲裁請求中同樣適用。
另一種意見認為,這種訴訟請求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而且會在審判實踐中造成許多問題!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這里的“具體”應該理解為文字表述清楚、內容確定、意思明白無歧義。預備性訴訟請求的表述也許是非常清楚的,意思也是明白無歧義的,但是,各項請求必然不可能同時獲得法院的支持,因此訴訟請求其實是不確定的。如果原告提出預備合并之訴,那么到底是要求法院依哪一項請求判決呢?而且,主位訴訟請求與預備性訴訟請求雖有相同的事實理由,但必然有不同的法律理由,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如果允許當事人提出選擇性訴訟請求,法庭就應當就所有的訴訟請求可能涉及到的事項進行審查。在司法資源如此緊張的今天,這樣做不免有浪費的嫌疑。
由于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有權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因此,即使預備性訴訟請求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仍然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加以選擇。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絕對地不接受當事人的預備性訴訟請求是沒有必要的,先予以受理會更有利于對方當事人的抗辯和法院的審理。
(二)仲裁實踐的具體分析
但是,仲裁不同于訴訟,是由非司法資源的中立的第三方在爭議各方的一致要求下對爭議事項在各方要求的范圍內做出裁決。因此,筆者認為,若被申請人對預備性仲裁請求的可行性不提出異議,仲裁庭是可以受理預備性仲裁請求的。雖然預備性仲裁請求在次序上位于主位仲裁請求之后,且會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貌似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但是,竊以為,仲裁庭對爭議事項的仲裁過程中,應全面分析爭議事項的事實與法律問題,仲裁員在作出裁決的過程中必然會對各種法律后果進行考量。申請人提出的貌似矛盾的仲裁請求實質上都是對其有利的裁決結果,若仲裁庭受理該預備性仲裁請求,對各個仲裁請求進行裁決,則只是仲裁員在按照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要求履行自身的職責。
然而,由于預備性仲裁請求往往對申請人有利,使被申請人處于不利的低位。若被申請人提出異議,仲裁庭是否仍應受理,情況就不近相同了。被申請人往往提出以下抗辯,認為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明確、不具體,使被申請人無法答辯。其次,對于不明確、不具體的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不應該予以受理;即使受理了,仲裁庭也應以“請求不明確”為由不支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之所以要求申請人提出明確、具體的仲裁請求,乃是為了方便被申請人明確答辯的范圍以及仲裁庭明確審理的范圍。而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樣,主位請求和預備性請求具有極強的關聯性,二者乃是針對同一法律目的或經濟目的;也正是由于主位請求與預備請求之間極強的關聯性,所以預備性仲裁請求的提出并不會對被申請人明確答辯的范圍以及仲裁庭明確審理的范圍造成不利影響;也就是說申請人同時提出主位請求與預備請求,不存在仲裁請求不明確的問題,所以,只要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沒有禁止提出預備性規定,仲裁機構是可以受理預備性仲裁請求的;在實踐中,北京仲裁委員會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也已經有了相關的案例。
對于變更訴訟請求的方式,相應的,變更仲裁請求是否是提出預備性仲裁請求的變通方法。就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仲裁請求提出更改,被申請人也可以對其反請求提出更改;但是,仲裁庭認為其提出更改的時間過遲而影響仲裁程序正常進行的,可以拒絕受理其更改請求。因此,筆者認為,完全不接受預備性仲裁請求無必要,在開庭之前受理預備性仲裁請求,爭議各方會在開庭過程中進行更加全面的辯論,會更有利于仲裁庭認定爭議事實,作出公正的裁決。但是,實踐中,由于不同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有所差異,當事人還是應該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決定是否提出預備性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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