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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論文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媒介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對新發明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高空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和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等八種類型的特殊侵權行為有關舉證責任的分配作了特殊分配。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主要有《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和《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一款等對媒介侵權訴訟舉證責任作了一些規定,明確侵犯人格權和侵犯著作權都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當由原告對被告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非由被告證明其“沒有過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下達的《關于侵害名譽權案件有關報刊社應否列為被告和如何運用管轄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報刊社要對發表的稿件,負責審查核實。
筆者通過對現有文獻資料和有關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的研究發現,從我國司法實踐情況來看,人民法院在審理媒介侵權案件中,并沒有將媒介侵權行為視為一般侵權行為對原告作舉證責任分配。有適用過錯責任劃分原被告舉證責任、有以推定過程責任劃分原被告舉證責任、還有以無過錯責任劃分原被告舉證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由原告對報道嚴重失實承擔舉證責任;2.由被告對報道嚴重失實承擔舉證責任;3.適用無過錯責任;4.我國司法實踐中還出現了大量的由被告承擔“沒有過錯”舉證責任。
編輯老師為大家整理了媒介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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