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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礎論文
由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礎論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由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礎論文【1】
摘 要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
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法律作為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么樣的法律?良法作為一種有別于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為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
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為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么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②。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并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為:“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為行動的準則③。”謝暉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準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④。”由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準則的過程。
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一。
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于理論上,而且踐行于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范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準來探討良法的概念。
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
筆者認為,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
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
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并能為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準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準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
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⑥。
此外,規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⑦。
正是因為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么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為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⑧,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
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著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為一種恒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
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
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
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民眾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
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②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565.
④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⑥鐘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⑦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⑧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的法律信仰培育【2】
摘要:法律信仰是法律修養的集中體現。
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是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內容。
法律信仰培育的具體目標主要包括對法律價值絕對認同,確立“法律至上意識”,具有積極守法精神和強烈的法律參與意識四個方面。
為了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中更好地開展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高校法制課教師務必更新教育理念,優化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特別是在法律認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為教育諸多方面深下功夫。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
基金項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項目“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內容針對性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1]作為高校法制課教師,筆者深切感受到:長期以來一些高校的法制課教學停留在法律知識教育階段,走不出“法律僅僅是工具”的認識誤區,使得廣大學生難以真正體驗法律的精神意蘊和豐富價值。
現在,不少大學生依從法律多半出于畏懼法律的心理,很少有人主動地、自愿地依從法律;一些大學生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往往并不是欠缺法律知識,相反有不少大學生法律知識很豐富但卻常常規避法律甚至違法犯罪。
因此,我們需重新審視高校法制課教學,切實提高該課教學水平。
一、加強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勢在必行
法律信仰,就是人們對法律的全身心認同。
它體現的是人們對法律的態度。
一旦某個人對法律產生信仰,他就會積極主動地學習和實踐法律。
這時,學法、用法、守法乃至護法就獲得了源源不斷的強大精神動力。
可見,法律信仰比具體的法制觀念更具感召力、統攝性,它對人的法律素質的提高起著決定性作用。
可以說,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識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質的靈魂。
因此,在大學生法律意識或法律素質的的培育過程中,我們應把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作為至為重要的乃至終極的培養目標來看待。
可喜的是,目前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材在第七章明確提出了大學生要樹立法律信仰這一要求,并且圍繞這一主旨在教材內容體系上作了特www.21cnlunwen.com意安排。
表現在:第一,教材第五、六章介紹了公共生活、職業生活、家庭生活領域與大學生關系密切的一些法律。
這使大學生能充分認識到社會生活各方面需要而且必須有法律規則,自己的身邊處處有法律規則存在。
第二,教材第七章探討了“增強法律意識,弘揚法治精神”問題,其中涉及“領會法律精神”、“樹立法治觀念(含民主與法制觀念、法律權利與義務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念)”、“加強法律修養(含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等主要內容,這些內容與法律信仰的形成息息相關。
第三,教材第八章不再過分強調法律條文的介紹,而是注重大學生對我國法律制度的總體把握和概括了解,其用意在于使大學生認同我國的法律制度。
這種編寫思路顯然是與以往《法律基礎》教材過于注重法規知識介紹而忽視大學生對法律價值的體驗,和法學教材編寫思路雷同等特點很不一樣。
然而,筆者發現仍有一些教師沒有對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問題給予足夠重視。
表現在:一些教師認為高校法制教育就是要讓大學生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識,為此追求傳授法律知識的深度與廣度,但因學時少、內容多,于是就在課堂上搞“滿堂灌”,爭分奪秒講解法律條文,力求最大限度滿足學生對實用法律知識的需求。
如果把高校法制課等同于法律常識課,強調其知識性而忽略其思想教育性,這就改變了該課的德育性質。
現在有些高校把法制課講成了法學概論課,內容的取舍隨意性較大,對學生的考核片面追求法律知識的掌握,顯然違背了法制課的教學宗旨。
由于教學指導思想有偏差,教學內容設置、師資配備、教學方式、教學評價體系等方面存在問題也就在所難免。
難怪據陳大文先生的調查顯示,現在大學生對高校法制教育性質的認識,判斷為智育(法律知識教育)的竟然占32.7%。
筆者認為,盡管大學生知悉法律很重要,是一項基礎性工作,但知法者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護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
二、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標要求
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標就是使大學生絕對認同我國的法律,真正做到依法辦事。
具體來講,有四個方面的細化目標:
第一,大學生要對法律的價值絕對認同。
大學生不能將法律僅僅作為一種工具來看待。
當法律只是被當作維護階級統治或維護自身權利的實用工具,特別是被當作一種可以被一部分人隨意玩弄、缺少靈魂和良知的東西時,當人們服從法律僅僅是因為害怕國家暴力機關的制裁時,法律就難以成為人們信仰的對象。
因此,大學生應當對法律所蘊涵的自由、正義、公平、秩序等價值有切實的體驗,真正感受到法律表達了他們的要求,法律是為了他們而存在的,他們才珍視法律,絕對認同法律。
第二,大學生應確立“法律至上意識”。
大學生應感知到法律在他們的生活中無時無處不在。
他們應認識到自己的每一個行為都處在身邊法律之網的籠罩下。
此外,大學生還應把法律置于至上的戰略地位來看待。
如果在他的生活中有其他行為規范(如道德、紀律、政策)和法律產生沖突,則必須舍其他而求法律,也就是說要以法律作為衡量其他行為是否規范有效的前提和準繩。
在法律的效力方面,大學生還要認識到未失效的“惡法”也是法律,必須得到遵循。
第三,大學生應具有積極守法的精神。
大學生們應將守法看成道德義務而自愿守法。
如果他們是基于法律的強制力而不是自己的內在需求而守法,則表明其對法律并沒有信仰,法律仍然是外在于他們的。
如果大學生不是因強力而是憑良心守法,不是因他律而是因自律乃至自由守法,并把守法行為視為自己承擔的義務和對于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那就表明他們具有了法律信仰。
積極守法精神還要求大學生在有法律規范的情形下,嚴格遵循法律規范;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時,他們也同樣應當遵從法律的精神,自覺地規范自己的行為,使之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四,大學生應具有強烈的法律參與意識。
這表現為:一是大學生要認識到權利是義務之母,要具有權利本位意識。
除了具有權利保護意識外,還應當積極要求法律規定新權利。
二是大學生還應當促進現有法律不斷完善。
大學生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要有對現有法律的質疑精神。
三是大學生應積極打擊破壞法律的行為,比如采取見義勇為等各種方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也就是說要有維護法律尊嚴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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