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論文
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論文【1】
【摘 要】婚姻法是身份法,有別于財產法,這是基于它的調整對象主要是親屬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相比,親屬身份關系是人倫關系,是自然的事實;而財產關系是法律關系,是人為的、創設的事實.人基于出生而最初與父母、繼而與其他親屬形成親屬身份關系,他們之間使形成人倫秩序:輩分的確定、兩性的禁忌、供養的義務等等,在沒有法律規范的情形下,這一自然的人倫秩序即已存在,也是人類得以延續的自然過程。
由此決定婚姻法具有倫理性和傳統性,其倫理性表現在:婚姻法中的法律規范同時也是道德規范,兩者有很大的重疊性;婚姻法在適用中應尊重婚姻道德和家庭倫理,其傳統性則表現在:婚姻立法應尊重本民族傳統習俗,是本國家的固有法;婚姻立法還應尊重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狀態,應符合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而不應過于超前,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對于婚姻立法和司法實踐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關鍵詞】婚姻法;傳統性;倫理性;現代化
一、婚姻法的意義
《婚姻法》是建國后我國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但在實際執行中始終存在問題,如法律以前曾經保護過的,后來又不保護的事實婚姻依然存在;婚約解除或毀約后的財產糾紛如何解決,無法律根據;協議離婚常常成為當事人牟取不當利益的手段等等,究其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這與我國法律界對婚姻法本質屬性的關注不足不無聯系,雖然學界公認,與民法的財產法相比,婚姻法具有鮮明的倫理性和傳統性,要制定出一部既符合我國國情又具科學性的婚姻法。
這些基礎性問題是無法回避的,婚姻法的倫理性史尚寬曾指出:“親屬法主要的為關于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公益的規定”,“親屬法規定,須以合于倫理的規范為適宜”,也就是說婚姻法具有倫理性,婚姻法這一屬性源于其調整對象——親屬身份關系的人倫性,親屬身份關系是人倫關系,人一出生就處于特定的親屬身份關系當中,他們之間便形成了人倫秩序:輩分的確定、兩性的禁忌、供養的義務等等;在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于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諸法合體的形式,不論中國、外國,都沒有獨立的婚姻法,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一般都包括在內容龐雜的統一法典內,長時期中,婚姻立法不夠完備,因此,倫理規范和宗教教義在調整婚姻關系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在資本主義各國法律體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作為親屬法的組成部分,附屬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把親屬法編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國的親屬法,一般是由多數的單行法規構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離婚法等,名稱不一,但它們都是各該國家民法的組成部分。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婚姻家庭關系擺脫了私有財產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種存在于特定成員間的人身關系,其中的財產關系只不過是上述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屬于民法,而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雖然條文不多,內容也較簡要,但都是全面規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獨立法律。
二、婚姻法的倫理性及傳統型
在倫理學界,有關“倫理”與“道德”的界定有不同觀點。
黑格爾認為,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觀的,道德是主觀的,只有倫理才是主客觀的統一,才是客觀精神的真實體現,“主觀的`善和客觀的、自在自為地存在的善的統一就是倫理,”但在中國古代,“倫理”曾與“道德”并列,初與道德無直接關系,自漢以后,倫理與道德同義。
婚姻倫理,應界定為婚姻道德關系,即婚姻關系所應遵循的道德準則,也即婚姻當事人締結、維系、解除婚姻關系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
1.婚姻不僅僅是愛情
我們知道,現代婚姻的基礎是愛情。
真正的愛情是男女雙方互相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身伴侶的情感,那種“只戀愛不結婚”、“不求天長地久,只求曾經擁有”的戀愛觀中的所謂愛情不是作為婚姻法基礎的愛情。
2.婚姻不僅僅是契約
婚姻契約的觀點起源于資產階級革命對自由、平等的追求。
隨著資本主義三大原則之一的契約自由原則(意思自治)的確立,封建社會的等級婚姻觀也遭到批判和解放,資產階級強烈要求在平等的雙方在完全的合意的基礎上締結婚姻。
3.婚姻不僅僅是兩性的結合
“以前特別是大多數自然法的著述,只是從肉體方面,從婚姻的自然屬性方面來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為一種性的關系,而通往婚姻其他規定的每一條路一直都被阻塞著。”婚姻的自然屬性基礎在于: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性的本能和種族的繁衍。
婚姻的自然屬性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發展史上的群婚制、對偶婚制,嚴格說來都是兩性關系的結合的社會形式,與現代婚姻有著本質區別。
在一定意義上說,婚姻家庭法堪稱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從歷史上來看,中國古代婚姻家庭法以儒家的倫理觀為其思想基礎,歐洲中世紀的婚姻家庭法亦以基督教的道德為其精神支柱。
在我國,反映絕大多數人民意志的法律,本來就是同社會主義現階段的主流道德相一致的,這一點,在婚姻家庭生活領域里表現得尤為明顯,法律為親屬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是社會主義社會中親屬道德的必然要求。
三、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如何走向現代化
現今,擴大和加強對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的情況和問題,又要使法律本身具有科學性、系統性和一定的前瞻性,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想更好地發展就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法律名稱
法律應當名實相符。
現行婚姻法中既有婚姻法規范,又有大量的婚姻事項以外的家庭法規范,以婚姻法為名不足以概括其全部內容。
從外國立法例來看,此類法律有稱為親屬法的,有稱為婚姻家庭法的,也有僅稱為家庭法的,就法理而言,家庭法可以包容婚姻法,但婚姻法卻不能包容家庭法,因此,此次婚姻法修訂應以婚姻家庭法定名。
2.離婚的法定理由不得
新的婚姻家庭法應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改為夫妻關系確已破裂;同時,對具有哪些情形可視為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問題,作出若干列舉性的規定,使離婚的法定理由具體化,使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當然,所列舉的各種情形都是相對的離婚理由,而不是絕對的離婚理由,即使符合這些情形,如果調解和好也可以不離,離婚法定理由的具體化,有利于克服適用法律時的主觀隨意性,有利于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
3.涉外和區際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
一定數量的涉外婚姻家庭關系和區際婚姻家庭關系,是現實生活中的客觀存在,對此,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沒有關于法律合適的規定,新法應對民法通則中有關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的規定作出若干補充,并增加有關區際婚姻家庭關系法律適用的原則規定。
總結:
總之,在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私營企業主的家庭中,夫妻財產關系往往比較復雜。
有的是夫妻一方經營,而不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資金來源也不盡相同。
對于一方經營所得的歸屬以及債務的清償等問題,在法律上應當有明確的規定。
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夫妻雙方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這些問題,在起草現行《婚姻法》時顯然不可能收入立法者的視野,需要通過立法措施填補這方面的規定是完全必要的。
參考文獻:
[1]新司法解釋想把《婚姻法》變成《公司法》 – 2011.8.27.
[2]會議論文 新中國婚姻家庭立法及其完善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0年學術年會 .
[3]王麗萍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 2010.
[4]陳棋炎 親屬、繼承法基本問題 2012.
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研究論文【2】
摘要:婚姻法中包含有倫理性和傳統性,這兩種特定是婚姻法中所獨有的性質,由于這兩種性質的影響,婚姻法在立法的過程中,需要根據國家的固有法律、當地的民俗和家庭的生活實施狀況,來進行法律的制定,其制定過程一定要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滿足時代發展的要求,可以這樣說,婚姻法的倫理性與傳統性對于婚姻司法以及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
本文就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僅供參考。
關鍵詞:婚姻法;倫理性;傳統性
婚姻法主要保障的桂香是具有親屬關系的公民,婚姻法保障了自然的人倫秩序,對人類的繁衍就有積極的幫助意義。
婚姻法是根據社會發展的規律以及人類繁衍的自然過程所制定的法律,而且這種法律在制定的過程中,也充分的結合了當地的民俗特點以及風土人情,因此,這就決定了婚姻法具有一定的倫理性和傳統性,通過對婚姻法的傳統性和倫理性進行分析,有助于對我國婚姻立法的構建,同時也能夠推動我國婚姻司法的實踐,從而保障了我國婚姻法實施的有效性。
一、婚姻法的倫理性及傳統性
道德和倫理在概念上有著一定的相同性,但是在倫理學方面來說,兩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差別。
道德具有極強的主觀性,而倫理則既有主觀性又有客觀性
(一)婚姻不僅僅是愛情
一般來說,有了愛情才會有婚姻,相愛的雙方通過婚姻來實現愛情的最終體現。
然而有些人崇尚不婚,這樣所構建的愛情,在婚姻法上來說,并不是婚姻法主要體現的愛情。
(二)婚姻不僅僅是契約
資產階級追求自由和平等,由于這種觀點的影響,婚姻才出現了一紙契約的形式。
而在資本主義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契約的自由性被強調,契約自由原則在此基礎上產生,而這些原則的提出,使得封建社會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觀遭到了極大的沖擊,最終瓦解了這種不平等的婚姻情況。
資產階級率先提出了要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所締結的婚姻才屬有效的理論和觀點。
(三)婚姻不僅僅是兩性的結合
在對自然法著述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很多的著述制定的角度都以肉體方面來進行考慮,婚姻也只是從單一的自然屬性來進行看待,其關系也就只是一種性的婚姻關系,而其他的關系則被嚴重的忽視,使得很多婚姻規定的其他道路被阻塞,婚姻的性質出現偏差。
一般來說,婚姻的自然屬性主要包括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以及性本能、種族的繁衍這三個方面的內容,在傳統的觀念中,認為婚姻就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這也是社會的一種普遍形式,而這樣的觀點與現今的婚姻觀點有著明顯的不同,可以說,傳統的婚姻觀點忽視了婚姻的其他形式,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在某種角度上來說,婚姻法就是道德與法律的有效結合,這樣的結合自古以來就有。
就歷史角度來看,我國古代的婚姻主要是以儒家思想為基礎,而中世紀的歐洲婚姻則是以基督教的主流思想為基礎。
我國法律的制定與社會的發展、社會的形態基本上保持一致,法律的制定也主要是依據我國社會的形態來制定的,就這一方面來說,我國的婚姻法在表現家庭倫理關系上較為明顯,婚姻法中對于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的較為細致,這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道德關系的主要體現方式。
二、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如何走向現代化
目前,家庭問題已經成為了婚姻法急需要面對的問題,在保障婚姻法本身客觀性和科學性的基礎上,應該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婚姻家庭問題,利用婚姻法來對家庭中出現的新問題進行有效的解決,使得婚姻法中的倫理性和傳統性逐漸走向現代化,具體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法律名稱
法律不僅要有名,而且還要有實。
就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來說,其中包括諸多的婚姻規范以及婚姻事項,但是其中也具有不足,其在規定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
而就國外的婚姻法來看,在法律上,婚姻法也被稱作親屬法,其指代的不僅是家庭夫妻關系,也指代著親屬關系,國外的婚姻法中不僅有專門的婚姻關系法,也具有婚姻家庭法,就法理屬性來說,家庭法中可以包含婚姻法,但是婚姻法卻無法全面的體現出家庭法,所以,我國在對婚姻法進行修訂的過程中,要以家庭法為婚姻法重新命名。
(二)離婚的法定理由不得
新的婚姻家庭法應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改為夫妻關系確已破裂,對可視為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問題,作出列舉性的規定,使離婚的法定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離婚自由。
(三)涉外和區際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
涉外婚姻家庭關系和區際婚姻家庭關系,是現實生活中的客觀存在,對此,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沒有關于法律合適的規定,需要適當增加有關區際婚姻家庭關系法律適用的原則規定。
三、結語
總而言之,婚姻法主要的保障對象是夫妻,一般來說,夫妻財產關系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很多的夫妻收入來源不同,在財產劃分上會出現一定的矛盾。
而婚姻法,主要保障了夫妻財產的關系,針對夫妻的財產關系進行了法律上的規定,這樣的法律規定,使得夫妻雙方之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了一定的保障,然而我國的婚姻法立法中還缺乏對這方面的具體規劃,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來對這方面的條例進行具體的規定就顯得尤為必要。
[參考文獻]
[1]新司法解釋想把<婚姻法>變成<公司法>,201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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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棋炎親屬、繼承法基本問題[M]臺灣:三民書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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