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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網購侵權的消費者法律權益保護研究的論文
在大學生消費中,消費侵權的案例層出不窮。所占的比重越來越突出,從而市場經濟的立法凸顯重要起來。在傳統商品交易模式下,消費者權益的侵權保護方面,略顯有點不足,曝露出在消費者維權存在著諸多的法律空缺。因此,在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指導下,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大學生侵權維權方面提供法律保障。
一、依法治國下大學生消費侵權維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依據的新釋義
近年來,國際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發展,各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正日益成為一個重要的立法活動,保護消費者問題,特別是保護個人消費者侵權維權也成為各國政府首要解決的一項任務。
(一)消費者的科學涵義
1978 年, 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一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年會上,國際標準化組織把“消費者政策委員會”把消費者定義為:個人購買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在消費商品時造成侵權的每個成員。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規定:“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在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在電子商務時代,個人消費中侵權案例在線上越來越多,成為新時期個人維權的又一個重要的法律屏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權益特性
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該權利,應該受到消法的保護時,也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利益,其核心是保護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與每一位消費者有密切關系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主因。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和制度下,消費者在進行具體消費行為以及過程時,所享有的權力和利益與社會生產高度發展息息相關的。
(三)我國《消法》的個人消費者保護的歷史淵源
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消費者的侵權案例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不安因素,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也逐漸增強起來了。1984 年12 月,在廣東省成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成為消費者維權的組織機構,從此消費者維護權益的合法化得到了法律的確認。
1987 年9 月,國際消費者組織正式接納中國消費者協會,在早期立法上,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展上,而不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立法的方向。現階段,制定的與《消法》相關的法律法規達60 余部,逐步形成一個以《消法》為核心消費者的維權的法律體系。從而形成了費者權益保護完整的《消法》體系,到了有法可依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依法治國下大學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困境分析
在促銷手段不斷變化所產生的情況下,消費者糾紛具有特殊性,對高科技時代的產品及性能的知識缺乏,造成更多產品在使用方面給消費者的更多侵權,使消費者權益仍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一)大學生消費侵權維權中協商、和解與訴訟的解決困境
在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消法》把重點放在了解決消費者和廠商的糾紛途徑上,只是原則性規定,在處理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適用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解決方式。目前,我國在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適用兩種方式:一是非訴訟方式。例如:協商和解、調解、申訴以及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二是訴訟方式。消費者發生侵權案例時,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來維權。《消法》對消協監管力度不大,造成了定消協在消費者侵權時調節職能失去意義,不利于消協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只能發揮就想同虛設了。因此,不具備強制執行力的消協,與消費者調解就顯得無力,造成了消協對當事人的調解和介入,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成為消費者維權的障礙。
(二)行政調解方式解決大學生消費糾紛存在缺陷
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消費者,對侵權事實向行政機關反映并報告其具體情況,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解決糾紛、處理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過程。在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行政機關,分兩方面進行。一是在調查、確認事實違法基礎上,對于消費者和經營者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解,最后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協議。二是對于調解失敗前提下,對于經營者涉嫌違法行為,要徹底調查后予以處罰。行政調解具有效率高、力度強優點,其性質上仍屬于民事調節,不能更有利的解決消費者侵權,從而造成了消法實施的障礙。實踐中,對于消費者侵權處理上,會有該罰不罰、該賠的卻賠不處理亂象,加之以缺乏統一監管體系,職責不清,從而造成多頭執法,更不利于消費者維權。
(三)大學生消費侵權的仲裁方式解決消費糾紛的困境
大學生侵權案例在今年來是上升的趨勢,其解決途徑的維權也成為法律維權的難題。仲裁解決消費者的糾紛也是一個有效的途徑,其仲裁的最終性、強制性、靈活性、自由性等優點。但是,普通商事仲裁對消費者侵權對于解決消費者侵權并不適合:其一,當事人的主觀認識不夠。對仲裁制度不了解、對仲裁的專業性認識不足以及仲裁協議達成難;其二,當事人對于仲裁結果接受不統一。對于仲裁的終局結果不服,使得雙方當事人最終達不成仲裁協議,從而起到法律效力;其三,仲裁的經濟性價比偏低。仲裁費用相對訴訟相對繁瑣,對于消費者的維權的經濟性價比有負擔,當事人更易選擇訴訟來維權。消費侵權爭議訴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的范疇,然而,消費者維權訴訟有一定的障礙,對于民事訴訟的繁瑣的程序的形式化要求。且對于消費者,在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消費侵權糾紛,認為是不經濟的。對于消費侵權糾紛的民事訴訟,從立案到經過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審判,來維護消費者的權利時,也許會造成周期長,甚至造成時間和金錢的浪費,更不利于侵權案件的解決,又可能會激化消費者和經營者的矛盾。由此可見,民事訴訟解決消費者侵權有點過猶不及,特別對于大學生消費侵權造成的案件解決更顯的復雜,難以解決了。
三、依法治國下大學生消費者侵權維權的《消法》保護的對策分析
在快速轉型的市場經濟社會,法律應當與社會變化相適應,調整社會的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大學生消費侵權維權也屬于與經營者的關系調整的范疇。在一定意義上,在現行《消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沒有明確是令人遺憾的,加大對于消費者侵權維權對策保護是重中之重。
(一)大學生消費者侵權維權的公益訴訟制度化的完善
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隨之產生了公益訴訟制度。消費侵權訴訟發展是《消法》完善的標志,也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砝碼。在不同社會制度中,訴訟制度成為解決社會各方利益矛盾沖突的利器。在社會矛盾突出時,各方利益產生大量分歧,造成了不公平的競爭,隨之需要相應的解決手段解決矛盾的沖突,公益訴訟也同時在這個階段產生了。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確立了,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大量消費者權益侵權案件,從這一點上說明了公益訴訟在我國是有必要存在的。我國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軌下,消費者侵權案件逐年增加,消費者的價值取向正轉變為以《消法》為維權的母本,實現市場經濟下維權的機制的轉變。特別在消費本位,公民維權的個人和社會利益,經常會被國家的最大利益所沖擊,從而削弱了個人在維權時的被動局面。現代社會向多元化社會發展趨勢日益明顯,利益群體的多元化成為社會的發展方向,新的消費利益格局賦予《消法》,調整社會各個利益平衡,從而要求我們從傳統消費本位單一的理念轉向社會多元化優位的理念。
(二)大學生消費者侵權維權的個人訴訟便利化的踐行
消費者協會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一個重要的機構,對于消費者侵權維權提供了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也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糾紛解決的法律維護的堅定者。特別是大學生侵權維權的個人訴訟解決便利化同時,對于消費者協會的個人侵權維權的主要渠道。同時,消費者協會沒有強制性,沒有執法行政權,不能對于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針對這些缺點,消費者在避開這個維權的弱點外,可以利用消費者協會經濟、快速解決糾紛提供便利的優點,對于大學生消費者侵權維權的糾紛解決主要方式之一。以往消費者侵權糾紛解決的主動權往往偏向經營者一方,沒有真正的對于消費者侵權維權的案例得不到解決,從而造成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矛盾激化,不利于消費者侵權維權解決的便利性的實施。
(三)大學生消費者侵權維權的程序保護科學化的實現
電子商務日益成為消費者購物的主要方式,為消費者購物提供了新的消費觀念的轉變,也帶來了新的購物體驗;大學生針對價格便宜、種類豐富的服務和服務時,給大學生消費者侵權案例也逐漸增多起來。從訴訟程序上,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于實體法,在程序法還是依照民事訴訟法來維護消費者的侵權時的合法權益的科學性。大學生消費者侵權后,在選擇維權的方式上做了選擇,可以選擇非訴訟和訴訟方式進行維權,對于程序的科學化上更是有利有弊的選擇,最大程度的滿足大學生消費者維權的程序的科學化。因此,大學生消費者侵權訴訟程序在立法及司法適用上都得到了保證,這樣更有利于大學生消費維權的利益的最大化。
四、結語
本文認為,完善大學生消費者侵權保護制度,與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是分不開的。市場經濟階段高度發展使人們的對于商品的需求也多樣性,經營者在權衡利潤和誠信時的失衡,從而造成了大量的商品的侵權案列無法杜絕。在電子商務時代,新生購物時代的虛擬購物成為大學生消費的新理念,在購物后產生的侵權維權正是本論文研究主流方向。因此,以大學生消費者權益侵權維權保護為機制,維護《消法》在保護大學生消費侵權維權為主要目的,以實現消費者侵權到維權,提出合法的解決渠道和解決方式的順利進行,實現《消法》及相關法規的法律淵源的實行,最大程度上保證大學生消費維權的解決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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