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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學校教學工作診斷與改進指導方案
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都部署具體、周密,并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中等職業學校教學工作診斷與改進指導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提高中等職業學校人才培養質量,是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重要內容,也是中等職業教育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 服務中國制造2025、創造更大人才紅利的重要抓手。建立中等職業學校教學工作診斷與改進(簡稱診改)機制,是教育行政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引導和支持中等職業學校常態化自主保證人才培養質量的基本形式。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為指南,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根本,以促進學校自主發展、內涵發展為宗旨,堅持“需求導向、自我保證,多元診斷、重在改進”的工作方針,引導和幫助中等職業學校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改善辦學條件、規范學校管理、深化教學改革、完善制度體系、健全運行機制,促進中等職業教育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目標與任務
建立基于中等職業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學校自主診改、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需要抽樣復核的工作機制,保證學校的基本辦學方向、基本辦學條件、基本管理規范,推動中等職業學校人才培養質量的持續提高。具體任務是:
(一)構建中等職業學校教學工作自主診斷、持續改進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力爭通過5年左右的努力,圍繞提高中等職業學校人才培養質量,建立和完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劃、中等職業學校自主診改、利益相關方有效參與、主管(辦)部門協同改進的常態化周期性教學工作診改制度與運行機制。
(二)搭建中等職業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管理系統。建設學校、地(市)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四級架構的中等職業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管理系統(簡稱數據系統),為學校教學工作自主診改提供數據服務,為利益相關方參與診改提供數據參考,為教育行政部門抽樣復核與科學決策提供數據支持,為中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工作質量報告提供數據基礎。
(三)引導中等職業學校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逐步建立完善內部質量保證制度體系。
三、基本原則
(一)堅守底線。本方案依據2009年以來教育部有關中等職業教育的系列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當前實際制定,是最低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須結合區域特點,以不低于本方案要求為原則制定本省診改工作執行方案和實施規劃。
(二)學校自主。中等職業學校是保證人才培養質量的責任主體,須按照要求對本校教學工作進行常態化周期性的自主診斷和改進;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接受抽樣復核。學校也可主動申請復核。
(三)協同實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須協調學校的辦學者、管理者、用人單位和獨立第三方專家組織,積極支持和參與學校的教學診斷工作;視需要協調辦學者和管理者幫助學校落實改進方案。教育部組建全國診改專委會指導各地診改工作。
四、職責與條件
(一)中等職業學校均應以本省診改工作執行方案為基礎建立本校教學工作診改制度,明確診改工作的重點、要求、周期和組織,并將自我診改情況納入年度質量報告。
(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須明確學校診改工作的最低周期要求;負責組織對教育部門主管的中等職業學校的診改工作(或委托組織)抽樣復核(復核工作應安排在學校自主改進措施已經實施之后進行)。原則上,一個工作周期內累計抽樣比例不少于開展診改工作學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覆蓋所有地(市)。發生重大教學事故的學校,須在事故處理后的兩年內至少完成一次診改并接受復核。已被列入未來3至5年內“關、停、并、轉”的學校,不列入抽樣范圍。
(三)抽樣復核的學校,須已經建立并實施教學工作診改制度,“全日制中職學歷教育在校生數”“師生比”“專任教師中的專業教師占比”“校舍建筑面積”“生均儀器設備價值”等5項指標達到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教職成201012號)的要求。
(四)屬于開展診改工作范圍,但暫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學校,須自省級診改執行方案發布之日起3年內達標。對于邊遠貧困地區的中等職業學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上述條件做出調整,并在省級診改工作方案中說明。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的學校可參照執行。
五、診斷項目
本方案包含6個診斷項目,16個診斷要素,99個診斷點(見附1)。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堅守底線”原則,結合實際調整和注解“診斷點提示”內容、增加診斷點,并在省級診改工作方案中予以說明。
六、復核結論
復核結論依據學校自主診改結果與復核結果的吻合程度,分為“有效”“異常”“待改進”三種。
有效——本方案16個診斷要素中,自我診斷結果與復核結果相符的≥12個;改進措施針對性強,改進工作切實有效。
異常——本方案16個診斷要素中,自我診斷結果與復核結果相符的<10個;改進措施針對性不強,改進成效不明顯。
待改進——以上兩種情況以外的其他情況。
復核結論及未達到抽樣復核條件的學校名單,按照省級診改工作方案規定的程序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對于復核結論為“異常”的學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須設定期限,采取切實措施,督促其改進。
屬于診改實施范圍,但3年內仍達不到抽樣復核條件的學校,應停止其招生資格。
七、組織實施
(一)組織分工
1. 教育部組建全國診改專委會,負責診改工作指導方案的研制與修訂、政策咨詢、專家培訓和業務指導。設立工作網頁,集中發布診改工作相關政策和工作進展。
2.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省(區、市)診改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執行方案和實施規劃(建議抽樣復核每5年一個周期、學校自主診改周期不超過3年),報教育部備案后執行。
3. 診改工作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實施,也可在統一的省級執行方案基礎上委托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實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遴選熟悉中等職業教育、具有管理經驗、具有公信力的中高職教育專家、教育教學研究專家以及行業企業專家等組成省級診改專家委員會,負責本省診改工作的方案研制與修訂、政策咨詢和業務指導。
4.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發揮本省診改專家委員會作用,開展省內診斷專家培訓、建立省級中等職業學校教學工作診斷專家庫。參加復核工作的專家原則上須接受過相關診改工作培訓。
5. 全國診改專委會指導省級診改專委會工作。
(二)基本程序
1. 自主診改
學校根據省級執行方案,建立常態化周期性教學工作診改制度和工作機制,定期進行自我診改。
2. 抽樣復核
(1)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診改工作執行方案、實施規劃和實際需要,抽樣確定復核學校。被確定的學校在自我診改基礎上提交自我診改報告、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學校年度質量報告(可選)等材料。自我診改報告可以表格形式(見附2),對照診斷要素逐項寫實性表述自我診斷的主要形式和依據,目標達成度、主要成績、存在問題、成因分析、改進對策與實施等基本內容,無需等級性結論。自我診改報告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突出問題導向、重在改進提高。
(2)現場復核。現場復核專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授權有關組織)確定。現場復核包括:專家組通過狀態數據獨立判斷學校教學工作狀態,對照學校自我診改報告等材料確定現場復核重點;專家團隊現場復核;撰寫現場復核報告。專家組現場復核結束后,專家個人意見和專家組意見(不含結論建議)可口頭反饋學校。省級診改專家委員會審議專家組復核報告和結論,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3)落實改進。學校根據認定的復核報告深化改進工作,并在完成改進工作后進行總結。
(三)紀律與監督
各地要加強診改工作管理,嚴肅工作紀律,建立診改工作信息公告制度。診改工作相關的政策、文件、方案、標準、程序以及結論等均應在適當范圍公開,接受教師、學生和社會各界監督。
1. 有序推進。各地要按照報備的診改工作實施方案開展工作。實施過程中如有調整,需及時說明。
2. 規范工作。現場復核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不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遵守“六項禁令”。
3. 信息公開。各地須指定網站,及時公布教學工作診改相關政策文件、復核專家組成員名單、學校自我診改報告、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以及復核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被復核的學校也應在學校網站公布相關信息。
4. 加強監管。專家組成員一經明確,不得接受邀請參加有關學校的輔導、講座等活動。對于違反工作紀律或社會反響差的專家,應及時調整直至從專家庫中除名,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說明】
省級教育部門可按照“堅守底線”原則,根據下列文件、結合實際調整和解釋“診斷點提示”的內容,報教育部備案后實施。
1.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
2.關于充分發揮行業指導作用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教職成20116號)
3.教育部關于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若干意見(教職成20156號)
4.教育部關于推進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教職成20119號)
5.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的通知(教職成201012號)
6.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的通知(教職成20106號)
7.教育部關于加快推進職業教育信息化發展的意見(教職成20125號)
8.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校園文化建設的意見(教職成20108號)
9.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制訂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標準的意見(教職成廳20125號)
10.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公布首批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標準(試行)目錄的通知(教職成廳函201411號)
11.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公布第二批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標準(試行)目錄的通知(教職成廳函201448號)
12.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專業標準(試行)的通知(教師201312號)
13.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完善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制度的意見(教職成201116號)
14.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師201214號)
15.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大綱(2014年修訂)
16.教育部關于印發新修訂的中等職業學校語文等七門公共基礎課程教學大綱的通知(教職成20093號)
17.中等職業學校公共藝術課程教學大綱(2013)
18.教育部關于加強中等職業學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見(教職成201014號)
19.教育部 中宣部 中央文明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關于加強和改進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見(教職成200911號)
附:1. 中等職業學校教學工作診斷項目參考表
2. 中等職業學校教學工作自我診改報告(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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