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地產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出售房地產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第一條 甲方所售房屋權證號及座落位置、結構、層次、面積、附屬設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 號”,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 號”;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無錫___ 市______ 路______ 號,為______ 結構;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積______ 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屬設施為______ 。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___ 拾______萬___ 仟___ 佰元整;
2、 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稅費由__方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辦理完過戶手續后 ___ 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第七條 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三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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