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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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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創新納稅服務機制的要求,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于零申報。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對于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質檢總局
2016年3月14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按照《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要求,為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各地探索實踐,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根據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按月或按季申報增值稅、消費稅,但按季申報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于零申報。通過國稅地稅信息共享,自動生成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零申報信息,免除納稅人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零申報資料信息的報送。
(三)明確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按季申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額征收),均適用本規定。
(四)明確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的申報方式。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即可,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三、公告施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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