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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城市規劃修編和調整程序規定
經2004年市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贛州市城市規劃修編和調整程序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市規劃嚴肅性,保證城市規劃修編和調整依法進行、規范操作,保障城市規劃正常實施,根據城市規劃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贛州市城市規劃修編和調整,必須按照本規定進行。
第三條 贛州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和城市發展的需要,可以對城市規劃進行修編和調整。
第四條 贛州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員會)和贛州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城市規劃修編和調整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修編和調整范圍
第五條 城市規劃修編,是指對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進行重大變更。
第六條 下列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內容重大變更的,屬于城市規劃的修編范圍:
(一)上一輪規劃到期,需要重新編制規劃的;
(二)本輪規劃已不適應社會、經濟和城市發展,需要修改規劃的。
第七條 城市規劃調整,是指對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的內容作局部的改變。
第八條 下列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改變,屬于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的調整范圍:
(一)市域內必須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二)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發展方向,根據建設用地評價確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規定;城市各類園林和綠地的具體布局。
(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軌道交通的線路走向,大型停車場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護區范圍,給水和排水主管網的布局;電廠位置,大型變電站位置,燃氣儲氣罐站位置;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四)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五)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六)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近期建設用地的具體位置和范圍;近期內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風景資源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 下列城市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改變,屬于城市詳細規劃的調整范圍:
(一)規劃地段各地塊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規劃地段各地塊允許的建設總量;
(三)對特定地段規劃允許的建設高度;
(四)規劃地段各地塊的綠化率、公共綠地面積規定;
(五)規劃地段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
(六)歷史文化保護區內重點保護地段的建設控制指標和規定,建設控制地區的建設控制指標。
第十條 下列城市設計內容的改變,屬于城市設計的調整范圍:
(一)城市主次軸線,主要景觀的對景、借景及視廊、三江六岸自然與建筑景觀。
(二)城市重要地段建筑群體輪廓、體量高度控制、建筑風格及基本色調,公共空間的設計原則。
(三)城市地標建筑的性質、位置及其與周圍環境的關系。
(四)城市自然保護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允許建設和禁止建設的界限,自然景觀和文物保護視廊。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修編和調整,由市規劃部門向市規劃委員會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市規劃委員會對規劃部門的建議,應當組織相關專業委員會進行論證。經論證被否決的,不得進入公開展示程序。
第十三條 經相關專業委員會論證通過的,由市規劃委員會向社會公開展示修編及調整的理由和內容,征詢公眾意見。公開展示可以采取網站發布信息、圖則展示、問卷調查、電話咨詢、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經公開展示被否決的,不得進入市政府審查程序。
第十四條 經公開展示通過的,市規劃委員會應當將專業委員會論證意見、公開展示結果一并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查。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的,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修編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批后組織進行;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的調整由市規劃部門組織進行。
第四章 執行程序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修編和調整,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修編和調整分為方案、綱要、初步成果、公開展示、成果、上報審批六個階段:
(一)方案階段。投標單位提交設計方案,由市規劃委員會組織審查,優選設計方案。
市規劃部門應當向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匯報總體規劃修編和調整方案的優選過程和優選方案。
(二)綱要階段。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修編和調整,設計單位應當在優選方案的基礎上,做出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綱要,報請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
城市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由設計單位做出專題報告,經市規劃、發展計劃、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后逐級上報核定。
(三)初步成果階段。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的修編和調整,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綱要論證意見和城市建設用地、人口規模的核定結果,深化作業,形成初步成果,由市規劃委員會組織評審。
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的調整在方案的基礎上形成初步成果,提交市規劃委員會組織評審。
(四)公開展示階段。初步成果經評審后,市規劃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開展示其主要內容,并組織聽證會,征詢公眾意見。經公開展示被否決的,應當重新設計。
(五)成果階段。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評審和公開展示征詢的意見,完成規劃成果。
(六)上報審批階段。規劃成果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和調整成果,由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近期建設規劃修編和調整成果、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調整成果,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決策程序或者執行程序,擅自決定修編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擅自決定調整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以及城市設計的,必須追究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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