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從業人員撫恤規定及辦法 規章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從業人員撫恤規定及辦法 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條依據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訂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公司編制內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撫恤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公傷的撫恤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而致傷,一時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勞保局負擔醫藥費外,治療期間按月給予全數本薪,但以24個月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職12個月內或命令退休。第四條死亡的撫恤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包括患職業病死亡)者,按照其服務年資及最后月份本薪給予恤金,其支給標準依下列各款的規定但最低不得少于4萬元,最高不得超過12萬元。
(一)服務未滿5年者一次發給40個月本薪的恤金。
(二)服務滿5年以上,每滿一年增給一個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發給28個月為限。第五條特別恤金從業人員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傷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條規定辦理外,并得由廠處主管敘明事實,呈總經理或董事長另行議恤,依最后月給本薪,酌情給予44個月以內的特別恤金。
(一)明知危險奮勇救護同仁或公物者。
(二)不顧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三)于危險地點或時間工作盡忠職守者。
第六條在職死亡的撫恤從業人員在職死亡(非因執行職務)者,按照其最后月給本薪給予恤金,其支給標準依下列各款的規定,但最高以4萬元為限:
(一)服務未滿一年者,發給5個月恤金。
(二)服務滿一年以上的年數,每滿一年增給一個月,但最高以發給10個月為限。
第七條停薪留職期間死亡的撫恤從業人員于停薪留職期間內死亡時,其停薪留職原因為逾公傷假者,得按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請恤;其停薪留職原因為逾特別病假者,可按第六條規定請恤。
第八條喪葬費從業人員死亡除按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撫恤外,并加給喪葬費計1萬元,因公致亡者給5個月工資。
第九條領受順序領受撫恤金、喪葬費的遺族,須備有確實證明者為限,除遺囑別有指定外,其領受順序依政府有關法令的規定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 (五)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條共同承領領受撫恤金、喪葬費的遺族,同一順位內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平均承領,如有愿意放棄者,應出具書面聲明。
第十一條申請手續申請撫恤金應于死亡一年內由遺族填具撫恤金申請表及申請撫恤金保證書檢同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保證書向本公司請恤,但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時,其期限準延長。請恤時應由人事、會計部門審核各項憑證后呈總經理核發,但配有眷屬宿舍者,應俟遺族辦理退舍手續后,始予核付。
第十二條受領撫恤金的權利受領撫恤金的權利,不得押扣、讓與或供擔保。
第十三條代殮的處理死亡者如無遺族時,得由其服務部門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死亡者如遺族居住遠方或不及親臨殮葬時,得比照前項規定代為殮葬,但其應領撫恤金各費應待其合法領受遺族到達時,按照規定手續給領,并扣除代為殮葬所需的用費。
第十四條編制外人員的公傷撫恤聘約、定期契約人員及臨時人員因執行職務而致傷,一時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勞保局負擔醫藥費外,治療期間按月給予全數薪金,但以聘約期內或二年為限;其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者,得一次核給最后月給本薪40個月死亡補償及5個月喪葬費,但最低不得少于4萬元,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五條遺族遷宿處理從業人員死亡其配租有宿舍者,準其遺族繼續居住半年,其遺族未往滿半年遷出者,按未住月數比照其死亡時的房租標準給予房屋津貼,在未遷離宿舍前須將其遺族撫恤金的一半代為存入銀行,如住滿半年仍未遷出時,每超過一個月須向遺族或就專戶存儲的撫恤金項下扣繳雙倍房租。
第十六條公傷的定義本辦法所稱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死亡的認定均以勞保"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為依據。
第十七條實施及修改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從業人員撫恤規定及辦法 規章制度】相關文章:
關于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02-04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全文」05-10
保安管理規章制度規定11-24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05-17
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01-24
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辦法11-14
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03-09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15篇12-06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5篇11-16
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辦法(精選16篇)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