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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唐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暫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唐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暫行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唐山海上轄區港口水域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護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以京唐港燈塔(391245N/1190045E)為圓心,18海里為半徑的扇形水域(以下稱交通管制區)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設施(以下簡稱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代理人和相關人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唐山海事局是監督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據本規定負責對交通管制區船舶實施統一管理,工作頻道為VHF09頻道,呼叫唐山海事局或TANGSHANMSA.工作語言為漢語普通話和英語。
第二章 船舶報告
第四條 交通管制區實行下列船舶報告制度
(一)船舶應在進入交通管制區之前10分鐘,用甚高頻無線電話向主管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船名、國籍、船舶種類、船長、船寬、吃水、載貨情況和航行意圖。
(二)船舶在交通管制區內的錨地拋錨后,應立即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向主管機關報告錨位(相對京唐港燈塔的真方位及距離)和拋錨時間及主管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三)船舶擬進行靠泊、移泊、離泊、過駁或錨地離港等其它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動,需至少提前10分鐘向主管機關報告,經同意后,方可進行;活動結束后也應及時報告。
(四)若上述航行計劃、活動變更或錨位發生變化,當事船舶應立即向主管機關作變更報告。
(五)根據國際國內有關規定應配備通信設施的載客旅游船舶應在駛離碼頭前10分鐘向主管機關報告航行范圍和游覽計劃。
(六)從事拖帶、施工、加油、加水等作業的船舶在作業前10分鐘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報告航行路線,經同意后方可進行,結束作業后也應及時報告。
第五條 船舶在交通管制區內發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它緊急情況時,應通過甚高頻無線電話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六條 船舶在交通管制區內發現航道變異,導助航標志或設施移位、滅失、損壞、失常或發現有礙航行安全的'障礙物、漂流物及其他妨礙航行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三章 交通管理
第七條 在交通管制區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船,除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外,還應遵守下列相關規定:
(一)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錨地以外水域拋錨;
(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穿行錨地和航道;
(三)航行或錨泊期間,應保持VHF09頻道和16頻道連續守聽;
(四)船舶在交通管制區內航行時,應用安全航速行駛;
(五)在有引航員引領時,有關船舶報告和申請事項由本船引航員執行;
(六)本轄區水域內的錨地為引航員登船點,船舶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錨地以外水域上引航員,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七)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它禁錨區錨泊,緊急情況下錨泊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
第八條 主管機關根據本區域交通流量、通航環境情況及港口船舶動態計劃等實施交通組織。主管機關在進行船舶交通組織及維護港口水域交通秩序時,相關船舶應當服從其統一指揮。
第九條 當發現船舶有交通違章行為時,主管機關將發出違章警告,被警告船舶應盡快糾正違章行為,并聽候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主管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規定給予處罰。對違反本規定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的實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免除船長對本船安全航行的責任,也不妨礙引航員和船長之間的.職責關系。
第十二條 為避免危及人命、財產或環境安全的緊急情況發生,船長和引航員在背離本規定有關條款時,應立即報告主管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未及事項,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國際公約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不免除船舶應按有關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的其他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唐山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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