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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規定
導語:城市管理是指對城市一切活動進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和市政的管理。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阜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省政府《關于阜陽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阜陽城區范圍內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對城市管理領域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阜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本級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區一級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執法體制和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管理領域違法行為的`查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指導、監督、協調和統一調度權;對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不依法處罰的行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查處。
第四條阜陽市公安局及其分局、派出所等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保障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建設、規劃、環保、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經統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應當積極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后,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發現或者認為需要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或者行政處罰的,應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七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建立執法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制度,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協調處理有關行政執法。
第八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規范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或采取補救措施;對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的,處以1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罰款;隨地便溺、亂扔其他廢棄物、焚燒垃圾和冥紙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依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長期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在主要臨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涂寫、刻畫或者懸掛、張貼的宣傳品中公布的.通訊號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按照《阜陽城區禁止亂貼亂畫亂設亂掛管理辦法》規定,通知通訊經營單位暫停其通訊工具使用;
(五)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城市施工現場不符合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在市區行駛的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清運、處置垃圾、糞便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未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清運建筑垃圾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依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每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未經批準在市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遺留寵物糞便,不即時清除,影響環境衛生的,對其飼養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除責令恢復原狀外,可依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違法行為人拒絕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章城市規劃管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違法建設是指:
(一)1990年4月1日以后未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二)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工程位置、范圍、性質、層數、標高、建筑面積和建筑造型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非法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微波通道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和壓占地下管線建設的;
(四)未經政府批準占用水面,填墊溝、河、塘,侵占堤坎、河道以及影響城市防洪排水建造的;
(五)在居住小區院內私搭亂建的;
(六)不按規定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七)其他違反城市規劃的建設。
第十七條對正在發生的違法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制止,責令其停止建設,并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違法建設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強制停止施工;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依法申請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八條違法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一)擅自改變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
(二)在征地拆遷和舊城改造范圍內搶搭、搶建的;
(三)在政府準備出讓的地塊或者侵占城市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微波通道和壓占地下管線建設的';
(四)在溝、河、塘控制范圍內建設,妨礙防洪及蓄排水功能和侵占沿岸綠地的;
(五)在文物保護區范圍內建設的;
(六)對城市景觀、環境質量造成重大影響的;
(七)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紅線,影響規劃實施或者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
(八)在居民小區內亂搭亂建,影響小區環境和開發建設的;
(九)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建設。
第十九條違法建設影響城市規劃,經征求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處以工程總造價5%的罰款。
第二十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城市規劃區內挖砂取土、堆棄廢渣垃圾、圍填水面以及進行其他改變地貌活動,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依法送達當事人;對當事人難以確定或者集中成片的違法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拆除違法建設決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依法申請組織強制拆除。
第四章城市綠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損壞城市花草、綠化設施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責令停止侵害,并可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以樹木作支撐物或就樹搭棚、折枝剝皮、在樹干上刻劃、纏繞鐵絲以及以其他方式損壞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樹木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使其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可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章所列違法行為發生在城市風景區、公園內
的,其管護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予以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及時趕往現場處理。
第五章市政道路管理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城市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
(六)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修復的;
(七)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十)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十一)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第二十九條擅自在城市橋梁、道路、路燈設施上敷設管線、設置廣告牌或其他懸掛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依據《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填埋具有調蓄功能的城市河塘或者未經批準占壓、挖掘城市排水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依據《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擅自占用、拆除、改動、遷移城市照明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據《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規定在人行道停放機動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轉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三十三條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占用城市人行道,影響通行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三十四條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在街道上搭棚、蓋房、擺攤、堆物或者有其他阻礙交通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十一)項規定,處5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三十五條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對當事人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違章占道、露天經營燒烤、大排檔,產生煙塵污染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三十九條未采取密閉措施或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造成城市大氣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對當事人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對當事人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向城市水體排放生活污水、傾倒城市生活垃圾或其他廢棄物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10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未經環保部門批準,建筑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公安機關規定,在城市市區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過大音量的;(三)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未采取有效措施,產生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噪聲的;
(四)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產生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噪聲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其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四十七條在城市道路(含人行天橋)、街巷、廣場無照經營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八條對在城市道路(含人行天橋)、街巷、廣場算命等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并可依據《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其他規定
第四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先行登記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列具清單,并在7日內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的違法行為,需作技術鑒定的,由法定的鑒定機構鑒定。需補辦有關手續的',應當在查處后及時通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并責令當事人補辦相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適用一般程序的,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須經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罰款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對違反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對妨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徇私枉法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控告、檢舉;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對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對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行政復議。
第五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調離執法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市政府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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