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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關于法規解釋的若干規定
導語:法規解釋關系到制定的法規的正確實施。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廈門市關于法規解釋的若干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規正確實施,規范法規解釋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可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法規解釋要求。
第三條 法規有以下情況需要明確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一) 法規規定比較原則,需要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 法規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規依據的;
(三) 根據法規規定的精神,需要適當調整法規適用范圍的;
(四)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明確的。
第四條 法規需要由市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由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提出解釋意見,報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規解釋,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與原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法規授權對具體應用問題作出的解釋,應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條 法規解釋內容不得與法規的原意相違背。
第七條 法規需要修改或作補充規定的,按照廈門市制定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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