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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全文
導語:《贛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已經2004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贛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保證政令暢通,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省政府《江西省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鄉兩級政府向上一級政府,市、縣兩級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單位向本級政府,報送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市、縣兩級政府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協調性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縣、鄉兩級政府,市、縣兩級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單位,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所轄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性文件,包括各種決定、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通告等。
第四條市、縣(市、區)政府分別是各自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機關(以下簡稱備案機關)。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是本級政府具體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備審機構)。
第五條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應當確定具體承辦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并指定專人負責。
第二章報備和登記
第六條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送備案。
第七條縣(市、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市直屬行政執法單位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報送備案;鄉(鎮)政府,縣(市、區)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縣(市、區)直屬行政執法單位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縣(市、區)政府報送備案。
制定機關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徑送備審機構。
第八條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提交統一格式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呈報表》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紙質文本,并裝訂成冊,一式五份;逐步創造條件,實行同步電子文本報送備案。
制定機關必須認真、如實、全面填報《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呈報表》所列事項。
第九條備審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給予處理:
㈠符合本規定第三條和第八條的,予以備案登記;
㈡符合本規定第三條但不符合第八條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應當要求補充報送或者重新報送,待符合要求后,予以備案登記;
㈢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不予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說明理由。
第三章審查和處理
第十條備審機構對已經備案登記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㈠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㈡是否超越權限設定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減免稅等事項;
㈢是否同上級政府其他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㈣不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
第十一條備審機構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時,認為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需要其他機關提出意見的,其他機關應當及時回復。
第十二條經審查,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超越權限設定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減免稅等事項,或者同上級政府其他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先由備審機構書面建議制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自行糾正;制定機關逾期不糾正的,備審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本級政府作出予以撤銷或者限期糾正的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經審查,發現不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㈠同級政府不同部門分別制定的`,由同級政府備審機構協調;
㈡上下級政府不同部門分別制定的,由上級政府備審機構協調;
㈢上級政府部門與下級政府分別制定的,由上級政府備審機構協調。
經備審機構協調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有關制定機關自行糾正;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負責協調的備審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本級政府作出予以撤銷或者限期糾正的書面決定。
第十四條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備審機構的書面建議或者市、縣(市、區)政府限期糾正的書面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糾正情況報送負責審查的備審機構。
制定機關重新制定或者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超越權限設定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減免稅等事項,或者同上級政府其他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者不同的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可以向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備案機關交由備審機構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按照本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四章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督促檢查,建立定期檢查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督促檢查,實行平時抽查和年終檢查相結合。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承擔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檢查和通報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已經備案登記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備案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徑送備審機構)。
第十九條負責備案審查工作的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對制定機關不按照本規定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的,可以提請市、縣(市、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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