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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筑稅征免問題的若干規定
一、上年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結余,根據國家規定不上交中央財政,留用原項目結轉繼續使用的,不征建筑稅;另行安排用于其他建設項目的,應按規定征收建筑稅。
二、對開發能源(包括節約能源)生產性設施和交通設施的自籌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能源設施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生產的勘探、鉆井、開采(包括井口設施)、輸送設施;節約能源設施是指本身直接節約煤、電、油等燃料動力的設施,包括:為節約能源而進行的燃油鍋爐改燒煤、低效鍋爐改造和余熱利用、電加熱設備改為紅外線技術設施。
交通設施是指鐵路、公路(包括專用線)、鐵路和公路橋梁、涵洞、養護橋和隧道口的巡守房、道班房,以及車站客貨運設施,機場的場道、導航、供油、客貨運設施、港口、碼頭的船舶?、航道、客貨運設施,長途通訊、市內公用電話、郵政設施。
三、對各類學校的教學設施,如教學樓(室)、教研室、實驗室、圖書館、體育場(館),以及學生集體宿舍、學生食堂的自籌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對興建幼兒園、托兒所、少年兒童活動場所的自籌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四、對各類醫院、醫務所(室)、衛生所、防治站、防疫站、保健站的醫護設施,如門診部、病房、化驗室、藥房、病案室的自籌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五、對經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科委批準的,由各級財政撥付經費的或實行有償合同制試點的,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單位的科研設施自籌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六、對興建收養孤老烈屬、殘廢軍人、患慢性病、精神病的復員退伍軍人和收養社會孤老、孤兒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自籌建設投資;專為安置盲聾啞殘人員就業且就業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50%以上(含50%)的福利生產單位的生產性自籌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七、對社會公共體育設施、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縣以下(包括縣)文化館的自籌建設投資和省以上政府確定保護的文物古跡的自籌修復投資,免征建筑稅。
八、對經有權機關鑒定批準、稅務機關審查核實,由工礦企業和有關部門治理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等有害物質和噪音、震動、惡臭等污染的自籌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對需要搬遷另建的非生產性項目,僅就其原建筑面積的部分,免征建筑稅,超過部分,應按規定征收建筑稅。但對以廢氣、物為原料綜合利用,生產產品的自籌建設投資,則應按規定征收建筑稅。
九、對國內各種形式的的損贈款,凡用于社會公共體育、文化、教育、科研、福利事業和救災方面的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十、對下列城市市政公用設施自籌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1.城市供水設施:包括專為城市供水的水庫、水源工程、凈水工程、輸配水管道工程和輸配水設施、輸變電工程、通訊線路。
2.城市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雨、污水管渠工程、泵站、污水處理廠(含氧化塘和氧化溝)以及輸、變電設施、通訊線路。
3.城市煤氣設施(含煤制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包括氣泵廠的制氣和凈化設施、輸氣管網工程和其他輸配設施、儲氣罐(站)、各級加壓站、調壓泵站、輸變電、通訊等工程。
4.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包括城市供熱管網工程、熱力站和區域鍋爐房等。
5.城市道路、橋梁設施:包括各種級別的道路、橋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和為之配套建設的交通指揮設施以及城市廣場、停車場等。
6.城市防洪設施:包括防洪堤壩、閘門、排洪溝渠整治及排澇泵站等。
7.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含公共汽車、有軌及無軌電車、架空索道、地下鐵道、輪渡):包括無軌或有軌電車工程設施以及相應的停車場、站、輪渡碼頭。
8.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垃圾糞便集中站(臺)無害化處理場。
9.城市園林綠化設施:包括城市的各類公共綠地、苗圃、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的綠化設施建設,以及相應的市政公用設施。
十一、建筑稅進行年度結算和竣工清算時,應以會計報表所列的實際完成投資額為計稅依據,對建設單位支付的“轉出投資”不予扣除;受款單位使用這筆投資款項安排的建設投資,可扣除轉入的已完工程投資額后,按規定征收建筑稅。
十二、對企業單位的危險廠房、危險營業用房,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經委、財政廳(局)、城建等各有關部門鑒定批準、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在不擴大建筑面積,不征用土地的原則下,進行拆除重建的,免征建筑稅。但對其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或以此為名搞的其他建設項目,則應照章征收建筑稅。
十三、對用礦山維簡費安排的礦山開拓延伸、補充礦山消失的生產能力、延長礦山壽命需要在原有采區采取措施或外圍新建采區采取技術措施、生產地質勘探等工程部分的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對用礦山維簡費安排的其他非生產性建設投資,則應照章征收建筑稅。
十四、對各單位用簡易建筑費和其他自有資金,按規定的標準修建的簡易建筑,并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不征收建筑稅。
十五、對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安排的,利用銀行、財政補貼的金銀發展專項基金和銀行貸款安排的金銀生產性基本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十六、對公安、勞改部門附屬的看守所、收審所、勞教所、監獄的監舍、獄墻、崗樓、值班室、人犯伙房設施的自籌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十七、對對外補償貿易建設項目中,屬于利用外商提供的建設投資部分,免征建筑稅。
十八、對軍隊離退休、轉業干部的住房建設投資,為落實私房政策而修建的住房自籌建設投資,中小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教師住房自籌建設投資,以及新建的學校、醫院、科研單位,按各級計委批準的項目設施任務書確定其相應配套的生活設施自籌建設投資,給予免征建筑稅照顧。
十九、對地方各級財政撥給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邊境建設事業費安排的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二十、對農村基層供銷社農業銀行所屬的農村信用社安排的自籌建設投資,征免建筑稅問題,可比照對鄉鎮企業的征免規定辦理。
二十一、對鄉政府修建本身需用的辦公室、宿舍等自籌建設投資,暫予免征建筑稅。
二十二、對火葬場、骨灰堂、殯儀館的自籌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
二十三、凡屬1987年7月1日以前,已經國務院和我部特案,對某些地區、單位的建設項目列明免稅期限或免稅投資額度的,可繼續執行到免稅期滿或免稅投資額滿為止;對擬復征稅的,除與《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規定相抵觸的以外,應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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