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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稅控裝置履約保證金先行賠付管理暫行規定
導語: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稅控裝置制造商和代理服務商的監督管理,確保納稅人正常使用稅控裝置,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稅控裝置履約保證金先行賠付管理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一、履約保證金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為了保證納稅人正常使用稅控裝置,依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甲方)、稅控裝置產品制造商(乙方)、稅控裝置產品代理服務商(丙方)三方共同簽署的《合同書》中相關條款先行向稅控裝置代理服務商收取的用于產品質量問題或售后服務問題時對納稅人給予賠付的準備金。
二、各區縣局、分局對發生確因稅控裝置產品的質量問題和稅控裝置代理服務商未能向納稅人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務事宜影響納稅人正常使用稅控裝置,以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照以下所列情形及處理辦法執行:
(一)代理服務商怠于履行安裝、維修、調試及培訓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當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區縣局、分局稅務機關經調查核實,可以向納稅人支付一定數量的履約保證金,并監督代理服務商繼續履行安裝、維修、調試等義務。
(二)對于稅控裝置產品由于質量問題報修兩次以上不能正常使用(以報修單為準),而且代理服務商未能為其更換新的同類產品時,經區縣局、分局稅務機關核實后,使用備存的稅控裝置強行為納稅人更換,稅控密碼器的初始化費用從履約保證金中列支。
(三)在安裝和提供售后服務過程中,對未按規定的標準和范圍收取費用的,經區縣局、分局稅務機關核實后,使用履約保證金向納稅人退還多收款項,并對稅控裝置代理服務商提出書面警告。
(四)各代理服務商要嚴格執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稅控裝置產品的最高限價,不得以各種方式變相收取購機款項,一經發現,將使用履約保證金退還多收款項。
三、對稅控裝置用戶和代理服務商在賠付問題上發生爭議時,應由區縣局、分局稅務機關協調解決。未能協調解決時,區縣局、分局稅務機關應及時向市局主管部門匯報相關情況。
四、因納稅人故意破壞造成稅控裝置無法正常使用的,代理服務商發現后應首先報告區縣局、分局稅務機關,不得擅自為納稅人先行維護。
五、在使用履約保證金時,各區縣局、分局應填制《先行賠付申請審批表》,報市局審批后執行。
六、各區縣局、分局在支付賠償金時還應填制《稅控裝置先行賠付保證金支付憑證》。
七、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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