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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管理暫行規定
導語:醫療保險是運用醫療資金,保證人們公平的獲得適當的醫療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寧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管理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一、為進一步完善寧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我市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切實解決無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又要解決大病醫療問題的困難人群最基本的醫療保障需求,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寧德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批復》(閩政(2000)文196號)精神,制定《寧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在寧德市境內的國有困難企業、城鎮集體困難企業、困難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困難企業指已停產一個自然年度以上,職工已連續半年以上未發工資,企業未重組未與勞動者解除關系的;企業各類人員月平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三、參加大病統籌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5%,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大病統籌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須單獨列帳管理。用人單位繳納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工資的300%。
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職工,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為準。
四、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住院、門診特殊病種及診療項目醫療費用按寧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五、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職工的繳費年限可與參加統帳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保職工2001年1月1日前的工齡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未達到繳費年限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辦(1999)212號)規定的,可視同繳費年限,2001年以后的繳費年限以實際參保年限計算。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25年的應補足25年,方可享受規定的退休人員大病統籌基本醫療待遇;不補繳的,終止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六、職工連續參保時間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原已參加統帳結合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確有困難需改按大病統籌辦法參保的,應向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改辦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有關手續,享受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有節余的,可延續使用。
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如能按統帳結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繳費(含補繳的),應向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改辦統帳結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手續,享受統帳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八、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醫療保險費的補繳和中斷繳費的處理,依照統帳結合的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九、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必須參加寧德市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承擔。
十、本規定由寧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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