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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區醫院間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暫行規定
導語: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省衛生廳關于開展醫院管理年活動的各項要求,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南京地區醫院間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一、實施目的
為推進醫院管理活動深入開展,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方便群眾就醫,在確保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切實減輕病人的.負擔,逐步解決'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決定在本市區域內醫院間試行醫學檢查、檢驗結果相互認可工作。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范圍暫定為本市區域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含各相應規模的民營醫院)。
三、認可原則
㈠對外院檢查、檢驗結果的認可以不影響疾病診療為前提,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㈡對認可的外院檢查、檢驗結果應在病歷中記載,記載內容除檢查、檢驗結果外還應包括檢查機構名稱、檢查日期、檔案號等。對于住院病人,外院資料須留存的應該留存。
㈢同級醫院之間、二級醫院對三級醫院,對疾病周期性變化規律時間范圍內的能提供規范完整的檢查、檢驗報告和相應影像資料的檢查、檢驗項目原則上予以相互認可,不再進行重復檢查。除非診療必須,三級醫院也應認可二級醫院的`檢查、檢驗結果。
、枰虿∏樽兓瑱z查、檢驗結果難以提供參考價值(如與疾病診斷不符合等);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過程中變化幅度較大;檢查、檢驗項目意義重大(如手術等重大醫療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檢查的,須向病人明確說明,并將復查依據在病歷中予以記載。其中,對使用甲、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檢查項目(費用較高),須得到患者或家屬的簽字同意后方可實施。急診、急救時不受上述限制。
四、認可項目與認可方法
認可項目包括醫學影像檢查結果與臨床檢驗結果,分為以下四類。
第一類:醫學影像檢查項目中根據客觀檢查結果(片子、圖像)出具診斷報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攝片(含CR、DR)、CT、MRI、核醫學成像(PET、SPECT)。
第二類:醫學影像檢查項目中要根據檢查過程中的動態觀察出具診斷報告的,或診斷報告與檢查過程密切相關的。包括放射造影檢查(含DSA)、超聲檢查、其它影像檢查(心電圖、動態心電圖、腦電圖、腦血流圖、肌電圖等)。
第三類:臨床檢驗類項目,只能出具檢驗報告,不能提供客觀結果。包括部分穩定性較好、費用較高的檢驗項目。具體為:
1、臨床生化:總蛋白、白蛋白、糖化血紅蛋白、總膽固醇、甘油三脂、鈣測定、鎂測定、鐵測定;
2、臨床免疫:乙肝二對半(肝功能異常和術前除外)、丙肝抗體(肝功能異常和術前除外)、甲肝抗體IgM(肝功能異常和術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為腫瘤標志物時)、癌胚抗原、甲狀腺功能(FT3、FT4、TSH);
3、臨床微生物:病毒培養與鑒定、細菌分型;
4、臨床血液、體液:骨髓涂片細胞學檢查(診斷明確,臨床無異議)。
第四類:其他穩定性較差的`臨床檢驗類項目。如血常規、尿常規、大便常規、肝功能、腎功能、血糖等。
對第一類檢查項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檢查部位正確、全面、質量較好的客觀檢查結果(片子、圖像),各醫院間應相互認可。認可醫院對被認可醫院出具的診斷報告有疑問,或患者不能提供診斷報告時,可憑客觀檢查結果(片子、圖像)由本機構影像科醫師出具會診報告。
對第三類檢驗項目,因結果相對穩定,在相應疾病周期性變化規律時間范圍內一般不再進行重復檢查。
對第二、四類檢查、檢驗項目,影響其結果的因素較多。其結果的認可由接診臨床醫師確定,如檢查、檢驗結果與臨床表現相符合,能滿足診療需要,則一般不再復查。
五、組織管理
1、各醫院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相應的檢查、督促、考核、評估制度。一方面要落實好對相應外單位檢查、檢驗結果的認可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另一方面要保證本單位的檢查、檢驗質量,杜絕同一檢查、檢驗項目在同一單位的不同部門完成以及科研項目出具檢查、檢驗報告的現象,為患者提供規范完整的`檢查、檢驗報告和相應的影像資料。
2、各醫院要加強對臨床醫師的培訓,使臨床醫師不斷提高臨床基本技能,做到合理選擇檢查、檢驗項目,避免過度依賴儀器檢查,減少不必要的檢查和重復檢查。同時要做好對患者的宣傳工作,減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導致的重復檢查,對患方要求復查的項目,應在病歷中予以記載,特殊項目(使用甲、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等費用較高的項目)應由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
3、各醫療質量控制委員會要建立和完善質量控制體系,嚴格質量檢查。特別是影像、檢驗質控委員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或抽查,加強對檢查、檢驗質量的控制,定期公布檢查結果,對檢查不合格的醫院要予以通報,限期整改。
4、各二級以上醫院要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并報相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確認;各區縣衛生局將所屬醫院的實施辦法報市衛生局備案,同時要加強對醫院的監督管理,確保該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5、各醫院對實行'互認'工作以后減少的重復檢查的次數以及為患者節約的醫療費用,根據省衛生廳要求,請在寧廳直醫院等三級醫院和市直屬醫院按季度(每季度第一個月十日前報上一季度相應數據)報市衛生局醫政處,各區縣衛生局將所屬醫院的相應數據匯總后報市衛生局醫政處。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試行,由南京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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