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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促進科技經濟國際化的若干規定
導語:經濟國際化是指一國經濟發展超越國界,與別國經濟的相互聯系、相互滲透不斷擴大和深入的經濟發展過程。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常州市促進科技經濟國際化的若干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科技經濟國際化進程,迎接科技經濟全球化、技經貿一體化的挑戰。根據國家“十五’’國際科技合作發展綱要以及我國加入WTO以后對國際科技合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技經濟國際化是指科技經濟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發展過程逐步融入國際社會并最終實現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促進科技經濟國際化的首要任務是加強國際科技合作,推進科技國際化進程,以科技國際化帶動經濟國際化。
第三條 要充分把握我國加入WTO的機遇,利用國際科技資源,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加快先進技術、先進產業和研發機構的引進,加快企業研發活動的國際化和外資企業研發活動的本地化,加快國際標準體系建設和推廣應用,增強企業科技實力和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提高全市科技經濟外向度,促進我市科技經濟發展更好地融入國際化、全球化的環境。使全市國際科技經濟合作與交流的渠道更加廣闊,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國際化進程明顯,經濟的國際競爭力明顯提高,使重點行業骨干企業的裝備技術水平與國際接近,優勢產業和產品的技術開發和創新步伐與國際同步,企業經濟運行和管理機制與國際接軌。
第四條 積極開展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鼓勵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申報并組織實施政府間雙邊科技合作計劃項目。凡列入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計劃的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科技人員出國考察、培訓或合作研究開發等需要,則應優先安排并按規定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
第五條 鼓勵開展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凡企業、高校、科研機構根據自身的科研優勢,瞄準國際先進水平與世界著名的科學園區、研究機構及知名跨國公司建立聯系,開展學術交流和科研合作、人員交流和人才培養、技術引進和技術輸出等合作活動需組團出國考察的,應優先安排并按規定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
第六條 具有國際科技合作性質和背景且在國內具有領先水平的科技項目,可優先安排列入市級科技發展計劃或推薦申報上級各類科技計劃。
第七條 鼓勵引進國外智力。凡引進的人才屬國內急需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包括出國留學回國人員),且從事科研開發、創辦研發機構或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咨詢服務機構的,將優先參照《常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暫行規定》執行。
凡外籍科技專家在國際科技合作中對常州科技經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根據常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將授予常州市國際科技合作獎。
第八條 鼓勵企業學習、借鑒和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經驗、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凡引進的技術屬高新技術或國內領先的先進適用技術,且對發展我市高新技術產業,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實現技術跨越式發展起到關鍵作用的,應享受我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
第九條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研究和合作開發。凡圍繞我市支柱產業、特色產業和比較優勢產業開展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國際合作研究和攻關項目,將優先列入或申報上一級科技攻關計劃,項目完成后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將優先參加市科技進步獎的評選。
第十條 鼓勵高新技術開發園區利用其良好投資與創業環境,發揮其高新技術產業集中、信息快、人才多等優勢,大力引進國外跨國公司、大企業的研究開發機構進駐高新園區,加快建立國際合作型的企業研發機構和企業孵化器,加快建設留學人員創業園,吸引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業。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市設立研發中心,或與我市企業共建研發機構,逐步實現技術研發創新過程的本地化,上述項目將優先列入市級或申報上一級技術基礎設施計劃項目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采用國際標準或先進發達國家標準研制、開發和生產能夠進入國際市場的高新技術產品,大力推廣 FDL、CE、UL、GS、VDE、BSI、E-MARK、HACCP等產品技術標準。鼓勵企業加強企業管理體系國際標準的認證,科技部門應優先組織一批專業從事國際標準認證咨詢和推廣服務的中介機構做好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積極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出口產業,提高傳統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開發符合國際市場需求的高新技術產品,加大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力度。凡列入《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出口產品將優先申報省高新技術產品,優先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和科研單位“走出去”創辦研究機構,利用發達國家的市場環境和信息人才優勢,進行技術開發、產品設計和市場拓展,擴大產品的品牌效應和出口份額。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帶技術和成套設備到發展中國家承包項目、創辦企業,利用當地的人才和資源開發適銷對路的產品,擴大國外市場規模。鼓勵企業到國外申報注冊發明專利。
第十四條在市科技三項經費中按適當比例設立“常州市國際科技合作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國家、省國際科技合作計劃項目的資金匹配和市國際科技合作計劃項目的引導資金,用于組織開展全市科技招商、科技引進考察、科技學術交流、科技人員交流、科技外事接待等工作費用。具體辦法,由市科技局和財政局另行制訂。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進一步拓展國際科技合作的形式和內容,強化招商引資與招才引智的有機結合,強化技術弓l進與合作研究開發的有機結合,強化產業及產品引進與研發機構引進的有機結合,提高科技合作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
各地區、各部門應將促進科技經濟國際化的工作目標和工作實績納入市科技進步目標考核。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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