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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
導語:為進一步推進辦學體制改革,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學,促進社會力量辦學健康發展,逐步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歡迎閱讀。
一、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享有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的領導,將社會力量辦學納入教育發展的整體規劃,依法保障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
二、 鼓勵社會各界和公民個人利用非財政性資金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重點鼓勵支持發展高中階段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以及學前教育。社會力量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作為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補充。
三、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學校生活后勤設施,促進學校后勤服務社會化。
四、 各級政府應設立社會力量辦學專項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在教育行政事業費中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表彰獎勵在社會力量辦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五、 拓寬融資渠道、優化投資環境。允許社會力量通過參股、貸款、捐資、贊助、合作、獨資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教育行政部門在布局調整后,公辦學校可利用閑置的校舍等以資產折價入股的形式,參與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
六、 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鼓勵社會力量和教育機構收購或兼并薄弱學校、國有企業所屬中小學,三年內政府或原國有企業對改制后學校給予補助。
七、 金融機構對符合申請貸款條件的教育機構應給予支持。
八、 企業利用稅后利潤投資入股辦學的,與其投資額對應的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級財政列收列支,全額撥付給教育機構,用于改善辦學條件。
九、 教育機構可接受社會捐助,捐助款應在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于校舍建設和教學設施的添置等。鼓勵國內外人士和團體捐資助學,捐贈者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學歷教育機構的捐款,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政府對捐贈社會力量辦學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捐資助學者視捐資數額大小,可以各種形式乃至以名命校以資紀念。
十、 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與辦學主體的籌資方式相適應。其收費按培養學生的完全成本進行測算,并按規定程序申報,經物價、財政、教育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十一、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社會力量投資舉辦或改、擴建教育機構,可以在辦好教育機構、保證有發展后勁的前提下,通過固定資產折舊費的形式分期逐步收回辦學固定資產投資本金。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中小學所得合法資金,在留足學校發展資金后,可適當安排經費獎勵學校興辦者。
十二、 任何部門、組織、個人不得向教育機構亂攤派、亂集資、亂收費,不得侵占教育機構的財產,一經發現,應立即追回并追究責任。
十三、 經批準為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和幼兒園建設項目,在不改變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其使用土地享受公辦學校的同等待遇。經有關部門批準,免繳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減免城市規劃綜合技術服務費、建設配套費及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學歷教育機構依法登記注冊開辦的樣辦產業,享受公辦學校樣辦產業的優惠政策。
十四、教育機構自主聘任教師,聘任教師應當具備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對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及其配偶和符合計劃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由人事、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十五、教育行政部門應鼓勵公辦學校的教師應聘到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中任教。聘任期間,其人事關系可在原單位保留1至3年,期滿后轉入人才交流中心;期限內如回公辦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安排工作。
十六、專職教師在教育機構任教期間,應當連續計算教齡。專職教師的資格認定、職稱評定、繼續教育等工作納入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范圍,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對待。教育機構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專職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十七、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機構在學籍管理、業務指導、教研活動、隊伍建設、督導評估和表彰獎勵等方面要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努力提高教育機構的辦學水平,促進教育機構的有序發展。對管理好、質量高的教育機構可申報國家、省、市示范(重點)教育機構。
十八、教育機構招生原則上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統一招生,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必要時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也可以采取單獨招生的辦法。廣告經營發布單位對教育機構在市內發布經主管部門審核的招生廣告,收費應級予優惠。
十九、教育機構的畢業生與公辦學校的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學生參加考試、升學、社會活動、就業等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學生的平等權利,任何單位不得歧視。
二十、本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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