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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無償獻血者免費用血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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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適齡市民參加無償獻血,進一步推動我市無償獻血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免費用血是指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所需的費用。
第三條 無償獻血者參加獻血后其血液經檢驗合格的,可享受終身無限量免費用血。無償獻血者參加獻血后其血液經檢驗不合格的,可享受與其獻血量等量的免費用血。
第四條 無償獻血者參加獻血后其血液經檢驗合格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享受與獻血者獻血量等量(一人或多人用血總量不超過獻血總量)的免費用血。無償獻血者參加獻血后其血液經檢驗不合格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不享受免費用血。
第五條 報銷機采成分血費用只限于機采成分無償獻血者,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享受每個機采人份相當于2個單位紅細胞血量的權利。
第六條 本規定第 三條第一、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規定的免費用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應先向就診醫院交納用血費用,然后持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到郴州市獻血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報銷手續:
(一)無償獻血者本人,報銷用血費用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無償獻血證》、就診醫院用血交叉配血單(有醫生和配血者簽名、血袋條碼、交叉配血日期)復印件、就診醫院用血證明(內容包括用血者姓名、用血日期、住院診斷、用血量、品種、血袋條碼識別號碼、經治醫生和護士簽名并加蓋醫院業務專用公章)和用血費原始發票(由就診醫院單獨出具)辦理報銷手續。
(二)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報銷用血費用,應當憑無償獻血者的《居民身份證》、《無償獻血證》、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證》和與獻血者關系的有效證明(結婚證、戶口薄、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就診醫院用血交叉配血單復印件、就診醫院用血證明和用血費原始發票,辦理報銷手續。
第七條 免費用血者報銷臨床用血費用的標準:
(一)非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免費用血者報銷用血費用時,按郴州市物價部門核準的供血價格計算(供血價格指郴州市中心血站供給醫療機構的血液價格)。
(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免費用血者報銷用血費用時,須攜帶承報醫療費用部門注有報銷比例的用血發票復印件,其自負部分按郴州市物價部門核準的供血價格計算報銷。
第八條 郴州市獻血辦公室要嚴格審查,認真做好還血兌現工作,、對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提供假證明、騙取血費者,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查處。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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