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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區土地收購儲備暫行規定
導語:土地收購儲備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三明市區土地收購儲備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加強政府對土地利用和供應的有效調控,完善土地供應機制,盤活存量土地,為城市建設籌集資金,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15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三明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土地收購儲備,是指通過收回、收購和統征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予以儲存,并對儲存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和經營的行為。
第四條三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市政府委托,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出讓土地的規劃、計劃、審核、報批等項工作。
第五條三明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產業結構調整和土地市場供求的實際狀況,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出讓的前期工作。
第六條凡納入土地收購儲備計劃的土地使用者,應按照收購儲備規定,主動配合做好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不得無理拒絕。
第七條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內閑置、荒蕪的土地;
(二)因國家建設征用后而未利用的土地;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四)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改制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者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
(六)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批準報廢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違反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八)擅自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土地;
(九)非法占用、轉讓土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十)其他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以上所列應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并辦理法定收回手續后移交給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第八條收購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因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政府指令收購或征用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儲備機構收購的土地。
各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收購地塊的有關資料,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本規定與被收購土地使用者直接洽商收購事宜,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征用集體所有制的土地主要包括:
(一)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
(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必須轉為建設用地的農用地。
第十條土地收回補償、收購價格確定方式:
(一)原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補償。合同未約定的,根據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和土地用途按基準地價核定土地收購價。
(二)原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除依法無償收回的,其余根據三明市基準地價和該地塊現狀容積率的大小,按原用途確定土地補償價格:
(1)容積率在0.2(不含0.2,下同)以下的,不超過6o%補償;
(2)容積率在0.2~0.4以下的,不超過50%補償;
(3)容積率在0.4~0.6以下的,不超過40%補償;
(4)容積率在0.6~0.8以下的,不超過30%補償;
(5)容積率在0.8~1以下的,不超過20%補償;
(6)容積率在1~1.3以下的,不超過10%補償;
(7)容積率在1.3~1.6以下的,不超過6%補償;
(8)容積率在1.6~2(含2)的,不超過3%補償;
(9)容積率在2以上的,土地不予補償。
(三)地上有建筑物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三明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承辦土地權屬調查、地上附著物核實,進行收購儲備費用的測算,提出收購儲備方案,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為確保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規范土地二級市場,取締土地隱形市場,市土地、計劃、經委、財政、建設、物價、國資、規劃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收購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收購儲備方案經批準后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合同》。
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自《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合同》生效之日起同時解除。
第十四條儲備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三明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負責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工作,包括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平整場地、明晰界址。
第十六條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招標、拍賣儲備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全額上交財政,土地儲備成本由市財政部門及時審核結算。
第十七條土地儲備成本包括土地收回、收購、征用、儲備、前期開發、招商等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和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的正常經費。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周轉資金由以下組成:
(一)財政安排的調劑資金;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中返回的資金;
(三)銀行貸款;
(四)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十九條土地儲備周轉資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的補償費;
(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及其他地面附著物的補償費;
(三)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招商等費用。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周轉資金運作受市土地、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者需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的應按本規定向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提出申請,未按本規定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和登記發證手續。違反法律規定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并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損失或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三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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