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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會計處理論文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中,大家都寫過論文吧,論文是一種綜合性的文體,通過論文可直接看出一個人的綜合能力和專業基礎。那么一般論文是怎么寫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視同銷售會計處理論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會計實務中對于稅法上的視同銷售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這給會計工作帶來了困惑。本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增值稅和所得稅中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性質區分并舉例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關鍵詞】視同銷售 會計準則 稅法 會計處理 收入確認
視同銷售,本是稅法上的概念,其本意是指對于企業非銷售性的貨物轉移行為,就像貨物被正常銷售了一樣而相應征收適用稅種。在增值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視同銷售都有規定,而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則沒有提到視同銷售,那么對于稅法中的視同銷售我們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
一、稅法上對視同銷售的規定
因為視同銷售在增值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規定不盡相同,因此在實務中對增值稅和所得稅就視同銷售的解讀就顯得尤為重要,現整理歸納如下。
(一)增值稅對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是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是銷售代銷貨物;三是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是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是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企業所得稅法對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原則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第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第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第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第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稅法中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視同銷售的問題,只有是否確認為收入的問題,而且對于稅法中的視同銷售問題在會計實務中有兩種處理方法,一種是會計核算上不確認收入,直接結轉成本;另一種是會計上視同正常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先確認收入再結轉成本。
本文僅就自產、委托加工貨物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應用于正常銷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幾乎全部視同銷售,即要計算銷項稅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凡是貨物在企業內部之間的轉移,則不作為銷售處理;凡是貨物轉移到企業外部,則視同銷售處理;企業會計準則則是按照收入的確認條件來確認銷售收入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八種情況視同銷售貨物:其中(1)至(3)很容易理解,存在異議很小,(4)至(8)在會計實務操作中不少會計工作者對這塊的會計處理頗感困惑,下面就針對這五項進行舉例說明。
(一)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比如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在增值稅條例上被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需要計算銷項稅額。在會計上這作為會計所要反映的一種重要會計事項,自然要根據稅法有關規定,盡可能準確核算企業的納稅義務的形成,計入銷項稅額,但在另一方面,這在會計上又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因此并沒有作為銷售處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轉賬,只不過在反映納稅義務的時候要遵照增值稅條例,根據貨物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同樣,由于這類事項多屬于貨物在企業內部之間的轉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也沒有被視同銷售。
例:在建工程領用企業自產產品一批,成本為80萬元,售價為100萬元,增值稅率17%。
借:在建工程 97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二)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1.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比如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職工食堂、醫院、浴室等。同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一樣,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在增值稅條例上被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計算銷項稅額;在會計上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作銷售處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轉賬;在所得稅方面,由于這類事項屬于貨物在企業內部之間的轉移,也沒有被視同銷售。
例:企業下設的職工食堂本月領用自產產品一批,成本為80萬元,售價為100萬元,增值稅率17%。
借:應付職工薪酬 97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2.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個人消費。比如企業將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個人。在增值稅條例上被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需要計算銷項稅額;會計上也將其作為銷售處理,確認銷售收入,并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在企業所得稅法上也因為相關貨物轉移到企業之外的其他主體,也同樣被視同銷售,需要按稅法認定的公允價值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例:企業以自產產品一批發放給職工,成本為80萬元,售價為100萬元,增值稅率17%。
借:應付職工薪酬 1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三)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投資活動
比如企業以自產產品對外進行投資。在增值稅條例上被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需要計算銷項稅額;在企業所得稅法上也因為相關貨物轉移到企業之外的其他主體,也同樣被視同銷售而要求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在會計上此類事項是否作為銷售處理則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如果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對外投資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會計準則,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將其作為銷售處理,確認銷售收入,并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不作銷售處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轉賬。
例:企業將一批自產產品對外投資,成本為80萬元,售價為100萬元,增值稅率17%。
1.如果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
借:長期股權投資 1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2.如果該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
借:長期股權投資 97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四)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分配
比如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在增值稅條例上被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需要計算銷項稅額;在企業所得稅法上也因為相關貨物轉移到企業之外的其他主體,也同樣被視同銷售而要求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會計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同樣被作為銷售而需要確認銷售收入和結轉銷售成本。
例:企業將一批自產產品作為利潤分配給投資者,成本為80萬元,售價為100萬元,增值稅率17%。
借:應付利潤 1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對外捐贈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對外捐贈。在增值稅條例上被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需要計算作銷項稅額;在企業所得稅法上也因為相關貨物轉移到企業之外的其他主體,也同樣被視同銷售而要求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會計上按照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來判斷,企業對外捐贈貨物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在會計上不作收入處理。
例:企業將一批自產的產品捐贈給某希望學校,成本為80萬元,售價為100萬元,增值稅率17%。
借:營業外支出 97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無論在企業內外轉移,增值稅都視同銷售;如果自產、委托加工貨物在企業內部轉移,所得稅不視同銷售,除此之外都視同銷售;會計上在進行處理時,則需要同時滿足會計準則和稅法中相關規定,對視同銷售進行不同會計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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