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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營改增”難點及對策建議論文
摘要:”營改增“稅制改革已經在各個行業中如火如荼的進行,也是我國稅收改革的必然趨勢,是我國稅收制度調整的重要舉措,被廣泛應用于各個行業中。對于建筑業中,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也是必然的,使建筑業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本文通過對在建筑業實行“營改增”稅收制度的必要性和難點進行分析,來闡述建筑業應對“營改增”稅收制度改革的對策。
關鍵詞:建筑業;營改增;影響;難點;建議
一、建筑業中實行“營改增”的必要性
(一)建筑業內部的營業稅稅負存在著不公平性 在建筑企業中,主要的工作包括安裝,裝飾,修繕等工作,這些工作的在性質上和加工,修理等勞務工作比較相近,但是這兩種工作需要根據不同的收稅標準進行計算,在稅額上相差巨大。第一種屬于增值稅范疇,第二種屬于營業稅范疇。這兩種類型的稅額差給建筑業本身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困擾,具有明顯的不公平性。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企業由最初的以勞務輸出為主的經營活動向以生產經營轉變。在這種情況下,建筑企業要實行兩種稅收制度。但是,在實際經營中,很難界定貨物采取的交稅方式,給建筑企業和稅收部門增加了工作難度。
建筑企業進行“營改增”的改革后,能夠有效的減少建筑企業重復收稅的現象,減輕了企業的交稅負擔,同時能夠降低建筑企業內部存在不公平交稅的負擔,促進建筑企業與國際接軌,使建筑企業進行快速的向國際市場轉型,為建筑企業提供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二)建筑企業存在嚴重的重復征稅現象。
建筑企業在運營中需要購買相關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器材,這些購買的項目不能進行稅務抵扣,建筑企業需要繳納這些外來材料的稅收,出現了重復征稅的現象,增加了企業的額外成本投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業的交稅負擔。因此,“營改增”在建筑業實施后,可以快速的消除建筑行業重復征稅的現象,避免出現企業和企業之間,產品和服務之間重復征稅。實行增值稅稅收制度后,建筑企業可以把一些稅款轉嫁給消費者或者其他企業,大大減輕了建筑企業的交稅負擔。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難點概述
(一)對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分配產生很大影響 我國目前實行的稅收制度,是以增值稅為主要稅收,營業稅和消費稅為輔的稅收體系。營業稅歸屬于地方稅種,征收的稅款只需要通過地方政府進行支配,不需要與中央進行分享。而增值稅是由中央和地方以3:1的比例進行劃分,并通過國家稅務局統一征管。實行“營改增”后,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地方政府的稅收財政收入,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進行公共服務的力度,使其處于嚴重的收支不平衡的狀態。在當前的”營改增“試點中,實行的是“1+6行業”的稅收方案,把某些稅收留給地方。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建筑行業很多的活動都涉及到了其他的行業,無法清晰的劃分哪些活動的稅收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哪些稅收是只歸地方政府所有的,給建筑業的稅收帶來了一定的困擾。
(二)抵扣不足問題長期存在 增值稅進項抵扣不足的現象將長期存在于建筑行業中,是建筑行業不能快速實施稅制改革的重要因素。由于建筑行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的范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人工成本上不能進行增值稅的抵扣。在建筑行業中,只有一些石灰,混凝土,鋼材等建筑材料容易拿到增值稅的發票,其余的輔助材料不能拿到全部的增值稅發票,所以不能進行進項抵扣。另外,像混凝土,石灰,磚的抵扣稅率只是3%,與建筑業的11%的稅率相比,相差甚遠,不能進行全額抵扣。按照當前實行的標準,建筑企業已經購買的施工設備不能參與稅率抵扣。另外,由于建筑企業在偏遠地方施工,提供材料的供應商很多都是個體戶或者小規模的廠商,無法為建筑企業提供相關的增值稅發票。基于這些情況,很多建筑企業擔心在稅制改革后稅收不會減少,反而會增加,限制了營改增的大范圍推廣。
(三)對我國稅收征管產生影響 增值稅的征收單位是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對建筑企業的相關業務不了解,不能順利的進行開展征稅工作,在營業稅向增值稅改革后,會出現稅務征收的混亂局面。另外,建筑企業由于本身作業的特殊性,其施工項目遍布各個地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和施工地不在同一個地方,具有很大的分散性和流動性。如果在企業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的地點,企業機構不能為征稅部門提供詳細的納稅資料和信息,導致稅收的金額不準確。如果把施工地作為納稅地點,需要進行各個地區征收,增大了稅收的成本和工作強度。同時,在建筑業實行“營改增”后,加大了發票管理的工作難度,征稅系統需要大量的調整,增加了征管的成本,使稅務管理的風險有所提升。
三、建筑業營改增的政策建議
(一)對稅務管理機構進行不斷的完善
我國傳統的稅制主要是以營業稅為主。國稅和地稅采取的都是以營業稅稅收方式征收的,并已經逐步的完善。但是增值稅的大范圍實施,是我國稅收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要想達成這一目標,必須對國稅和地稅進行改革。就目前來看,我國國稅的征收范圍逐漸增加,而地稅部門的工作量在逐漸減少,可以通過國稅和地稅進行合并的方式,或者是通過對兩個部門進行人員重新配置,來實現兩個系統的合并,從而完成“營改增”稅制的大范圍實施。同時,可以建立一個完整的,從上至下的垂直稅收管理系統,實現從中央到地方的實時監管,從而加大管理效率,減少稅收成本。
(二)允許分包額從應納稅營業收入中扣除
分包額是建筑行業中經常存在的現象。“營改增”的稅制改革,會出現很多重復征稅的情況。所以,解決重復征稅的現象,是此次稅制改革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當建筑企業利用增值稅的規定進行計算時,它的分包額是劃分到總營業額中的,那么這部分稅收既要在總承包商中扣除,也要在分承包商中扣除,這就出現了重復征稅的情況。在現行的營業稅稅制中,分包額是可以從總營業額中扣除的。在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為了避免重復征稅的現象發生,可以把分包額不計入總的納稅營業額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建筑企業的收稅負擔。 (三)把人工成本計入到可進項抵扣的類別中
在建筑企業中,人工成本是企業成本中的一大支出項目,是建筑企業財務組成的重要部分。如果人工成本可以計入到進項抵扣中,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稅改后的建筑企業納稅指標的變動,可以實現建筑企業的稅后利潤的平穩,這就有望實現“營改增”稅制的大規模覆蓋。相反,如果人工成本不計入抵扣項目中,建筑企業的稅收會提升很大的幅度,獲得的利潤會相應減少,對于誰改后的建筑業來說,這不是一個好消息,很難得到建筑企業的支持,為大面積實行稅改增加了壓力。在這種情況下,筆者建議把人工成本計入到可抵扣進項類別中,僅供參考。 四、結束語
總之,建筑行實行“營改增”的稅收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建筑企業必須提前做好迎接稅制改革的準備,積極面對改革帶來的新的挑戰,積極學習增值稅政策內容,對專業的人才進行培養,完善自身企業的內部控制結構,加強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好企業稅務的測算工作,建立完整的與增值稅相適應的配套政策,促進建筑企業在“營改增”形式下,健康,平穩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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