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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濟法的政策性特性論述論文
一、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關系
談及經濟法的政策性,就不得不提及“經濟政策”這一概念。一般認為,經濟政策是指經濟政策主體在某種特定的經濟秩序和經濟結構的基礎上,采用經濟政策手段,去實現某種經濟政策目標的行動或者行動方針。經濟政策和經濟法律、法規都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筑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職能都是為了實現對國家經濟的管理,追求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共同目標。法律都來源于人民意志,統一于人民意志,是集中和體現人民意志的不同形式,經濟法律、法規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經濟政策規范化,可以說,經濟政策是制定經濟法律、法規的依據。但經濟法律、法規不是經濟政策的簡單重復。因為在經濟政策法定化過程中,要進行修改、提煉、廢棄一些不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不符合現實和發展需要的內容,所以定型化了的經濟法律、法規,不是原來意義上的經濟政策。雖然經濟政策和經濟法律、法規一樣,都是根據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要求制定的,但經濟政策只是力求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而經濟法律、法規則是比較正確地利用了客觀經濟規律,并把經濟規律法定化、制度化。經濟政策的“活躍性”區別于經濟法律規范的“穩定性”。當國內或國際局勢發生變化時,應對的政策會及時的隨之調整變化,及時有效的解決各類問題和矛盾;與之相對的是經濟法律、法規的穩定性,其調整的對象在一定范圍內是固定不變的,這是由其法的本質所決定的。經濟政策的“指導化”區別于經濟法的“具體化”。由于經濟政策是黨和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經濟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路線,不可能很具體,一般都較為原則。而經濟法律、法規則是組織、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具體規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應該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責任,用以調整錯綜復雜的經濟關系。從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關系來看,經濟法是經濟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現,也就是說,經濟法體現了一國現行經濟政策,是通過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經濟政策,二者是一種“表”與“里”的關系。與此同時經濟政策除了通過經濟法表現以外,還有其他表現方式,如國家和政府的經濟決定、經濟通知、經濟發展建議等,它們都是統一于一個國家總政策和基本經濟政策的。但經濟法不同于其他表現形式的是它以法律的形式將現行經濟政策中適于實踐與發展的那部分成熟的內容加以系統化、規范化,從而形成相對穩定的經濟法律規范。法律化后的經濟政策由于帶有法律的“頭銜”,因此具有強制執行力與規范性。所以,政策性是經濟法的重要特征。經濟法的其他一切表現,基本上都是圍繞著政策性展開的,如靈活性、多樣性、實踐性等。
二、經濟法的政策性
經濟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同時經濟法又體現了經濟政策的各項任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條以“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為發展目標。這一發展目標是經濟政策,但通過法的基本形式將其固定下來,并在該發展目標的基礎上對城市房地產的開發、交易等作了細化規定。又如,產業政策對經濟立法也有很大影響。《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憲法”、“經濟基本法”,雖然也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過遏制壟斷和限制競爭等行為以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我國自2008年實施的《反壟斷法》標志著政府要充分發揮“市場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市場經濟的核心是自由競爭,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則僅為補充和糾正市場經濟的自身不足,為自由競爭創造必要的條件和環境。可以說,現代國家基本上都奉行這樣的基本經濟政策,即自由競爭和國家適度調節。而“適度調節”是因國情而異的,因時而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也是目前多數國家所認同,即國家對經濟的調節必須適可而止,絕不能過分干預市場主體的活動。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根本所在。例如,以美國為例,一場嚴重的經濟危機使得美國政府不得不調整經濟政策以應對社會問題,以國家干預理論為指導的政府出臺大量經濟政策解救美國經濟。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發現過度的干預使市場本身的各項優化職能得不到充分發揮,故又不得不因時因事的調整各項政策以帶動經濟的發展,使市場的自身職能得到最優的發揮。政策的變化也推動著法律的變化,二者在變動的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朝著能更快適應社會、更加切實解決現實問題、更加有效地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方向前進。正是順著這條前進方向,如今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的經濟法現在基本已形成以競爭法為核心、以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為側翼的法律體系。因此,政策因經濟形勢或其他社會需要而經常發生變化,經濟體制也非一成不變,經濟法也受其影響而處于變動之中。如為了應對國家保護中小企業的產業政策,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協議豁免事項包括“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的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專門對中小經營者做出了壟斷協議豁免規定;根據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德國修改《聯邦銀行法》,把對貨幣和金融的控制權交給歐洲中央銀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起在巴黎簽署《禁止超越國際的賄賂行為條約》后,締約國則需相應地制定或修改國內法,以禁止企業為取得合約而向外國官員提供好處。經濟法的政策性特征同樣體現在執法與司法領域,并非所有的經濟政策都要通過經濟法的形式表現出來。
三、結語
經濟法所具有的政策性這一特性不僅伴隨著經濟法產生并發展至今,也使經濟法具有獨特的性質特征從而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但同時,我們不能忽視經濟法的“法律性”,即經濟法理應具備的法的基本特征。經濟法的特征應當包括兩方面:經濟法本身作為“法”所具有的法的一般特征和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所具有的獨特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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